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与在后注册的商标权的冲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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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资料来源网络用于交流学习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与在后注册的商标权的冲突处理作者:陶恒河来源:法英荟案情安徽省铜陵市凯伦西餐厅(简称铜陵凯伦西餐厅)成立于 2003 年 4 月 9 日,经营范围为咖啡、西餐、茗茶。经营期限自 2003 年 4 月 9 日至 2023 年 4 月 8日。登记机关为铜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铜陵凯伦西餐厅于经营期间在二楼店面门头的黄色面板上醒目写有“KARENCOFFEE 凯伦咖啡”字样,其经营使用的用具上印有“凯伦咖啡会所、Coffee”等字样。辽宁省营口市凯伦咖啡娱乐有限公司(简称营口凯伦公司)于 2001 年成立并以“凯伦”咖啡作为企业

2、名称。2004 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凱倫”商标,商标局颁发第 3240219 号商标注册证书,核定服务项目为第 43 类:咖啡馆、餐馆、酒吧、茶馆等。商标有效期限自 2004 年 1 月 14 日至 2014 年 1 月 13 日。营口凯伦公司认为,铜陵凯伦西餐厅未经许可擅自以“凯伦”作为企业名称经营西餐、酒吧等与营口凯伦公司相似的经营项目,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铜陵凯伦西餐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35 万元。裁判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铜陵凯伦西餐厅自 2003 年 4月始享有对现有名称的使用权,但其在使用该名称及字号时应依法规范使用,其在店面门头

3、上使用“凯伦咖啡”以及在纸巾上使用“凯伦咖啡西餐”等情节不属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的“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的情形,故不属于规范使用。从该使用的形式和内容看,虽上述文字是“凯伦咖啡”和“凯伦咖啡西餐”等文字组合,但“凯伦”两字是词组中的核心文字,属于对“凯伦”文字的突出使用,意在宣示其服务的来源或标识,起到商标的功能,“凯伦”字号与注册商标“凱倫”相比,字体虽不同,但两者的字义及读音完全相同。因此,凯伦西餐厅将“凯伦”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属于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判决:铜陵凯伦西餐厅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凯伦”

4、字号;铜陵凯伦西餐厅赔偿经济损失 3 万元;驳回营口凯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营口凯伦公司不服,以原审判决赔偿数额过低无法弥补其经济损失为由,提起上诉。 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资料来源网络用于交流学习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铜陵凯伦西餐厅对“凯伦”字号享有在先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对营口凯伦公司的“凱倫”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营口凯伦公司以在后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禁止铜陵凯伦西餐厅在先取得的企业名称(字号)在核准的地域和行业中合理使用,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原审法院认定铜陵凯伦西餐厅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不当。2012 年 2 月 10 日,法院判决:撤

5、销原判,驳回营口凯伦公司的诉讼请求。评析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使用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一般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商事主体对依法取得的企业名称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享有独占使用权。由于分属不同的登记系统,实践中企业名称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容易发生冲突。本案中,营口凯伦公司对“凱倫”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和铜陵凯伦西餐厅对其企业名称字号权均是经合法程序取得的权利,“凱倫”与“凯伦”两者的字义及读音完全相同,构成近似。因此,本案属于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案件。我国商标

6、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权利在先原则是规制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首要原则。企业字号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冲突时,应遵循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和禁止混淆原则。本案的焦点是铜陵凯伦西餐厅将其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凯伦”使用在门头招牌及经营服务用具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营口凯伦公司在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虽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这里所指的企业字号是指登记在后的企业字

7、号(相对于商标注册时间而言)。铜陵凯伦西餐厅登记于 2003 年 4 月,营口凯伦公司的“凱倫”商标核准注册日为 2004 年 1 月。“凯伦”字号权和“凱倫”注册商标专用权都是经合法程序获得的权利,“凯伦”字号权的设立时间早于“凱倫”注册商标,铜陵凯伦西餐厅的在先权利依法应受保护。字号和商标在市场经济中具有重要的识别功能,享有较高信誉的商标或字号在社会公众的消费选择中起到重要的作用。禁止混淆原则要求商标权利人和企业名称权人在各自行使权利时,不得使相关公众对冲突双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 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资料来源网络用于交流学习本案中,铜陵凯伦西餐厅对其企业名称中的“凯伦

8、”字号享有合法的在先权,其自登记成立之日起将“凯伦”字号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经营场所内使用时,营口凯伦公司的“凱倫”商标尚未注册,更无知名度,铜陵凯伦西餐厅设立、使用“凯伦”字号是善意的,并无证据证明存在误导公众的恶意及攀附、搭便车情形。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特定的行业如餐饮服务行业允许在诚实信用的前提下,依法适当在牌匾上简化使用企业名称。铜陵凯伦西餐厅虽然在店面门头的牌匾使用“凯伦咖啡”字样、在用具上使用“凯伦咖啡西餐”字样,但其自 2003 年 4 月核准登记以来,一直在使用含有“凯伦”字号的“凯伦咖啡”或“凯伦咖啡西餐”简称,铜陵凯伦西餐厅使用“凯伦”字号具有持续性和合法性。同时,铜陵凯伦西餐厅的营业场所仅在安徽铜陵地区,营口凯伦公司在安徽铜陵并无经营场所,咖啡、餐饮行业的特性,决定了其具有区域性,因此,铜陵凯伦西餐厅对其字号“凯伦”的使用没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意图,也没有对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认的后果。因此,原审法院判决铜陵凯伦西餐厅构成侵权并承担民事责任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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