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区别抗震措施与抗震构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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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注意区别抗震措施与抗震构造措施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中对“抗震措施”与“抗震构造措施”有不同的定义。抗震措施(规范 2.1.9 条) :除地震作用计算和抗力计算以外的抗震设计内容,包括抗震构造措施。抗震构造措施(规范 2.1.10 条):根据抗震概念设计原则,一般不需计算而对结构和非结构各部分必须采取的各种细部要求。1. 规范中相关的规定(不包括丁类建筑)1.1. 抗震措施(规范 3.1.3 条) 甲类建筑,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 68 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 9 度时,应符合比 9 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乙类建筑,抗震措施,一般情况

2、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 68 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 9 度时,应符合比 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地震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丙类建筑,抗震措施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1.2. 抗震构造措施(规范 3.3.2 条及 3.3.3 条)建筑场地为类时,甲、乙类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丙类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6 度不降低。建筑场地为、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 0.15g 和 0.30g 的地区,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 8

3、度(0.20g)和 9 度(0.40g)时各类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2. 以规范规定为依据,列出符合抗震设防烈度要求的比较数据2.1. 丙类建筑 类场地 6 度 7 度 8 度 9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g) 0.05 0.10 0.15 0.20 0.30 0.40抗震措施(烈度) 6 7 7 8 8 9抗震构造措施(烈度) 6 6 6 7 7 8类场地 6 度 7 度 8 度 9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g) 0.05 0.10 0.15 0.20 0.30 0.40 抗震措施(烈度) 6 7 7 8 8 9抗震构造措施(烈度) 6 7 7 8 8 9、类场地 6 度 7 度 8 度

4、9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g) 0.05 0.10 0.15 0.20 0.30 0.40抗震措施(烈度) 6 7 7 8 8 9 抗震构造措施(烈度) 6 7 8 8 9 92.2. 甲、乙类建筑类场地 6 度 7 度 8 度 9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g) 0.05 0.10 0.15 0.20 0.30 0.40抗震措施(烈度) 7 8 8 9 9 9+抗震构造措施(烈度) 6 7 7 8 8 9 类场地 6 度 7 度 8 度 9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g) 0.05 0.10 0.15 0.20 0.30 0.40抗震措施(烈度) 7 8 8 9 9 9+抗震构造措施(烈度) 7 8

5、 8 9 9 9+、类场地 6 度 7 度 8 度 9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g) 0.05 0.10 0.15 0.20 0.30 0.40抗震措施(烈度) 7 8 8 9 9 9+抗震构造措施(烈度) 7 8 8+ 9 9+ 9+2.3. 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另,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4) 第 6.0.8 条,人数较多的幼儿园、小学的低层教学楼,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这类房屋采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可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3. 分析与讨论3.1. 对

6、定义的理解 “抗震措施”与“抗震构造措施”是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从规范中对“抗震措施”与“抗震构造措施”的定义来看,“抗震措施”定义中的“包括抗震构造措施” ,表面上似乎可以直接理解为,它们均应对应相同的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抗震措施”中的“抗震构造措施”所对应的设防烈度与“抗震措施”中的其他部分所对应的设防烈度可以不同。我理解,丙类建筑类场地,是规范规定的基本状态。此时,“抗震措施”与“抗震构造措施” 均对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需要说明的是,规范的条文中,对于丙类建筑类场地,并没有明确指出“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但从条文的前后关联及条文说明

7、的一些解释来看,作出上面的理解是合理的,否则会导致更多的谬误。3.2. 丙类建筑的抗震构造措施在上述理解的基础上,丙类建筑的抗震构造措施就比较容易得到本文 2.1 中的结果。其概念是,抗震构造措施,可以用丙类建筑抗震措施所对应的抗震设防烈度为基准:类场地不变;类场地降一度(6 度不降); 、类场地中的 7.5 度和 8.5 度升至 8 度和 9 度,其余不变。3.3. 甲、乙类建筑的抗震构造措施3.3.1. 抗震措施的设防烈度基准 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建筑(较小的乙类建筑除外),其抗震措施 按提高一度采取措施,9度时,应符合比 9 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在 2.2 中用 9+表示)。 3.3.2

8、. 不同场地类别的抗震构造措施所对应的设防烈度类场地时的抗震构造措施,与抗震措施所对应的抗震设防烈度相同。类场地时的抗震构造措施,以类场地时的抗震构造措施为基准降低一度。、类场地时的抗震构造措施,以类场地时的抗震构造措施为基准,在 7.5 度和 8.5 度时,理应加强。但规范的规定是,“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 8 度(0.20g) 和 9 度(0.40g) 时各类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因为类场地时的抗震构造措施已经满足了此要求,似乎可以不再加强。但从概念设计上看,、类场地与类场地取用的标准比较,在 7.5 度和 8.5 度处似乎也应略高一点。为此,在 2.2 中用 8+和 9+来表示,以示有点区别。3.3.3. 8+和 9+等的处理8+及 9+表示其 “抗震措施 ”或“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比 8 度及 9 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但规范并没有给出更高要求的规定,处理起来会有很多争议。从实际情况出发,遇到乙类建筑的机会较少,当为 7.5 度类场地时,如采用 8+不好处理时,可用 9 度来代替。至于 9+,代表的是 8.5 度以上、类场地上的甲、乙类建筑,更难遇到,这里可以不必认真考虑,遇到之后再做专门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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