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树木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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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 年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交流大会 第三部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论文471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树木依 法及 时 清 理 和 超 前 预 防 的 有 关 问 题 研 究(莱芜供电公司)摘要: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电力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载体,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电力设施的安全是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电网受到外来的威胁越来越多,线下树木就是其中较为突出的情况。受较好经济效益的吸引,越来越多的农田变成了成片的树林;高速路防护区内植树更成为首选;环境建设的需要,城镇绿化也越显重要。这就造成了电力线路走廊内线与树木复杂的相邻关系,成为电力线

2、路安全运行的一大隐患,由此造成的线路运行事故,严重影响电力安全生产,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本文针对线路保护区内电力设施与树形成的矛盾冲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探讨解决矛盾的可行性途径。秦皇岛吧 秦皇岛新闻 http:/ http:/ http:/ http:/ 卢龙吧 http:/ 年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交流大会 第三部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论文472“树线矛盾”困扰着全国的电网企业,莱芜市也不例外,而且多为速生树种,长势旺盛,严重危及线路安全运行,成为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重要原因之一,甚至对周围的建筑、设备、地下管线都会构成危害,还有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当前,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主要

3、分为四大类:(一)市区主次干道及高速路防护区内的树木,主要起绿化与防护作用,这些树木主要由园林绿化部门种植,也有的分包给个人;(二)企事业单位的树木,主要起绿化作用,当然也有的大规模种植经济林;(三)背街小巷与居民庭院树木,这些树木一般由个人栽种,有绿化作用,也能带来经济效益;(四)农民种植的树木,主要是经济林,一般大规模种植,而且常常占用耕地。秦皇岛美食 http:/ forum-43-1.html秦皇岛购物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10 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

4、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2009 年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交流大会 第三部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论文4731相邻关系的特点(1)相邻关系的主体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财产所有人或使用人。(2)相邻关系因为主体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相互毗邻而产生。这包含两个要素:一是不动产,动产相邻不产生相邻关系;二是不动产要相互毗邻。(3)相邻关系的客体是因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相邻关系的客体并不是财产本身,而是相邻各方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互相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所追求的利益。可能是经济利益,也可能是非经济利益。各方对于财产本身并

5、不发生争议。(4)相邻关系的内容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两个方面。相邻任何一方都要以自己的财产为对方提供某种必要的便利;同时,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他方的合法权益。电力设施在建设当中形成的相邻关系更确切的说是相邻管线安设关系。相邻管线安设关系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非通过他人土地,不能安设电线、水管、煤气管、下水道电缆时,得通过他人土地之上下安设的权利。在这一相邻关系中,主体是各方土地使用权人,客体是主体行使土地使用权时所追求的利益,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在追求利益时各个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2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

6、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所以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有利于发展生产。此类纠纷有的发生在生产过程中,有的与生产有直接、间接的联系。因此,处理此类纠纷一定要从有利于生产,促进经济建设出发。(2)方便人民群众生活。此类纠纷往往直接或间接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有关,处理不好,就要影响到人民群众生活。因此,处理此类纠纷,必须从有利于生活出发,为群众生活提供方便,既要维护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便利群众的生活。(3)公平合理。相邻关系各方均依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

7、,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统一的。其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必须同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因为自己履行义务,2009 年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交流大会 第三部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论文474为相邻人提供方便而给自己造成妨碍,则有权要求排除妨碍或补偿损失,相邻人也有义务排除妨碍或给予一定的合理补偿;反之亦然。因此,处理此类纠纷,既要依法办事,又要符合情理。(4)有利于团结互助。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依法应给予对方便利的必须给予便利,以体现团结互助精神。发生矛盾,要互谅互让,求得妥善解决。(二)地役权电力线路所通过的空间,根据空间下的土地使用性质不同,适用不同的法律关系调整。土地的不同性质,决定了其地上、地下合理空间的不

8、同。普通农业用地,一般种植低矮农作物,地面向上空间延伸有限,电力线路不会影响到土地的正常使用,这种情况下,电力线路不再与线下土地使用权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而是与电力线路所通过空间的空间所有权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适用空间权调整;林业用地、建筑用地等土地,其向空中延伸的空间较大,电力线路所通过的空间仍然属于土地使用权的范围之内,这种情况属地役权理论调整范畴。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 , “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地役权理论在我国尚存在于理论研究中,未进入已经实施的立法当中,但在最近一直审议的物权法草案

9、中已经明确设立。1地役权的特征与相邻关系相比,地役权有如下特征:(1)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一种典型的物权类型;相邻关系仍然是所有权制度的一部分,而并不构成新的、独立的物权; (2)地役权可由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之间基于合同产生,地役权作为财产权,亦可因继承取得;而相邻关系是所有权内容的延伸或限制,这种延伸或限制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3)地役权是对土地利用关系进行更广泛的调节,不仅在相互毗邻的两块权属不同的土地上可能发生,特殊情况下,两块土地甚至可能相隔了一段距离,这正好可以弥补相邻关系的不足。(4)地役权作为物权之一种,应以登记为必要,否则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相邻关系系由法定,所以其成立与

10、对抗第三人,无需登记便可当然发生。2009 年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交流大会 第三部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论文4752地役权的设定地役权设定需要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合同包括如下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3)利用目的和方法;(4)利用期限;(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6)解决争议的办法。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采登记对抗主义,即未经登记仅具有债权效力,不具有物权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电力线路地役权的设立需要线路产权人与特定空间之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空间利用权合同,以此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确定是有偿还是无偿,并对合同进行登记,以确定其物权效力,达到依

11、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的要求。(三)空间利用权前面已经说到,当土地使用权不再涉及到电力线路所通过的空间时,电力线路与空间所有权人之间适用空间权关系调整。更确切的说,电力线路产权人享有空间利用权。空间利用权是指在土地使用权及其效力所及空间之外,对地表上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所享有的排他使用权。其权利人是土地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人;其客体是各种土地使用权及其效力所及必要空间范围之外的特定空间;空间利用权只能从土地所有权人或其他空间利用权人处取得,而不能从土地使用权人处取得。在我国,国家作为空间所有权人,电力线路在建成之后,要想取得空间利用权,进行相关登记手续成为必要的法定程序。三常见的纠纷类型及处理线树纠

12、纷在电力设施建设与运行过程中都有发生,根据现状,电力线路与树木之间的矛盾纠纷可分为四种情况: (一)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和合法林业用地纠纷。处理此类纠纷,应当以确权先后为依据,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在前的,电力线路产权人在林业用地之上取得地役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电力设施保护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物权法同样规范此种情形,在后种植树

13、木的,可以看作是违约也可以看作是侵权。2009 年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交流大会 第三部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论文476同时, 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依法规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电力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电力设施与公用设施、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这个过程实际上是设立地役权的过程,各方之间应该签订地役权合同。(二)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和不合法林业用地纠纷。所谓不合法林业用地,是指在非林业用地中,种植了树木,例如: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种植树木。这种情形下,种植树木的违法行为实质上是侵犯了电力线路产权人的空间利用权,是一种侵权行为。对此,供电企业可以直接砍伐或修剪,也可以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解决;对于树木种植在前的,从理论上讲,其利益并不合法,但从现实出发,安全形势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协议处理或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予以解决,不宜直接砍伐或修剪。通过以上方式进行处理的,原则上不会产生补偿问题。(三)未经划定的电力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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