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调解三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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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治安调解三十法调解纠纷就是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是公安机关服务群众、做好群众工作的基本手段。调解纠纷看似如“马走日,象飞 田” 那么简单,貌似只动动嘴皮子就能达到息事宁人。笔者结合实际,就社区、驻村民警治安纠纷调解工作方法作以介绍:1、隔离法。就是将纠纷双方先行隔开的一种方法。也叫定纷止争法。即不在纠纷双方处于气头上的时候去做劝解工作,而是先把问题“挂起来” ,使双方减少接触或暂时脱离,借以缓和矛盾,待双方偃旗息鼓、鸣金收兵之后,抓住“前事无仇、后事无冤” ,“忍得一时之气、省得百日之忧” 这个心理。再去做工作。奥卡姆剃刀定律:把事情变复杂很简单,把事情变简单很复杂。不要把事情人为地复杂化,

2、这样才能把事情处理好。2、冷 处 法 。就 是 待 纠 纷 双 方 冷 静 后 调 处 的 一 种 方 法 。也 叫 息 事 宁 人 法 。当事 人 之 间 发 生 矛 盾 、纠 纷 时 ,双 方 往 往 都 处 于 不 理 智 状 态 ,情 绪 冲 动 ,认 知 狭 窄 ,调 解 信 息 不 易 输 入 。因 此 ,在 调 解 工 作 中 ,抓 住 “万 事 和 为 贵 、家 和 万 事 兴 ”,“打人 三 日 忧 、骂 人 三 日 羞 ”,“得 放 手 时 须 放 手 、得 饶 人 时 且 饶 人 ”这 个 心 态 。首 先 要设 法 使 对 方 冲 动 的 冷 却 情 绪 ,恢 复 理

3、智 。然 后 一 层 层 下 剥 、一 层 层 理 顺 。向 “沙堆 效 应 ”那 样 从 沙 堆 底 部 取 沙 子 ,使 沙 堆 变 矮 变 小 。采 取 冷 处 理 只 是 权 宜 之 计 ,“冷 ”的 时 间 不 宜 太 长 ,后 续 工 作 必 须 及 时 跟 进 。3、热处法。就是现场处理当场解决的一种方法,也叫快刀斩乱麻,速战速决法。多数纠纷起因简单,发生突然,情 节后果一般都不严重,应问清事实、分清责任,直接指出当事人双方各自过错,让有过错或过错大的一方向对方赔礼道歉或赔偿一定数额的损失,纠纷即能解决,有的在现场就能化解。就是抓住“打了盆说盆、打了罐说罐”, “夜长梦多、日 长

4、 事多” 这个时机。按照“破船理论”的原理,不及时处理就会酿成大祸。4、感 化 法 。就 是 通 过 民 警 的 辛 勤 工 作 来 感 化 当 事 人 和 解 的 一 种 方 法 。在 调解 工 作 中 ,民 警 运 用 自 己 的 真 情 实 感 、辛 勤 工 作 、无 私 奉 献 等 等 ,对 当 事 人 施 加积 极 的 心 理 影 响 ,消 除 当 事 人 的 激 动 情 绪 ,或 是 引 导 当 事 人 之 间 情 感 的 相 互 沟通 ,采 取 “亲 帮 亲 、邻 帮 邻 ”的 方 法 ,利 用 “饶 人 是 福 、欺 人 是 祸 ”,“山 不 转 路 转 、水不 转 人 转 ”

5、的 道 理 ,使 当 事 人 从 情 感 上 受 到 启 迪 ,从 心 灵 上 得 到 感 化 ,互 相 体 谅 ,自 觉 退 让 。从 而 使 当 事 人 矛 盾 得 到 化 解 ,纠 纷 得 到 解 决 。 5、借力法。就是利用外力帮助调处的一种方法。也是借船出海法。很多纠纷发生后,不少人喜欢通过各种关系(俗称外力),找民警说情,就是通常说的“搭白”纠纷。我 们就要借助外力、顺水推舟,通过这些“搭白” 的关系来讲清事2实真相,说清是非曲直,分清责任大小。运用“ 一个巴掌打不响”的道理。然后由关系人向当事人进行解释和说教,起到四辆拨千斤的作用,从而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如“ 蝴蝶效应”所说:一

6、只南美洲蝴蝶,扇动几下翅膀,引起一场龙卷风。6、权威法。就是利用 权威人士参与调解的一种方法。古人说:“ 人微言轻,人贵言重”。因此,为了做好调解工作,民警一方面 应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素质,以提高自身的权威性。同时, 还应邀请 当地德高望重的长者或者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参加调解工作,利用这些“权威人士 ”的影响力,对当事人进行疏导、规劝、批评 ,运用 “打不断的亲、骂不完的邻 ”,“宠你捧你是害你、打你 骂你是爱你” ,“打是疼、骂是爱” 这个说法,往往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7、质证法。就是通常所说的当事双方进行“对质 ”的一种方法。俗话说:“话不说不清,理不说不明,灯不拨不亮”,通常 纠纷

7、当事人在互相对质时,能从不同的角度将事情反映清楚,分清责任大小。让调解参与者听清实事真相,分清是非曲直。采取“ 当面锣、对面鼓”的办法。即使有人“耍赖” ,也无法赖。质证中关键一个是人证,就是证人,如在场人和见证人等;一个是物证,就是鉴定,特别是伤情和票据等。8、寻根法。就是在当事人双方中追根求源的一种方法。一般当事人的背后,都有一个“ 主心骨” 或者“ 幕后人”,当事人的意思表达,往往受这些当事人的“ 主心骨”和“ 幕后人” 所左右。因此在纠纷调 解过程中,利用“解铃还得系铃人” 的道理,尽可能找准当事人的“主心骨” 和“ 幕后人”。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并通过他(她)做当事人的工作,使调解工作

8、取得成功。调解过程中不能就事论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否 则就会“按下葫芦浮起瓢 ”。9、换位法。就是让当事人互相换位思考的一种方法。在纠纷调解过程中,引导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民警之间进行换位思考,使双方互相体谅对方的难处、有效缓 解当事人的激动情绪,使双方客观地提出标准或要求。首先搭建平台,让大家 说个明白,民警再适时做分析, 让 双方换位思考,推己及人,给双方一个问号:假如你是另一方,你该怎么办?假如你是民警,又会怎么处理?充分利用“让礼一寸、得礼一尺”, “你让我一尺、我敬你一丈” ,“让人三分不吃亏、让人一步自己高”的传统 ,提高调解成功率。10、暗示法。就是调解过程中“私下提示、暗中

9、提醒 ”的一种方法。暗示是在当事人双方已无对抗的条件下,通过含蓄、间接的方法,不直陈本意,而是闪烁其辞,拐弯抹角,用与本意相关或相类似的话加以烘托暗示,运用“ 打鼓不打面、旁敲来侧击” 和“ 病从口入、祸从口出” 的原理。让对方领悟到“ 言外之意” 、“弦外之音” ,明白 “总是我的事、总该我来做 ”,“后做不如先做、先做不如 现3做”的道理,对他(她)施加影响,出击不意,攻击不备,使当事人自知理亏,自明其错,从而达到和解的目的。11、面子法。就是 调处时“给脸面、下台阶”的一种方法。许多纠纷,都是由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引起,很难说清谁是谁非,所以常常争执不下。往往是当事人觉得对方“ 话没说对

10、”或“态度不好”,如果自己让步,就会失去“面子”。这个时候,民警就要充分利用作为中间人的有利条件,注意给纠纷双方“ 砌台阶”。利用“ 好人好 报、善人善报”, “高抬贵手、高 风 亮节” ,“人活一张脸、树活一层皮”等美德,给 足“ 面子”,使他(她)们借以“ 下台” ,最终握手言和。12、求同法。就是调解时求大同存小异进行调处的一种方法。大到国事的处理,小到家事的解决,求大同存小异都是一个基本的原则。抓住了共同点,就抓住了关键点,找到了解决点。调解纠纷时,民警必须想方设法寻找双方共性,向“同” 上靠拢,在“ 同” 上做文章,用共同点来化解对立点。兄弟纠纷中父母(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夫妻

11、纠纷中儿女(打是亲来骂是爱、儿女全靠父母带,床 头打架、床尾讲和)、 职工纠纷中 领导(早上不见晚上见、抬头不见低头见)、老 乡纠纷中乡音(大水冲了龙表庙、一家人不认一家人,亲不亲故乡人)等等都是共同的。在纠纷的调解过程中,不要过多涉及“ 异”,而是要巧用“同” ,作 为双方情结,最终化解纠纷。13、承诺法。就是当事人“发个誓、赌个咒、作个保 ”的一种方法。有些民间纠纷,因在没有第三人的情况下发生,现实不清,一方当事人对自己的错误拒不承认,但又很难调查、取证,受害方有 时只要求对方“ 发个誓、赌个咒、作个保” ,做个承诺就算了。俗话说“算我今天倒霉,算我今天背时”, “出门遇到雷、倒霉,烧香遇

12、到鬼、背时” ,“馋嘴进药店、自已找苦吃”。 为了平息矛盾、避免矛盾激化,最好尊重受害人的意见,让另一方做出承诺,从而避免问题处理陷入死胡同。14、案例法。就是利用正反两方面案例进行调解的一种方法。在调解过程中,针对矛盾 纠纷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以案释法、以案析理的方式,向当事人讲解因类似矛盾纠纷激化而引发的案件。对那些“吃软不吃硬” ,非争“一口气” 。的人,用事实说话,用教训警人, 唤醒恐惧,震 慑心理,使其对号入座,接受 调解。 “不 值得定律”最直观 的表述是:“ 选择你所想的,想你所选择的” 。避免空洞的说教,使当事人充分认识矛盾纠纷背后存在的隐患,从而主动配合民警开展调解工作。15、

13、抽薪法。就是通 过“釜底抽薪”来进行调解的一种方法。釜底抽薪本意是把锅底的柴火拿掉,使水不能烧开。在调解中,通过“ 抽薪”,可以使当事人4打消不切实际的念头,从而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调解工作中常常碰到一方当事人漫天要价,借机诈油,民警多次劝说都未果,苦口婆心又不听,使调解工作陷入僵局。由于当事人固执,把事情变成“ 烫手山芋”,往往使得民警束手无策。这时民警可根据案情,掌握当事人双方的“ 底牌、底线、底价”等,适时采取釜底抽薪法,提出几种调解方案,由此来将纠纷处理完毕。 16、分级法。就是采取“分级别、分层次”进行调处的一种方法。采取接警民警首问调、 专职民警具体调、联勤民警协同调、成立专班合力

14、调、领导督导重点调等措施,严格落实当班制、专班制、分工制、包干制、督办制等制度,一级级调,一次次调,大家参与、 综合会诊。事 实证明,那些疑难杂证缠访纠纷通过分级调解一方面可以让当事人消除疑虑(疑东疑西、疑内疑外),另一方面可以让当事人明辨是非(话越说越清、理越理越明),同时也可以让事实更加清楚(事实胜于雄辩),最终停访息诉。17、教育法。就是利用法律法规进行说教的一种方法。有的纠纷当事人自以为是、一意孤行,法制 观念淡漠,法律知 识 欠缺,有了违法行为不知认错。在调解时,可邀 请基层干部、党员和群众代表等参加,由双方各自叙述事情经过和各自理由。众人的眼睛是雪亮的,谁是谁非,是非曲直当会一清二

15、楚,让无理一方在众人面前自觉理亏而收敛。民警要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使其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要刀子嘴、豆腐心,利用“ 一辈官司,十辈仇,辈辈世世把冤留” 、“情是攒的,仇是赶的” 、“打架成本=拘留+罚款+医药费+心情郁闷”等 进行警示,使用 “护花原理” 从内在的心灵育人,使其诚恳道歉,自愿接受调解,主动改正过错。18、突破法。就是 “抓重点、促一般”进行调处的一种方法。有些群体性纠纷,参与者大都依仗人多势众,存在“得势即得理 ”,“法不治众” 的心理。有些人急于表现,往往情绪失控,不怕法律“红灯”,大则弄得家破人亡,小则金钱受损。民警在法制宣传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先注意观察掌握

16、重点人员,然后在伺机采取强制措施,就是抓住“打蛇要打头、杀鸡 要割喉”的道理。最后采用法律威慑、道德教育、亲情 诱导等方法,使其能 够转变思想,协助警方开展工作,确保纠纷调处顺利进行。 “木桶理论”给我们的启示就是抓住了“短板” 就抓住了关键,19、求 谅 法 。就 是 在 调 解 过 程 中 诚 恳 道 歉 请 求 谅 解 的 一 种 方 法 。有 的 治 安纠 纷 事 情 不 大 ,但 一 方 提 出 让 对 方 暂 时 无 法 实 现 或 难 以 接 受 的 要 求 ,致 使 调 解工 作 陷 入 僵 局 。民 警 可 以 先 敦 促 过 错 方 诚 恳 道 歉 ,请 求 谅 解 ,然 后 从 中 斡 旋 ,表示 过 错 方 和 民 警 化 解 矛 盾 的 诚 意 ,努 力 让 对 方 放 弃 不 切 实 际 的 要 求 ,使 问 题 得以 妥 善 处 理 。充 分 运 用 “二 十 四 拜 都 拜 了 ,还 差 这 么 一 哆 嗦 ”、“千 好 万 好 不 如 别 人5说 好 ,千 错 万 错 不 如 自 己 认 错 ”,“周 瑜 打 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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