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电站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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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布式光伏电站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规范运维人员对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使用与维护行为。依据电力企业相关的生产技术标准和安全技术标准,结合供电企业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2、引用标准2.1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2.2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3、内容与要求3.1 保护装置的投、退管理:3.1.1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改进与变更必须经电站站长(分布式主管)批准。凡属调度管辖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经值班调度员批准。并将改变情况在运行日志中交待清楚,并记录在册。3.1.2 新装或经改进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在投入使用前应试运行,试运期限由电站站长(

2、分布式主管)决定。3.1.3 禁止带电的一次设备处于无保护状态下运行。如需变更, 3.1.4 当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发生故障时,应将故障的各种异常情况报告给值班长和电站站长(分布式主管),并在运行日志中记录清楚。3.1.5 主要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进行非定期试验时应经电站站长(分布式主管)同意,属于调度管辖的必须经调度批准,方可进行。3.1.6 除一次设备定期检修期的试验外,其他试验必须办理工作票,并履行许可手续。同时运维值班人员应严格检查下列事项:3.1.6.1 安全措施是否准确、完善,要在相邻的盘上做出明显的标志,防止走错位置。安全措施应经值班长审查无误后方可开工。3.1.6.2 必须携带符合

3、实际的二次回路图纸,否则不允许开工。3.1.6.3 更改二次结线时,必须经光伏电站站长(分布式主管)(批准。3.1.6.4 作业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将作业情况进行记录,并注明可否投入运行的意见,经检查无误后,工作负责人和值班长在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投、退记录本上会同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3.1.7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投入运行,值班人员应做如下措施:3.1.7.1 各继电器外壳完好,各接点位置正确。3.1.7.2 交流二次回路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1M,直流回路不小于0.5 M。3.1.7.3 具有监视信号的继电保护装置应先投入信号位置进行监视,以检查其正确性,无误后才允许正式投入运行。3.1.7.4

4、各控制压板位置正确,接触良好,压板开口端须向上,跳闸回路引线应接于开口侧。3.1.8 继电保护装置的开启,须经值长同意后由继电保护专责人进行,值班人员不得随意拆动。3.1.9 不允许在运行中的继电保护盘上进行打眼等震动工作。3.1.10 当发现运行中的继电保护装置有明显故障时,应立即报告光伏电站负责人和相关调度人员,经同意后立即停用该保护装置,并通知检修人员处理。3.1.11 禁止在带电的二次回路上工作。3.1.12 带有电压回路的继电保护装置因故障失压,如保险熔断,应更换同容量保险,再次熔断,应通知检修人员处理。3.1.13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发生异常现象,值班人员应立即通知检修处理,严重

5、时应报告光伏电站有关领导和调度。3.1.14 控制室应备有全部继电保护,自动装置的二次回路图和整定值一览表。3.1.15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的整定值,严禁擅自更改。3.2 定值管理:3.2.1 定值计算管理。3.2.2 光伏电站应明确整定计算专责人、复核专责人、批准人,负责光伏电站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及定值管理工作。3.2.3 电网调度管辖设备的保护定值严格按照下达的定值单执行。场内各级保护定值要求严格地进行配合整定,定值计算基本原则必须统一。3.2.4 定值计算应符合光伏电站有关规程、条例、文件的规定,根据电网调度下达的最新系统等值阻抗,光伏电站应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整定计算方案,必须经运维部负责

6、人批准。3.2.5 当系统等值电抗发生变化时,应重新核算继电保护定值。3.2.6 整定计算范围应根据当地电网的规定执行。3.2.7 光伏电站内安装的系统所需安全自动装置,应根据相应的调度部门提供的整定方案,由光伏电站的继电保护专责实施。3.2.8 系统保护定值调整工作按照相应电网调度部门的要求进行。定值调整工作完成后,必须经定值核对正确后方可投入保护。站内设备保护定值调整必须经电站站长(分布式主管)批准。3.2.9 须整定而无正式整定值的保护装置不得投入运行。3.3 定值运行管理:3.3.1 光伏电站应设专人负责继电保护定值管理。3.3.2 运行中的一次设备,在特殊情况下失去速动保护或退出对某

7、一种故障的保护时,须按设备保护管辖范围,请示电站站长(分布式主管)批示执行。3.3.3 执行保护定值调整方案过程中,若因定值变动范围较大或过渡时间长,使得各级保护相互配合关系暂时被破坏时,应事先制定定值更改计划,经电站站长(分布式主管)批准后方可执行。3.3.4 继电保护的正常校验、缺陷处理以及改变定值工作,应尽可能采用带路方式或结合一次设备停电工作进行。涉及到线路纵联保护的校验和改定值工作,应按照电网调度的安排进行。3.3.5 系统继电保护的正常校验和缺陷处理工作,应按电网调度管理规定,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现场不得擅自改变保护装置的运行状态。因系统运行方式变化引起的保护定值临时变动,应根据相

8、应调度值班人员的调度命令执行。3.4 定值通知单管理:3.4.1 定值单是继电保护定值执行的原始依据,必须保证其唯一性、正确性。3.4.2 定值单一般按照保护装置分类编发。不同类的定值,一般不应编发在同一定值单上。3.4.3 定值单一般由整定计算专责人在方案被批准实施后编制、下达。3.4.4 由整定计算专责人签名后的定值单,应经专人复核和电站站长(分布式主管)审批签字。3.4.5 经批准后的定值单,一式三份,加盖“定值专用章”,即成为正式定值单,档案室存档一份,下发一份至值班室,整定计算人员留存一份。值班室定值单必须与现场整定后装置打印的定值进行核对,无误后在定值单上面加盖“运行中”字样印章。

9、3.4.6 新投运设备的有关保护定值按照并网协议的要求及时报相应调度机构。3.4.7 现场继电保护装置定值的整定和更改,应按定值单的要求执行,其误差应符合有关规程、条例的规定。3.4.8 现场整定遇有问题时,应与定值计算专责人联系解决,如需更改定值,应按照审批程序,原定值单作废,重新下发修改的定值单,现场执行人无权修改。3.4.9 定值执行人执行完毕后,应提交执行反馈单,写明定值整定执行人、复核人、执行日期等内容,并归档。3.4.10 对于系统保护,现场运维人员必须用装置实际整定值与调度值班人员核对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及有关注意事项,不得用下达的定值通知单与调度值班人员核对保护定值。3.4.11

10、临时定值单一般为一次性使用,在系统出现特殊方式时,由保护整定单位书面通知运行部,由运行部通知执行。3.4.12 定值单均应妥善保管,应便于查找、核对。应该作废的定值单,必须及时作废,不得与正被执行的定值单混放,应保证定值单的唯一性。各单位必须建立定值卡或册,由定值调整者填写。定值卡片的具体内容和形式由各单位自定。3.5 保护装置检验:3.5.1 保护装置的检验是提高设备健康水平,保护电力设备及电网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和最大限度地搞好继电保护装置的检验工作。3.5.2 保护装置的检验工作要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应检必检,检必检好”的原则,结合一次设备的停电检修,有计划、有步骤

11、、有组织地科学实施。3.5.3 保护装置的检验必须由具备检验资格的单位和人员进行。3.5.4 光伏电站继电保护专责,需根据季节特点、负荷情况、装置运行情况、设备定级、反措执行等情况,并结合一次设备的检修,合理地安排年度、月度的保护装置检验计划,负责建立保护装置检验台帐。3.5.5 光伏电站应按照电网公司的有关要求及时上报年度检验计划和月度检验计划。3.5.6 检验工作必须按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及各装置的检验规程进行,各光伏电站应编制本单位的继电保护检验规程。3.5.7 光伏电站配备的继电保护检验专用试验电源、综合试验仪及其它仪器仪表的精度及技术特性应满足规程要求。测试用各类仪表必须是

12、定期校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以保证检验质量。3.5.8 检验工作中,须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相关条款和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现场工作保安规定及其它有关规章制度,并按符合实际情况的正确图纸进行现场检验工作,严禁凭记忆工作。3.5.9 检验项目应按有关装置(回路)的检验规程(检验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减少项目或降低要求。3.5.10 现场工作结束前,工作负责人应会同工作人员检查检验工作有无漏项,结果是否正确。工作结束时全部设备及回路应恢复到具备投运的正确状态,向运维人员详细进行现场交待,并将工作完成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及注意事项等记入继电保护工作记录簿

13、。3.5.11 检验工作完成后,应于1520日内写出检验报告或验收试验报告。对于事故后检验,3日内写出事故分析报告。检验报告应依据有关检验规程规定的项目和报告格式逐项详细填写。其中应着重写明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并附有使用的主要仪器仪表记录等。3.5.12 检验报告上应有检验人员和审核人员的签字。各光伏电站保护专责应定期抽查班组检验报告。3.5.13 雷雨和多雾季节,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进行只停保护的检验工作。4、检查与考核4.1 制度负责人:由公司运维部负责人担任,负责提出本制度的修订意见和建议,并保证制度的有效性。4.2 制度执行人:由公司运维人员担任,负责本制度的执行,收集本制度的反馈意见,并定期提出修改意见。4.3 电站站长(分布式主管)组织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和评价,对检查和评价结果进行审批,检查和评价记录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三年。5、附则5.1 本制度由公司运维部负责解释。5.2 本制度试行一年,通过实践不断修改、完善。5.3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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