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转让与采矿权名称变更的区别

上传人:平*** 文档编号:19957563 上传时间:2017-11-20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0.3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采矿权转让与采矿权名称变更的区别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采矿权转让与采矿权名称变更的区别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采矿权转让与采矿权名称变更的区别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采矿权转让与采矿权名称变更的区别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采矿权转让与采矿权名称变更的区别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采矿权转让与采矿权名称变更的区别》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采矿权转让与采矿权名称变更的区别(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于矿产资源越来越多的人乐衷于是,去年代理过一个案子,不过不是矿产纠纷,是一个刑事案件,涉及到一个德国企业负责人,他们也在参与中国西部某类矿的隐名合作开发,但是做矿也不容易,不是说资金投入大的问题,关键是现在地方矿资源涉及好多问题,包括审批难、投产费用大、地方阻力多,黑社会性质犯罪多发,方方面面,下面就把这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下,关于采矿许可证的名称变更与采矿转转让的一些个区别。一、案例简介。先介绍一个关于采矿企业整体转让的案子,里面涉及所谈到的两个问题,案情如下:2003 年 6 月,李某成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名子叫某某铝土矿厂(以下简称铝土矿厂)。成立时,李某其实并没有

2、钱,利用垫付出资再抽脱的方式成立的,公司成立后需要办理采矿证,洽逢 2003 年底省国土资源厅暂停办理铝土矿的采矿许可证,于是企业刚成立就停办采矿证,眼看企业将胎死腹中,李某一无资金,二无采矿证,看看状况比较艰难,企业每况愈下,打算把企业卖掉。2004 年 8 月份,李某与买方张某签订协议,将企业转让给张某,双方签订企业整体转让协议,并于同年 9 月份将企业完整交给张某,于是双方一起到工商局办理过户登记时,工商局告知,需要将原来企业的采矿证办下来后,才能办理工商登记里的出资人变更。2004 年 9 月至 2007 年 4 月两年半的时间都是由张某进行全面经营管理。2007 年 4 月份,张某通

3、过自己的努力办理下来了采矿许可证,要求李某一起去工商办理原企业出资人的变更登记,当李某到了工商后发现采矿许可证办下来,心生邪念,以身体不适为原因闪人,当天没有在工商办理变更登记,以后就躲闪张某。2007 年 10 月份,李某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营业执照、公章丢失为由,申请挂失,实际上在 2004 年 8 月李某已经将所有证件都交给了张某,等于是李某要恶意要将企业收回。2007 年 11 月份,张某起诉到法院,经审判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违约,法院判决李某履行其与张某签订的转让协议,李某先是以管辖权提出异议,经查其有两套身份证,后李某又上诉、又申诉经长达两年的折磨。2009 年 9 月底判决终

4、于划上了句号,李某完全败诉,其不诚信的行为最终还是没有逃过法律的约束。二、个人独资企业实际管理权交出后,工商变更登记前取得采矿许可证应归属哪一方?个人独资企业法在对出资人变更没有特别的说明,只是规定了一个笼统的变更时间,应当在 15 日内进行变更登记,并没有对这种出资转让行为的生效条件进行限制性的规定,一种观点认为在工商办理变更登记前,所有的权利义务应当由原企业主承担,所以采矿许可证属于原业主,工商登记变更后再转让给其他人,就属于采矿权的转让。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因为李某于 2004 年 9 月份就将企业的权利义务全部转交给了张某,张某已经支付了李某 50 万出资转让费,此后也取得了企业的实际经

5、营、管理权,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生效时间是 2004 年 9 月份,那么企业的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都发生了转移,变更登记并不影响其所有权的转移,所有权转移后,因为企业所取得的采矿许可证就属于张某所有,虽然登记在李某的名下,但整个申办行为都是由张某实际完成的,只不过是因为工商登记部门的要求,才暂办到李某的名下,采矿许可证的所有权当然属于张某,张某需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就可以,这不属于采矿权转让。我想第二种说法可能更有道理一些,但还是没有把问题说到点上去,应该在对内、对外效力上进行分析,做为企业本身在这期间(实际转让后,变更登记前)对外发生的债权债务,当然由前者来承接,但只是先承担

6、,因为对外没有变更公示效果,原业主承担责任后,可向实际经营的业主张某主张。这是一个对内,对外效力的问题,但并不影响其转让的效力,这样来理解可能就更清楚一些,企业实际转让后,已经发生了权利义务的转让,工商登记变更只是一个程序问题,并不影响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转让时间,所以张某在实际控制企业后,进行了采矿许可证的申请工作,并最终取得,所以张某是采矿权的第一所有者。三、采矿许可证名称变更程序与采矿权转让的程序有什么不同(1)采矿许可证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以下规定可以将矿山进行转让,前提必须是已经取得采矿权许可证的企业才可以转让,未取得采矿权许可证的企业,因其没有取得采矿

7、权证可证,故不存在转让一说,以下是关于采矿许可证的转让程序及要求。第三条 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第六条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 1 年;(二) 采矿权属无争议;(三)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第

8、八条 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转让申请书;(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四)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五)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六)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2)采矿许可证名称变更登记的法律规定矿山企业名称变更就容易得多了,不复杂,就跟工商登记上的名称变更一样,是经申请就可以办理的,具体规定如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

9、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像本案而言,如果没有搞清楚什么是采矿权转让,什么是采矿权名称变更,很容易出现工作上的混乱,比如你做名称变更时,国土资源部门会向你索要判决文书及协助执行文书,只有在法院判决采矿权转让有效以及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审核可以转让的采矿权,才以直接办理过户转让,而变更登记不需要这么复杂,只需要一方提出申请就可以。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于矿产资源越来越多的人乐衷于是,去年代理过一个案子,不过不是矿产纠纷,是一个刑事案件,涉及到一个德国企业负责人,他们也在参与中国

10、西部某类矿的隐名合作开发,但是做矿也不容易,不是说资金投入大的问题,关键是现在地方矿资源涉及好多问题,包括审批难、投产费用大、地方阻力多,黑社会性质犯罪多发,方方面面,下面就把这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下,关于采矿许可证的名称变更与采矿转转让的一些个区别。一、案例简介。先介绍一个关于采矿企业整体转让的案子,里面涉及所谈到的两个问题,案情如下:2003 年 6 月,李某成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名子叫某某铝土矿厂(以下简称铝土矿厂)。成立时,李某其实并没有钱,利用垫付出资再抽脱的方式成立的,公司成立后需要办理采矿证,洽逢 2003 年底省国土资源厅暂停办理铝土矿的采矿许可证,于是企业刚成立就停办采矿证,眼

11、看企业将胎死腹中,李某一无资金,二无采矿证,看看状况比较艰难,企业每况愈下,打算把企业卖掉。2004 年 8 月份,李某与买方张某签订协议,将企业转让给张某,双方签订企业整体转让协议,并于同年 9 月份将企业完整交给张某,于是双方一起到工商局办理过户登记时,工商局告知,需要将原来企业的采矿证办下来后,才能办理工商登记里的出资人变更。2004 年 9 月至 2007 年 4 月两年半的时间都是由张某进行全面经营管理。2007 年 4 月份,张某通过自己的努力办理下来了采矿许可证,要求李某一起去工商办理原企业出资人的变更登记,当李某到了工商后发现采矿许可证办下来,心生邪念,以身体不适为原因闪人,当

12、天没有在工商办理变更登记,以后就躲闪张某。2007 年 10 月份,李某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营业执照、公章丢失为由,申请挂失,实际上在 2004 年 8 月李某已经将所有证件都交给了张某,等于是李某要恶意要将企业收回。2007 年 11 月份,张某起诉到法院,经审判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违约,法院判决李某履行其与张某签订的转让协议,李某先是以管辖权提出异议,经查其有两套身份证,后李某又上诉、又申诉经长达两年的折磨。2009 年 9 月底判决终于划上了句号,李某完全败诉,其不诚信的行为最终还是没有逃过法律的约束。二、个人独资企业实际管理权交出后,工商变更登记前取得采矿许可证应归属哪一方?个人独

13、资企业法在对出资人变更没有特别的说明,只是规定了一个笼统的变更时间,应当在 15 日内进行变更登记,并没有对这种出资转让行为的生效条件进行限制性的规定,一种观点认为在工商办理变更登记前,所有的权利义务应当由原企业主承担,所以采矿许可证属于原业主,工商登记变更后再转让给其他人,就属于采矿权的转让。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因为李某于 2004 年 9 月份就将企业的权利义务全部转交给了张某,张某已经支付了李某 50 万出资转让费,此后也取得了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权,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生效时间是 2004 年 9 月份,那么企业的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都发生了转移,变更登记并不影响其所有权的转移,所有权转

14、移后,因为企业所取得的采矿许可证就属于张某所有,虽然登记在李某的名下,但整个申办行为都是由张某实际完成的,只不过是因为工商登记部门的要求,才暂办到李某的名下,采矿许可证的所有权当然属于张某,张某需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就可以,这不属于采矿权转让。我想第二种说法可能更有道理一些,但还是没有把问题说到点上去,应该在对内、对外效力上进行分析,做为企业本身在这期间(实际转让后,变更登记前)对外发生的债权债务,当然由前者来承接,但只是先承担,因为对外没有变更公示效果,原业主承担责任后,可向实际经营的业主张某主张。这是一个对内,对外效力的问题,但并不影响其转让的效力,这样来理解可能就更清楚一

15、些,企业实际转让后,已经发生了权利义务的转让,工商登记变更只是一个程序问题,并不影响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转让时间,所以张某在实际控制企业后,进行了采矿许可证的申请工作,并最终取得,所以张某是采矿权的第一所有者。三、采矿许可证名称变更程序与采矿权转让的程序有什么不同(1)采矿许可证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以下规定可以将矿山进行转让,前提必须是已经取得采矿权许可证的企业才可以转让,未取得采矿权许可证的企业,因其没有取得采矿权证可证,故不存在转让一说,以下是关于采矿许可证的转让程序及要求。第三条 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

16、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第六条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 1 年;(二)采矿权属无争议;(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第八条 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转让申请书;(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四)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 (五)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六)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2)采矿许可证名称变更登记的法律规定矿山企业名称变更就容易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