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受助本专科学生参加义务劳动和公益服务活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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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岛 大 学 文 件青大学字[2008]20 号关于印发《青岛大学受助本专科学生参加义务劳动和公益服务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校行政各部门,校直属各单位:为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管理,经学校研究决定,制定《青岛大学受助本专科学生参加义务劳动和公益服务活动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原有关办法同时废止,望认真遵照执行。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主题词:教育 学生 活动△ 办法 通知2青岛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 年 5 月 29 日印发青岛大学受助本专科学生参加义务劳动和公益服务活动实施办法为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管理,坚持资助与育人相结合,增强受助学生的公益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锻炼能力,提高素质,根据《青岛大学本专科学生资助工作条例》 ,特制定本办法。一、参加对象参加对象为受到政府、学校或社会无偿资助且有劳动服务能力的在校学生。政府、学校或社会无偿资助指学生未经过个人劳动获得的政府、学校及社会给予的无偿资助,如各类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国家助学金、社会助学金、社会定向资助以及各类奖励性资助等。奖励性资助指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类政府、学校及社会奖学金。如国家励志奖学金、宗倬章先生教育基金会奖学金、威东航运奖学金、青岛高麗钢线助学奖学金等。二、活动内容及工时标准1、接受各类无偿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按照受助金额的多少,参加一定时间的义务劳动或公益服务活动。2、义务劳动是指校内外需要学生参与服务的各类教学、管理及服务劳动。公益服务活动是指由学校各单位、各学生社团组织的各类校内外公益服务活动。3、受助学生参加义务劳动和公益服务的工时根据受助额度和受助方式计算。A 类 (资助性奖励):当学年工时 = 受助金额×1%B 类 (各类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助学金、社会定向资助):当学年工时 = 受助金额×1.5%三、组织管理1、各类政府学校及学院设立的社会资助项目、受助学生的义务劳动和公益服务活动,由各学院安排组织,具体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强社组织实施。2、学校设立的社会资助项目受助学生的义务劳动和公益服务活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组织,具体由校学生自强社组织实施。各类社会资助受助学生必须加入学校或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强社团(简称自强社) ,参加自强社组织的各类公益服务活动。四、记录考核1、学生参加义务劳动和公益服务活动结束后,有关单位须在参加学生的《学生资助手册》4中有关栏目内做好记录,并由经手人签名,加盖公章。2、受助学生每学年需按要求完成规定的工时,无特殊情况拒不完成者,取消其下学年受助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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