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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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 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知识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物权法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此称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二是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2.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第一,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例如,叔侄约定:侄子若将祖宅出售,叔父有权优先购买;侄子在未满足叔父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擅将祖宅售与他人,叔父有权宣告买卖无效。此例中,叔父欲以优先购买权排除他人购买,实际上是想要创设一

2、种具有排他效力的物权,但我国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物权种类,因此这一约定因为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即便侄子违反约定将祖宅售与他人,叔父亦不得主张房屋买卖无效并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屋。不过,这一物权法上无效的约定在合同法上仍然有效,因此,叔父有权请求违反约定的侄子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第二,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例如,物权法规定,质权之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占有为前提,如果甲乙约定就甲的手表为乙设立质权,但手表仍存放于甲处,该质权设定行为即因违反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亦称一物一权原则,基本含义是: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

3、之上,相应地,每一行为亦只能处分一物。一物一权原则与以下情形并不矛盾:(1)多人共同对一物享有一项物权,因为多人只涉及多数物权人,而一物一权表现的是物权客体与权利本身的关系。(2)在一物之上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如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共容、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共容等。(三)物权公示原则1.公示的含义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2.公示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原则上须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等权利的设立或转让,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公示生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例如,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物权移转效力 公示对抗 公示的效力只在于对抗第三人。例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推定效力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公信效力 公示能够产生公信力。公信效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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