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概论精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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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绪论1、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国际经济法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者个别意志的体现;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2、国际经济法的含义(1)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专门用来调整国际公法各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所以,它属于国际公法范畴,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是适用于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代表人物: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

2、良雄、法国的卡罗等人。(2)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此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用来调整从事跨越国境经济交往的各种公、私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它的内涵和外延,早已大大突破了国际公法单一门类或单一学科的局限,而涉及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的经济法、民商法等,形成了一种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代表人物:美国的杰塞普、斯泰纳、瓦格茨、杰克逊、洛文菲尔德以及日本的樱井雅夫等人。(3)对以上两大学派观点的分析.狭义说严格划分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界限,从理论上而言,此说具有界限分明、避免混淆的长处。但衡量当今国际经济交往的客观情况,

3、却存在着不切实际的缺陷。持“广义说”的学者的基本研究途径是沿着学以致用、切实有效地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方向进行的,从方法论上看,是面向实际、有所创新和可资借鉴的。但是,其中某些美国学者的基本立场却带有浓烈的殖民主义、扩张主义、霸权主义气息。这是应当批判的。当代的中国法律学人,应当顺应国际经济秩序除旧布新的潮流,对国际经济法学这门新兴边缘学科的现有知识和现有体系,“拿来主义”和“消化主义”并重,取其养分,弃其糟粕,逐步建立起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体现第三世界共同立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科新体系和理论新体系。3、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国际经济法发展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强权国家保持和扩大既得经济利

4、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贫弱国家争取和确保平权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从宏观上分析,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迄今经历了三个阶段:(1)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约在公元前数世纪至公元 17 世纪期间。主要包括:罗得法;罗马法中的万民法;中世纪的国际性商事法典;汉萨联盟式的商务规约等等。汉萨联盟:1417 世纪期间北欧诸城市国家结成的以北德意志诸城市为主的商业、政治联盟组织,其主要目的在于互相协调和保护它们的贸易利益和从事贸易的公民,并且共同对付联盟以外的“商敌”。对于联盟内部各盟员城市间商务争端,则应当按有关规定交付仲裁。联盟为了共同的商业利益,有权对外宣战、 和及缔结条约。(2)发展阶段的国际经

5、济法。约在 17 世纪至 20 世纪 40 年代以前。主要包括:双边国际商务条约;近现代国际习惯或惯例;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近现代国际商务惯例;近现代各国商事立法等。平等的双边国际商务条约:国力大体相当的两个拥有完全独立主权的国家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以互利互惠为内容的商务条约;不平等的双边国际商务条约:国力相差悬殊的两个国家(其中一个国家主权不完整)之间,在一方受威胁或暴力而不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以片面特惠为内容的商务条约。(3)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约在 1945 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主要包括:布雷顿森林体制和关贸总协定;创立国际经济法新规范的斗争(含第一次亚非

6、会议,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以及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的发展;区域性或专业性国际经济公约的出现;国际商务惯例的发展;各国涉外经济法的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明显加快与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3、国际经济法与内国经济法的联系和区别。内国经济法是指各国涉外经济立法或经济立法中的涉外部分.内国经济法是国际经济法整体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但要注意排除来自西方某些强权发达国家的两种有害倾向:即排除或削弱其域内效力以及扩张或强化其域外效力.4、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务惯例的联系和区别。国际商务惯例既不属于国际公法范畴,也不属于国际私法(冲

7、突法)范畴或各国经济法的范畴,主要是指各种国际性非政组织制定的用以调整分属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商务规则。国际商务惯例是国际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5、 简述国际商务惯例的特征。(1)其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立法或国家间的缔约。(2)它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并非直接源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力,而是来源于当事人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3)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于某一项现成的国际商务惯例,只要双方合意议定,可全盘采用,也可有所增删。(4)国际商务惯例对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的实施或兑现,往往须借助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26.简述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以

8、及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主旨。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主旨,是要在世界范围内促进货币和金融方面的国际合作,从而促进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相对稳定和自由化。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主旨,是要在世界范围内促进关税和贸易方面的国际合作,从而促使国际贸易自由化。7.简述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中所体现的法理原则的内容。(1)确认了各国的经济主权是不可剥夺、不可让渡、不可侵犯的。各国对本国的自然资源以及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各国有权对它们实行切实有效的控制管理,包括必要时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有化或将其所有权转移给本国国民。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东道国的政策法令

9、,接受东道国的司法管辖和管理监督;不得强行索取特惠待遇,不得干涉东道国内政。(2)确认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真正平等的原则,对世界财富和经济收益实行国际再分配,以遏止和消除富国愈富、贫国愈贫的危险趋向和恶性循环。为此,必须在国际生产分工、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转让、国际税收、国际货币制度、国际资金融通、国际运输、公海资源等领域,全面地逐步变革现行的不合理、不公平的体制,并对发展中国家采取各种不要求互惠的优惠措施。(3)确认一切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一切世界性经济问题上都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决策权和受益权。国家不论大小,不论贫富,应该一律平等。8、概述创立国际经济法新规范的斗争。(1)第一次亚非会议(

10、万隆会议)。1955 年 4 月,包括中国在内的 28 个摆脱殖民统治的亚洲和非洲国家在印尼的万隆集会,第一次在没有殖民国家参加下,讨论了弱小民族的切身利益问题,并以亚非会议最后公报的形式,向世界宣告了亚非弱小民族共同的奋斗目标和行动准则。会议首先吹响了发展中国家共同为改造国际经济旧秩序而团结战斗的号角。(2)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在众多发展中国家的联合斗争下,联合国大会于 1960 年底通过了关于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庄严宣布必须迅速和无条件地结束一切形式的殖民主义 。在1962 年底又通过了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首先明确提出了国家的经济主权的原则:承认各国对本国境内的一

11、切自然资源都享有不可剥夺的永久主权;尊重各国的经济独立,一切国家都有权依据本国的利益自由处置本国的自然资源;为了开发自然资源而被引进的外国资本,必须遵守东道国的各种规章制度,服从东道国国内法的管辖;在一定条件下,东道国政府有权对外资企业加以征用或收归国有。(3)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在发展中国家的倡议下和推动下,1964 年底组成了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成为联合国在经济方面的一个常设专门机构,发展中国家通过这个组织,依靠自己表决权上的优势,专门针对国际贸易和经济开发方面的问题,逐步制订和推行比较公平合理的新原则、新规范,以逐步改变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为此,亚、非、拉许多发展中国

12、家以及南斯拉夫在1964 年联合组成了77 国集团 。1964 年和 1968 年先后两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在国际贸易方面倡导和率先制定的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非互惠的普惠待遇”逐渐为国际社会所承认。(4)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及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50 年代和 60 年代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在除旧布新方面取得的初步成就,为 70 年代国际经济法的重大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1971 年,中国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联大于 1974 年 4 月召开了第 6 届特别会议,围绕着原料和发展 这一主题,专门讨论了反对殖民主义剥削和掠夺、改造国际经济结构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安排,一致通过了建立国

13、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 南北关系南方国家是指广大的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如非洲国家、拉美国家,包括亚洲南方地区的国家;北方国家指工业化的发达国家,如欧洲国家、北美国家。南北关系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南北关系既充满矛盾与对立,又存在依存与合作,其实质在于打破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控制与剥削。发展中国家只有经过斗争,才能获得与发达国家的合作。2、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南北矛盾的斗争中逐步形成的贯穿于国际经济法始终的基本规范和基本原则,包括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以及有约必守原则。3、 经济主权

14、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形成过程。(1)1952 年 1 月,联合国大会第六届会议通过了关于经济发展与通商协定的决议,率先肯定和承认各国人民享有经济上的自决权。(2)1952 年,联大第 7 届会议通过了关于自由开发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权利的决议,把自然资源问题与国家主权问题联系起来。(3)1962 年,联大第 17 届会议通过了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正式确立了各国对本国境内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基本原则。(4)1974 年 5 月,联大第 6 届特别会议通过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从全世界国际经济秩序实行重大变革和除旧布新的全局上,再次

15、确认和强调了各国对本国境内的全部自然资源以及本国境内的一切经3济活动,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权。会议明确肯定了发展中国家对关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各项基本要求,其中最核心的就是维护经济主权的正义主张。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具体内容:(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2)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5)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4、新争议的缘起:乌拉圭回合与世贸组织WTO 的前身关税贸易总协定(GATT)

16、采取重大举措是要求全体一致,到乌拉圭回合时,通过谈判磋商,协调各方一致,达成共识,签订“一揽子”的多边国际条约。在谈判磋商过程中,要求在何种范围、何种程度上限制他国的经济主权,愿意在何种范围、何种程度上限制本国的经济主权,就成为讨论和争执的核心和焦点。5、 公平互利原则1974 年先后在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把互利原则和公平原则联结起来,突出地强调各国经济交往必须贯彻公平互利。公平互利原则的主要宗旨在于树立和贯彻新的平等观,纠正虚假的形式上的平等,实现真正的实质上的平等,从而逐步纠正全球财富国际分配不公造成贫富悬殊的现状。公平互利原则的实践: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是指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交往中,发达国家(给惠国)应当给与发展中国家(受惠国)“普遍的、不要求互惠和不加以歧视的待遇”。(1)实施非互惠的普惠待遇,并不是发达国家恩赐与施舍,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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