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各类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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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2003 )2003 年 7 月 10 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包括体外受精- 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IVF-ET)及其衍生技术和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两大类。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须遵守本规范。一、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规范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目前主要包括体外受精 -胚胎移植、配子或合子输卵管内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

2、、胚胎冻融、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等。(一)基本要求。1 、机构设置条件(1)必须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或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2)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根据两个办法规定,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或总后卫生部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并报国家卫生部审批;(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同时持有卫生部批准证书和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 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机构必须设有妇产科和男科临床并具有妇产科住院开腹手术的技术和条件;(5)生殖医学机构由生殖医学临床(以

3、下称临床) 和体外受精实验室 (以下称实验室)两部分组成;(6)机构必须具备选择性减胎技术;(7)机构必须具备胚胎冷冻、保存、复苏的技术和条件;(8)机构如同时设置人类精子库,不能设在同一科室,必须与生殖医学机构分开管理;(9)凡计划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必须由所在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规划、医疗需求予以初审,并上报卫生部批准筹建。筹建完成后由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预准入评审,试运行一年后再行正式准入评审;(10) 实施体外受精 -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必须获得卫生部的批准证书。2 、在编人员要求机构设总负责人、临床负责人和实验室负责人,临床负责人与实验室负责人不得由同一人担任。生殖医

4、学机构的在编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少于 12 人,其中临床医师不得少于 6 人(包括男科执业医师 1人),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 3 人,护理人员不得少于 3 人。上述人员须接受卫生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生殖医学专业技术培训。外籍、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技术人员来内地从事人类辅助生殖诊疗活动须按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1)临床医师专职临床医师必须是具备医学学士学位并已获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备生殖医学硕士学位的妇产科或泌尿男科专业的执业医师;临床负责人须由从事生殖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妇产科执业医师担任;临床医师必须具备以下方面的知识和工作能力:掌握女性生殖内分泌学临床专业知识,特别是促

5、排卵药物的使用和月经周期的激素调控;掌握妇科超声技术,并具备卵泡超声监测及 B 超介导下阴道穿刺取卵的技术能力,具备开腹手术的能力;具备处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各种并发症的能力;机构中应配备专职男科临床医师,掌握男性生殖医学基础理论和临床专业技术。(2)实验室技术人员胚胎培养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医学或生物学专业学士以上学位或大专毕业并具备中级技术职称;实验室负责人须由医学或生物学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担任,具备细胞生物学、胚胎学、遗传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及细胞培养技能,掌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实验室技能,具有实验室管理能力;至少一人具有按世界卫生组织精液分析标准程序处理精液的技能;至少一人在卫生部指定

6、的机构接受过精子、胚胎冷冻及复苏技术培训,并系统掌握精子、胚胎冷冻及复苏技能;开展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的机构,至少有一人在卫生部指定机构受过本技术的培训,并具备熟练的显微操作及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实验室技能;开展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的机构,必须有专门人员受过极体或胚胎卵裂球活检技术培训,熟练掌握该项技术的操作技能,掌握医学遗传学理论知识和单细胞遗传学诊断技术,所在机构必须具备遗传咨询和产前诊断技术条件。(3)护士护士须有护士执业证书,受过生殖医学护理工作的培训,护理工作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技术职称。3 、场所要求(1)场所须包括候诊区、诊疗室、检查室、取精室、精液处理室、资料档案室、清洗室

7、、缓冲区(包括更衣室)、超声室、胚胎培养室、取卵室、体外受精实验室、胚胎移植室及其它辅助场所;(2)用于生殖医学医疗活动的总使用面积不小于 260 平方米;(3)场所布局须合理,符合洁净要求,建筑和装修材料要求无毒,应避开对工作产生不良影响的化学源和放射源;(4)工作场所须符合医院建筑安全要求和消防要求,保障水电供应。各工作间应具备空气消毒设施;(5)主要场所要求超声室:使用面积不小于 15 平方米,环境符合卫生部医疗场所 III 类标准;取精室:与精液处理室邻近,使用面积不小于 5 平方米,并有洗手设备;精液处理室:使用面积不小于 10 平方米;取卵室:供 B 超介导下经阴道取卵用,使用面积

8、不小于 25 平方米,环境符合卫生部医疗场所 II 类标准;体外受精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小于 30 平方米,并具备缓冲区。环境符合卫生部医疗场所 I 类标准,建议设置空气净化层流室。胚胎操作区必须达到百级标准;胚胎移植室:使用面积不小于 15 平方米,环境符合卫生部医疗场所 II 类标准。4、设备条件(1)B 超:2 台( 配置阴道探头和穿刺引导装置) ;(2)负压吸引器;(3)妇科床;(4)超净工作台:3 台;(5)解剖显微镜;(6)生物显微镜;(7)倒置显微镜(含恒温平台);(8)精液分析设备;(9)二氧化碳培养箱(至少 3 台);(10) 二氧化碳浓度测定仪;(11) 恒温平台和恒温试管架

9、;(12) 冰箱;(13) 离心机;(14) 实验室常规仪器: pH 计、渗透压计、天平、电热干燥箱等;(15) 配子和胚胎冷冻设备包括:冷冻仪、液氮储存罐和液氮运输罐等。申报开展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的机构,必备具备显微操作仪 1 台。 5、其它要求开展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的机构,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临床常规检验(包括常规生化、血尿常规、影像学检查、生殖免疫学检查) ;(2)生殖内分泌实验室及其相关设备;(3)细胞和分子遗传学诊断实验室及其相关设备;若开展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的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产前诊断技术的认可资格;(4)开腹手术条件;(5)住院治疗条件;(6)用品消毒

10、和污物处理条件。(二)管理。1 、实施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的机构,必须遵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的规定,并同不育夫妇签署相关技术的知情同意书和多胎妊娠减胎术同意书;2 、机构必须预先认真查验不育夫妇的身份证、结婚证和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生育证明原件,并保留其复印件备案;涉外婚姻夫妇及外籍人员应出示护照及婚姻证明并保留其复印件备案;3 、机构必须按期对工作情况进行自查,按要求向卫生部提供必需的各种资料及年度报告; 4 、机构的各种病历及其相关记录,须按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医发2002193 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予以严格管理;5 、机构

11、实施供精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必须向供精的人类精子库及时准确地反馈受者的妊娠和子代等相关信息;6 、规章制度机构应建立以下制度(1)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工作制度;(2)病案管理制度;(3)随访制度;(4)工作人员分工责任制度;(5)接触配子、胚胎的实验材料质控制度;(6)各项技术操作常规;(7)特殊药品管理制度;(8)仪器管理制度;(9)消毒隔离制度;(10) 材料管理制度。7 、技术安全要求(1)要求机构具有基本急救条件,包括供氧、气管插管等用品和常用急救药品和设备等;(2)采用麻醉技术的机构,必须配备相应的监护、抢救设备和人员;(3)实验材料必须无毒、无尘、无菌,并符合相应的质量标

12、准;(4)实验用水须用去离子超纯水;(5)每周期移植胚胎总数不得超过 3 个,其中 35 岁以下妇女第一次助孕周期移植胚胎数不得超过 2 个 ;(6)与配子或胚胎接触的用品须为一次性使用耗材;(7)实施供精的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的机构,必须参照人工授精的有关规定执行。(三)适应症与禁忌症。1 、适应症(1)体外受精-胚胎移植适应症女方各种因素导致的配子运输障碍;排卵障碍;子宫内膜异位症;男方少、弱精子症;不明原因的不育;免疫性不孕。(2)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适应症严重的少、弱、畸精子症;不可逆的梗阻性无精子症;生精功能障碍(排除遗传缺陷疾病所致 );免疫性不育;体外受精失败;精子顶

13、体异常;需行植入前胚胎遗传学检查的。(3)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适应症目前主要用于单基因相关遗传病、染色体病、性连锁遗传病及可能生育异常患儿的高风险人群等。(4)接受卵子赠送适应症丧失产生卵子的能力;女方是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携带者或患者;具有明显的影响卵子数量和质量的因素。(5)赠卵的基本条件 赠卵是一种人道主义行为,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募集供卵者进行商业化的供卵行为;赠卵只限于人类辅助生殖治疗周期中剩余的卵子;对赠卵者必须进行相关的健康检查 (参照供精者健康检查标准) ;赠卵者对所赠卵子的用途、权利和义务应完全知情并签定知情同意书;每位赠卵者最多只能使 5 名妇女妊娠;赠卵的临床随访率必

14、须达 100%。2 、禁忌症(1)有如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任何一方患有严重的精神疾患、泌尿生殖系统急性感染、性传播疾病;患有母婴保健法规定的不宜生育的、目前无法进行胚胎植入前遗传学诊断的遗传性疾病; 任何一方具有吸毒等严重不良嗜好;任何一方接触致畸量的射线、毒物、药品并处于作用期。(2)女方子宫不具备妊娠功能或严重躯体疾病不能承受妊娠。(四)质量标准。1 、为了切实保障患者的利益,维护妇女和儿童健康权益,提高人口质量,严格防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产业化和商品化,以及确保该技术更加规范有序进行,任何生殖机构每年所实施的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不得超过 1000

15、个取卵周期;2 、机构对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出生的随访率不得低于 95%;3 、体外受精的受精率不得低于 65,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的受精率不得低于 70;4 、取卵周期临床妊娠率在机构成立的第一年不得低于 15,第二年以后不得低于 20;冻融胚胎的移植周期临床妊娠率不得低于 10%(移植周期临床妊娠率=(临床妊娠数/移植周期数)x100%);5 、对于多胎妊娠必须实施减胎术,避免双胎,严禁三胎和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二、人工授精技术规范人工授精技术根据精子来源分为夫精人工授精和供精人工授精技术。(一)基本要求。1 、机构设置条件(1)必须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或持有计划

16、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2)实施供精人工授精技术必须获得卫生部的批准证书,实施夫精人工授精技术必须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证书并报卫生部备案;(3)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开展人工授精技术的,根据两个办法规定,对申请开展夫精人工授精技术的机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或总后卫生部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审核、审批,并报国家卫生部备案;对申请开展供精人工授精的医疗机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或总后卫生部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核,报国家卫生部审批;(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同时持有卫生部批准证书和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 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5)实施供精人工授精的机构,必须从持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的人类精子库获得精源并签署供精协议,并有义务向供精单位及时提供供精人工授精情况及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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