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华日军遗弃化学武器处理困难之根源及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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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华日军遗弃化学武器处理困难之根源及现状千年泪 200810901139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问题是中日两国间的重大历史遗留问题, 也是关系到中国人民生命安危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侵华日军不但在中国战场上违背国际战争法规悍然使用了化学武器, 战后还将大量的化学武器遗弃在中国领土之上, 严重威胁中国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的安全。调查表明, 在中国18个省市曾经发现日本遗弃的化学武器。截至2007年底, 已经通报日方或经过中日双方现场调查的地点达76个, 分布在15个省市(区) 。国际社会很早就开始把禁止化学武器、遏制化学战的愿望纳入国际法的努力范围内, 1997年4月29日正式生效的

2、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 )为处理遗弃化学武器提供了国际法律依据。该公约第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 每一缔约国承诺按照本公约的规定销毁其遗留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的所有化学武器 中国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就此问题开始同日本交涉。经过长期谈判, 中日两国政府依据公约 于1999年7月签署了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日本政府在备忘录中确认在中国遗弃了大量化学武器, 并承诺根据公约 履行作为遗弃国的义务, 为销毁其遗弃在华化学武器提供一切必要条件。但到目前为止, 侵华日军遗弃在中国境内的200余万件化学弹药仅挖掘回收了4万枚, 至今未销毁一枚, 已经超过了公约生效后10年内销毁的规定

3、。虽然完成销毁的最后期限已推迟至2012年,但按时销毁的前景仍不乐观, 中日两国间在销毁处理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工作上仍存在种种难题。一、日本政府的处置态度是导致处理遗弃化学武器难点问题的根源所在(一) 逃避惩罚, 日本政府拒不承认侵华战争中使用和遗弃化学武器的事实。1945年8 月15日, 日本天皇宣布无条件投降, 结束了长达八年的全面侵华战争。战败后的日本关东军和中国派遣军奉命就地缴械投降, 除少数人员携带机密资料潜逃日本外, 侵华日军及其装备全部遗留在中国。原在中国部署的化学武器也一同全部留在了中国。为逃避因使用化学武器带来的国际制裁,大批的化学武器都以秘密的方式进行处理, 即就地掩埋在

4、地下或就近投掷于江河湖海。回到国内,日本军队奉命宣称在中国战场上从未使用过化学武器。日本媒体在政府的操控下也从不报道日军在华使用化学武器的事实。时至今日, 绝大多数日本国民,包括一些政府要员仍不知道日军曾在中国战场上使用和遗弃化学武器的真相。1995年,日本政法大学一年级学生斋藤一晴针对初中、高中、大学各年级的248人进行过一次问卷调查。在参加调查的有效回答人数239人中有225人不知道日本批量生产毒气兵器的事实, 比例达到94 1%; 在问到是否知道日本军队对亚洲诸国人民使用毒剂武器的事实时, 参加调查的有效回答人数236人中有57 2% 的人回答不知道; 当问到是否知道在中国大陆仍然遗弃约

5、200万件未处理的化学武器时, 参加调查的有效回答人数246人中有82 1%的人回答不知道。日本内阁府处理遗弃化学兵器担当室室长陪同议员团到中国东北某地考察日遗化武情况时, 竟向议员们介绍说, 日本从未在中国使用过化学武器,被中国外交人员当场驳斥。由此可见, 日本政府在战败后不愿意承认在华遗弃化学武器的事实。日本政府的这一态度为处理在华遗弃化学武器问题增加了重重阻力。(二) 迫于压力, 日本政府同意履行 公约 义务销毁遗弃在华化学武器。中国政府历来对日本遗弃化学武器问题高度重视。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国家领导人多次在不同场合强烈要求日本政府认真解决这一问题。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国际法支持, 日本政府

6、以战争问题已经解决为由, 企图回避责任。中国政府通过深入细致的内部调查,收集了大量人证、物证。1995年, 日本政府在大量的事实面前遮遮掩掩地承认在中国遗弃有大量化学武器。中国政府在参加 公约 草案的谈判工作中, 积极主张禁止化学武器, 并适时提出了遗弃化学武器问题。在中国政府积极参与和推动下, 公约 明确了遗弃国的销毁责任。与此同时, 国际社会先后披露了二战中日军在中国使用化学武器和遗弃化学武器的史料。据最近美国国家档案馆解密的资料显示: 日本于1918年开始研制化学武器, 1928年建立毒剂工厂, 1930年开始批量生产。至1945年战败, 日本陆军和海军共生产芥子气、路易氏剂、二苯氰砷、

7、苯氯乙酮、溴化苄基、氢氰酸等毒剂7376吨。另外, 民间化学工厂生产光气1080吨、氯化苦1000吨用于战争目的, 因此, 日本生产的毒剂合计为9456吨。日本装填的各类化学弹约228万发(枚) 、毒气筒约548万枚, 共计约776万件。日本生产的化学武器绝大多数运到了中国。在中国, 为早日将侵华日军发动化学战的真相告白于天下, 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等单位以及一些专门从事史学研究的工作者先后出版了相关著作, 纷纷披露侵华日军使用化学武器的事实。根据史料记载, 自1937年7月27日, 侵华日军对驻守在河北省宛平县卢沟桥地区的中国军队投掷化学

8、弹开始, 到1945年8月23日侵华日军最后一次使用化学武器为止, 化学战始终未断。战场上, 侵华日军将化学武器视为 决胜瓦斯 , 几乎每战必用。当战争进入胶着状态时, 侵华日军更是疯狂使用化学武器。1938年8 用红剂(喷嚏性毒剂的代号) 。根据侵华日军华中派遣军司令部制作的 武汉作战期间化学战实施报告 记录, 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里, 侵华日军发动化学战达375次之多。2005) 在占领区, 侵华日军大量使用化学武器屠杀手无寸铁的平民。 1942年5月27日, 侵华日军在中国河北省定县北坦村, 向躲入地道的中国民众施放大量毒气, 一次就屠杀了800余人。据统计, 侵华日军在中国战场上使用化学

9、武器次数约为2145次, 共造成中国军民中毒伤亡的人数约为99045人, 其中死亡约为41435人。日本国内, 一些当年参战的老兵在古稀之年为不给自己死后留下遗憾, 纷纷来到中国, 确认日军当年战败后奉命秘密遗弃化学武器的地点,并收集侵华日军制造、运输和使用化学武器的点滴证据。面对铁的证据和中国政府、国际社会的压力, 日本政府被迫对遗弃化学武器问题做出了承诺。1995年5月, 日本首相桥本龙太郎访华时向李鹏总理表示 日本将诚心诚意对待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 努力加以解决。 1996年3月, 桥本龙太郎在泰国曼谷再次向李鹏总理表示: 日本遗弃化学武器问题是历史给日本留下的负面遗产,日方愿意忠实履

10、行 公约 中规定的有关处理义务 。1997年4月29日, 公约 正式生效, 为全面彻底解决遗弃化学武器奠定了国际法律基础。在此推动下, 1999年7月30日中日两国政府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 , 日本处理遗弃化学武器工作正式开始启动。(三) 献媚右翼, 日本政府面对个别 学者 歪曲遗弃化学武器历史表现暧昧。尽管中日签订备忘录后, 处理遗弃化学武器工作正式拉开了帷幕, 但由于日本政府长期以来采取的不承认主义,日本国内许多民众仍坚持认为, 日本军队从未在中国使用和遗弃化学武器, 认为日本政府在对待处理遗弃化学武器问题上的政策是献媚中国。特别是日本右翼势

11、力, 从一开始就不愿意轻易承认日军侵华的历史, 更不用说是侵华战争中的化学战史。他们试图通过各种舆论给日本政府施压,以影响遗弃在华化学武器的处理进程。2006年2月, 日本 产经新闻 社杂志 正论 在6月号和7月号上连续发表了水间政宪的文章, 声称他 发现 了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日本投降时向中国和苏联军队移交武器弹药的文件, 称文件中列举的武器弹药包括化学武器。因此他认为, 日本在战败时, 并没有把化学武器遗弃在中国, 而是移交给当时的苏联军队或中国军队, 所以日本不应承担处理遗弃化学武器的责任与义务。然而, 真实的情况远非如此, 在所有有关中国军队接收投降日军的历史记录中, 迄今未发现有接受日

12、军化学武器的记载。原在国民党军队兵工署化学兵司工作过的张其跃, 在1950年2月整理上报关于 抗战胜利后接受日军化学军品的情形及整理经过 的报告中也指出: 据上海、南京两地接近日军仓库之居民所见, 在日军投降前数日, 日军曾将大量的物资自仓库运出, 投入长江及海中, 此举既为该兵器之灭迹处理 。因而在接受日军武器弹药报告同级清单中, 只有烟幕、纵火、照明、防护器材的统计。而水间政宪所谓的发现了二战末期日军投降时向中国和苏联军队移交化学武器弹药的文件, 无非就是指的上述烟幕、纵火弹药罢了。水间政宪的文章发表后, 日本的一些媒体也连续发表评论, 向日本政府、外务省和内阁府处理遗弃在华化学武器担当室

13、施加压力,攻击日本政府处理遗弃化学武器的方针是 媚中 , 力图颠覆中日间于1999年达成的 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 。时任日本内阁官房长官安倍晋三在一次回答记者提问时,没有指出水间政宪言论的错误和问题的严重性,反而暧昧地声称需要对这一情况进行 精查 ; 并有日本官员在回答国会询问时表示, 如果确实有那些资料的话, 处理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基本方针会有改变。如此种种, 加剧了日本社会对这一问题认识的混乱。二、中日双方在磋商中存在着诸多分歧, 是目前处理遗弃化学武器的难点问题由于在认识和对待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问题上存在本质差别, 中日双方在处理该问题过程中产生了矛盾。中国政府本着

14、对民众生命和生态环境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 主张彻底高效地处理。日本政府则从一开始就是被迫接受, 消极对待,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完全抛开战争责任, 抓住国际法的一些漏洞玩文字游戏。其中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 污染土壤处理问题。60多年前日军埋藏在地下或投掷于江河的化学武器, 许多由于弹体的锈蚀而发生泄漏, 对中国的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其中土壤污染问题尤为突出。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毒剂中多数含有砷, 毒剂泄漏后造成的土壤中砷超标严重, 通常超出本底值的几十倍, 一些地点达到几百倍甚至上千倍。污染土壤是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直接造成的, 责任理应日本政府完全承担, 但是日本政府以 公约 中没有相关规定而

15、拒绝进行处理。不管是出于战争责任感还是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讲, 日本化学武器埋藏在中国的国土上并对其造成了污染。即使没有相关国际法律的规定,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国家, 也应该主动承担起责任, 而不是通过玩文字游戏来争取一己之私。(二) 紧急处理前期责任问题。近年来,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 建设项目日益增多, 在施工中意外发现日遗化武的情况呈上升趋势, 且往往造成人员中毒或其他突发事件。每当出现紧急情况后, 中国应急处置机构立即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鉴定, 判断是否由日本遗弃化学武器造成, 并采取消毒、人员救治、临时保管等措施。在此过程中, 中方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按照中日两国签订的备忘录第2条

16、规定: 日本国政府将根据 公约 , 销毁旧日本军遗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化学武器。在进行上述销毁时, 日本国政府将遵照 公约 核查附件第四( B ) 部分第 15款规定, 为销毁遗弃化学武器提供一切必要的资金、技术、专家、设施及其它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对销毁提供适当合作。紧急处理前期工作作为处理遗弃化学武器的一个部分, 日本应该提供资金。然而日本以没有参与前期工作的处理为由, 一直拒绝对该过程负责。(三) 待销毒剂弹药运输问题。基于遗弃化学武器在运输中的高风险, 中日双方在备忘录中明确: 销毁作业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最优先确保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及危及人员安全。在此基础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销毁。但随着日遗弃化学武器在中国10多个省市60个不同地点相继被发现, 日本政府从维护其经济利益角度出发, 开始提出要将日本遗弃化学武器集中在一个地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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