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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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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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为做好管理区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的进行,最大限度的减轻地震灾害,根据建设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自治区建设厅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制定本预案。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或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在管理区管委会领导下,建设系统各有关单位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做好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工作。一、应急预案适用范围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管理区建设局地震应急指挥部开始工作,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启动:1、管理区及其周边地区有破坏性地震的临震预报;2、管理区及其周边地区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二、管理区建设局应急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2、一)管理区建设局应急指挥部组成总 指 挥:局 长副总指挥:副局长成 员:办公室主任质量监督站站长建工股负责人规划股负责人房管所负责人财务股负责人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部组成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管理区,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科室人员按职务高低递补。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担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应急指挥部联系电话:0479-3351234、3352968(局办公室)(二)职责范围及分工正副总指挥参加管委会或管理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召集建设局应急指挥部会议,通报情况,并根据管委会指示,部署地震应急工作及管理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指挥部成员负责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各

3、项任务,并在各自的岗位上负有保证指挥部指令畅通、忠于职守、勤政高效的责任。保证指挥部指令畅通。本预案实施过程中,指挥部组成部门及有关职能股、室的主要职责如下:1、办公室(1)负责保持与管委会或管理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事机构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保证正副总指挥及时参加管委会或管理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会议;(2)负责安排局地震应急指挥部办 公地点并通知指挥部成员参加指挥部会议;(3)根据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负责协调 各科室的应急工作,组织建设系统对地震灾区进行人力、物力支援;(4)审查建设系统有关震情、灾情的新 闻报道稿件,编发建设系统抗震防灾、救灾的情况简报;(5)负责组织队伍或协助专门的救灾 队伍

4、开展局机关房产和其它物业的抢险、排险、检修、应急维护加固等工作;(6)负责局机关地震损失的统计工作;(7)负责与管理区有关管理部门联络,并完成其交办的任务;(8)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局机关临时建筑搭建安排等应急工作;(9)利用城建档案,为灾区或临震区的抗震防灾、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10)负责应急状态下局机关的机要保密和保卫工作以及局机关通讯系统的日常维护、快速修复等工作。(11)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质量监督站(1)指导灾区或临震区的危房拆除,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抢险排险、快速修复,临时建筑搭建和恢复重建等的施工和监理工作

5、;(2)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负责组织 施工和监理力量对灾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3)组织施工监理力量对灾区进行 临时建设支援。(4)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处理。3、建工股(1)负责地震应急期间建筑市场的 规范工作,恢复重建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2)负责具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的审查、组织、调集、协调和管理工作;(3)负责临震区的危房拆迁、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急抢险、排险,指导临时建筑的搭建和恢复重建管理工作;(4)指导灾区或临震区城建系统开展对灾区被破坏的供水、排水、市政设施等进行抢排险、应急检修、应急加固、快速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等工作

6、;(5)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负责组织 城建力量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6)负责上报核实灾区城建系统震害情况。4、房产管理所(1)指导灾区房产管理系统开展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抢险、排险、修复维护等工作;(2)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房 产管理系统对灾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3)负责核实灾区住宅房屋的震害情况。(4)指导查清房屋的安全隐患,并编 制和落实消除安全隐患的实施计划。5、规划股(1)协同有关部门指导灾区或临震区开展房屋及工程设施的修复、加固设计和恢复重建勘察设计等工作;(2)负责组织勘察设计力量对灾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3)负责起草、提供勘察设计有关技术

7、文件,对建设局地震应急工作提出技术性建议。6、财务股(1)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地震损失、灾区城建系统震害损失、灾区住宅房屋和其他工业与民用建筑震害损失的汇总上报和救灾资金的申请工作;(2)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建设系统防灾、救灾资金的应急拨款工作。(3)制定抗震外援抢险的物质储备、调运计划、资金准备和运转计划。 三、城市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的实时监控、临震加固与抢险(一)结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 制,对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按设防烈度和罕遇地震两种情况逐个进行震害预测。(二)根据震害预测结果制定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实时监控、临震加固措施与抢险方案

8、,震时由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三)有临震预报时,按照城市基础设 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实时监控、临震加固措施与抢险方案,加强实时监控,实施临震加固,以防御和减轻可能发生的震害损失。(四)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迅速组织 力量对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进行检查,发现险情,立即制定技术措施,实施抢险方案,以避免灾害的进一步发生和扩大。 (五)城市基础设施系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讯、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重要房屋建筑系指:建筑抗震设防分 类标准中所列的甲、乙类建筑,指挥机关、学校、科研基地、金融中心的建筑等。四、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应 急恢复和震害调查1、组织有关专家和工程技术人

9、员对遭受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进行技术鉴定,制定技术措施,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应急恢复方案,保障城市功能恢复正常;2、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简易住房建设,并提供技术指导工作,包括:选择安全、适用的建设场地;因地制宜制度,提供简易住房建设方案及技术措施;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对灾民搭建简易住房进行技术指导;3、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震害损失先按建筑地震破坏等及分标准确定,逐个进行评定,并做标记,以便安排和处理;4、对各类房屋建筑,特别是对重要建筑、典型建筑结构及采用抗震新技术的建筑,应认真分析震害原因,积累震害资料,总结震害经验教训。5、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震害调查工作根

10、据灾情确定。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严重破坏性地震和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除按照一般破坏性地震采取措施外,应立即报告盟建设局,请求盟建设局进行支援。6、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震害按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确定。震害调查应对重要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逐个确定类别,并贴上标志,红色为危险,绿色为可继续使用。五、疏散通道、避震场地和简易住房(一)根据居民分布情况,在震前制定 疏散通道和避震场地安排,并纳入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由管委会根据灾情需要组织实施。避震场地的安排除考虑室外空旷场地外,还应考虑利用现有的人防工程和其他抗震能力较强的工程。(二)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管理区建设局

11、负责灾民简易住房建设的技术指导等工作,包括:(1)选择安全适用的建设场地:(2)因地制宜,制订并提供灾民简易住房建设的方案及技术措施;(3)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为灾民简易住房的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六、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一)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由建设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其内容应包括:(1)灾情及灾区概况;(2)恢复重建方针和原则;(3)主要受灾系统的恢复重建规划方案;(4)恢复重建技术管理要求;(5)恢复重建规划方案的实施步骤及对策;(6)恢复重建资金筹集及安排。(二)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制订要求:(1)根据灾区情况和恢复重建资金规模,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突出重点、先急后缓,实事求是、

12、自下而上”的原则,分系统编制后,由管委会统一协调;(2)在认真进行房屋震害鉴定的基础上,明确建设项目是属修复加固、原样恢复,或是拆除重建等建设内容;(3)恢复重建计划建设项目的标准规模应与恢复重建资金相适应,严格控制政府投资的恢复重建工程的标准和规模。(三)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制订完成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相应的行政管理工作规定,以确保恢复重建计划顺利实施。(四)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中的恢复重建规划方案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在各主要受灾系统的恢复重建规划方案的基础上编制。当恢复重建规划方案与城市总体规划有出入时,应由管理区建设局组织论证,并报经管理区管委会批准后,再纳入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统一实施,并作为今后修订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七、次生灾害的防御(一)结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 制,调查了解地震区建设系统次生灾害源的分布(地区和设施)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并建立档案。(二)建立次生灾害监视和控制系统 。(三)编制次生灾害防御预案,包括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以及其他紧急防护措施等。八、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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