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财务管理-工资归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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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文件三峡人字 2002 237 号关于印发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归并基本工资序列与理顺工资分配关系方案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总公司各部门、各单位:现将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归并基本工资序列与理顺工资分配关系方案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反映。二二年九月五日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归并基本工资序列与理顺工资分配关系方案的实施细则根据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归并基本工资序列与理顺工资分配关系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一、实施步骤(1)结合目前总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方案分步进行。第一步,总公司机关各

2、部门、三峡电厂筹建处、梯调中心、总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员工实施归并基本工资序列;第二步,电力股份公司组建后,葛洲坝电厂员工实施归并基本工资序列;第三步,新组建的实业投资公司员工实施归并基本工资序列。(2)列入第一步实施范围的时点人数为2002年9月30日在岗员工。三峡电厂筹建处、梯调中心应按照实施方案规定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报总公司审批;总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实施方案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总公司审查后,按照公司法和工会法规定的有关程序审定。二、归并基本工资序列的具体规定(3)归并岗位工资按照员工本人2001 年12 月31日的岗位进入相应岗级的起点档次。在此基础上,任职年限满3年

3、不满 6年的增加一档,满 6年及以上的增加两档。本人现岗位既有管理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按原确定的岗位等级的起点档次归并岗位工资。(4)总公司已明确保留其职务级别的,以本人现职务级别归并岗位工资。(5)非管理岗位在生产运行、营销和服务岗位的岗级未确定之前,可先按其技术等级归并岗位工资,待生产运行、营销和服务岗位的岗级确定后再研究调整。(6) 2002年1月1日以后岗位(职级)变动的,归并岗位工资分段计算。(7) 2002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 2002年1月1日至退休前其工资按照实施方案和本细则执行。(8)总公司现行发放的书报补贴、洗理费、煤气补贴、交通补贴、以工资一定比例计

4、算的住房补贴、小伙食补贴、卫生津贴、计划生育津贴等并入基础工资,同时,工资外发放的误餐费、工作餐也并入基础工资。(9)总公司现行的岗位工资、岗位浮动工资、施工津贴、综合奖并入岗位工资。(10)归并基本工资序列增加工资分两年补发兑现,即:1至9月份按本人实际增资额补发;从10 月1日起,归并后的岗位工资固定部分按月发给,浮动部分于次年兑现。(11)员工增加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12)归并基本工资序列的员工,按照管理权限审批:三总师、机关各部门、三峡电厂筹建处、梯调中心正、副职和全资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由总公司审批;机关各部门、三峡电厂筹建处、梯调中心的其他员工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5、。总公司控股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工资,报总公司审查后,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有关程序审批。三、大学毕业生待遇(13)归并基本工资序列后,新招聘的大学毕业生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分配在工程建设管理和总公司机关职能部门的本科生及获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见习期间的临时岗位工资为1500元。基础工资、年功工资等按照实施方案执行。见习期满,其岗位工资分别按以下标准确定:本科生执行十岗4档;获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九岗1档。对已获得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明确职务前,其初期岗位工资为:硕士生执行九岗2 档;博士生执行八岗 1档。待明确职务后,再按所任职务确定其岗位工资的

6、岗级。总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新招聘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的工资待遇和见习期满后的岗位工资,由各公司依据自身特点,参照本细则研究确定。四、岗位工资的运行与管理(14)基本工资序列归并后,岗位工资分为固定和浮动两个部分。工程建设管理和总公司机关职能部门岗位工资的固定部分为70%,浮动部分为30%,浮动部分与总公司整体效益和个人业绩考核挂钩。固定部分按月发放。浮动部分实行总量控制,按季度核定给各部门,由各部门自主确定分配办法。但不得突破核定的总量,结余部分可结转下一季度使用。对员工年度考核不合格;未完成当期工作任务;或立案调查、违法违纪的,浮动部分全额扣发或按比例扣减。浮动部分的实际分配结果应

7、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并报人力资源部作为核定员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依据。(15)2002年1 月1 日以后晋升职务的,进入新任职务岗级的起点档次;原岗级工资额已超过起点档次工资额的,进入新任职务岗级相近的就高档次。(16)2002年1 月1 日以后调入总公司的员工(含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伍战士),依据聘任的工作岗位确定其岗位工资:聘任岗位职级晋升的,按照确定的职级进入本岗级的起点档次。聘任岗位职级未晋升的,按照其工作岗位进入本岗级的起点档次后,参照同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岗位工资确定。员工在总公司内部流动时,依据其新任工作岗位,按照上述办法重新确定岗位工资。五、奖金(17)工

8、程建设管理和总公司机关职能部门设年度考核奖、年终奖和效益奖。年度考核奖实行基数乘以系数办法,基数根据总公司工程建设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一年一定;系数根据职工个人岗位与工作业绩考核确定,奖金实行总量控制,具体分配由职能部门依据考核确定。年终奖为“双薪”。 同时,逐步改变平均发放效益奖的办法。六、工资支付与日常管理(18)年休假、探亲假、产假、婚丧假、病假、事假等假期按总公司现行规定执行。假期内岗位工资、基础工资、年功工资按下列办法执行;奖金、岗位津贴、地区补贴分别按其相应规定执行。年休假、探亲假、产假、婚丧假期间,岗位工资(含固定部分和浮动部分,下同)、基础工资、年功工资照发。病假。员工因病或非因

9、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实际累计病假6个月以下的,基础工资、年功工资照发,岗位工资根据工龄减发:连续工龄不满5年的发70% ;满5 年不满10 年的发85% ;满10年及以上的发100%。在规定的医疗期和累计计算的病假期内,实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满6个月起,基础工资、年功工资照发,岗位工资以固定部分为基数,根据工龄减发:连续工龄不满5年的发60%;满5年不满10年的发70%;满10年及以上的发80% 。病假工资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工伤假。员工因工负伤,在治疗或疗养期间,岗位工资、基础工资、年功工资照发。事假。经批准请事假的员工,事假期间岗位工资、基础工资

10、、年功工资按天减发。连续请事假超过一个月的,停发工资及所有待遇。(19)员工旷工,其岗位工资、基础工资、年功工资、奖金、岗位津贴、地区补贴按照旷工天数扣发。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者,停发当月工资及所有待遇。(20)加班工资按照国家和总公司现行规定执行,计发基数为岗位工资的固定部分。(21)员工离岗培训期间按以下办法支付工资:公派出国留学、参加国内学历学位学习和岗位培训的员工,在6个月以内的,工资待遇与在岗员工同等对待。超过6个月的,基础工资、年功工资、岗位工资的固定部分照发;岗位工资的浮动部分作为奖学金,依据学习培训结果发放;奖金、岗位津贴、地区补贴分别按其相应规定执行。根据工作需要,经总公司批准

11、的计划内脱产培训的管理骨干,工资及所有待遇照发。(22)员工违法违纪在立案调查、刑事拘留或受行政处分期间,岗位工资、基础工资、年功工资按下列办法执行;奖金、岗位津贴、地区补贴分别按其相应规定执行。员工违法违纪在立案调查(停职检查、“双规”)期间,发给基础工资、年功工资和岗位工资的固定部分。立案调查结束后,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其岗位工资的浮动部分酌情补发。员工被依法刑事拘留或逮捕期间,其工资及所有待遇停发,发给生活费,标准不超过基础工资。员工受留用察看处分期间,除发给基础工资外,年功工资、岗位工资及所有待遇停发。处分期满,根据岗位重新评定岗位工资。员工受撤职处分,按新岗位重新评定岗位工资。受降级处分的,其岗位工资降低一个岗级,原岗级工资额超过降低后的岗级起点档次工资额的,可按工资额相近的档次确定。七、本实施细则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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