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国家矿山监察局6.25》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国家矿山监察局6.25(5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解读 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 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 务院令第 446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近年来煤矿典型事 故教训,应急管理部制定印发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急管理部令第 4 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从 15 个方 面列举了 81 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为进一步明确 判定标准有关情形的内涵及依据,便于各级煤矿安全监管 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应用,规范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对 判定标准中重点条款含义进行解释说明: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
2、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 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国务院令第 446446 号号)等法律等法律、行政法行政法 规,制定本判定标准。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 1515 个方面: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二)瓦斯超限作业;
3、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 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2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
4、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 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 定的范围和规模;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 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 以及将井下采
5、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 理机构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解读解读】 本条按照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 446 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明确了煤矿重大事 故隐患的 15 个方面。 第四条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
6、生产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重大事 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 3 在在 10%10%以上的,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以上的,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的 10%10%的;的; 【解读】 1.本条中“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 幅度在 10%以上” ,是指煤矿(含井工和露天)全年的原煤产量, 超出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幅度达到 10%及以上的; “月 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 10%” ,
7、是指煤矿单月的 原煤产量达到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 10%及以上的。 例如:某矿核定生产能力为 120 万吨/年,当该矿全年原煤 产量达到或者超过 132 万吨,或者单月原煤产量达到或者超过 12 万吨时,为重大事故隐患。 2.本条中“原煤产量” ,是指从煤矿中开采运输出井(坑) 的煤炭产品的总重量。 (二)煤矿或者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二)煤矿或者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 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 【解读】 本条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煤矿或者其上级公司对本矿下达的生产计划,超过煤 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 (2)
8、 煤矿或者其上级公司对本矿下达的年度生产经营指标, 经过成本核算,需要煤矿生产的原煤产量超过煤矿核定(设计) 生产能力才能完成的。 (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 最短时间最短时间, 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 仍然组织生产的仍然组织生产的 (衰衰 4 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 ; 【解读】 1.本条中“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 定的最短时间” , 是指煤矿开拓、 准备、 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 防 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规
9、定的最短时间。 (1)开拓煤量可采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 型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不少于 5 年;高瓦斯矿井、水 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不少于 4 年;其他矿井不少于 3 年。 (2)矿井准备煤量可采期: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 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煤巷掘进机械化程 度与综合机械化采煤程度的比值小于0.7的矿井不少于14个月; 其他矿井不少于 12 个月。 (3)矿井回采煤量可采期:2 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 生产的矿井不少于 5 个月;其他矿井不少于 4 个月。 2.对尽管采取了限产措施,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 仍不符合规定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三量”
10、的定义及计算方法: 开拓煤量是在矿井可采储量范围内已完成设计规定的主井、 副井、风井、井底车场、主要石门、采(盘)区大巷、回风石 门、回风大巷、主要硐室和煤仓等开拓掘进工程后,形成矿井 通风、排水等系统所圈定的煤炭储量,减去开拓区内地质及水 文地质损失、设计损失量和开拓煤量可采期内不能回采的临时 煤柱及其他开采量。开拓煤量按下式计算: Q 开 (LhMD -Q 地损-Q呆滞 )K 5 式中Q 开开拓煤量,t; L 已完成开拓工程的采(盘)区煤层平均走向长 度,m; h 已完成开拓工程的采(盘)区煤层平均倾斜长 度,m; M开拓区域煤层平均厚度,m; D实体煤容重,t/m 3; Q 地损地质及水
11、文地质损失,t; Q 呆滞呆滞煤量,包括永久煤柱的可回采部分和开拓 煤量可采期内不能开采的临时煤柱及其他煤量,t; K采区回采率。 准备煤量是在开拓煤量范围内已经完成了设计规定的采 (盘)区主要巷道掘进工程,形成完整的采(盘)区通风、排 水、运输、供电、通信等生产系统后,且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煤 巷条带区域无突出危险或消除突出危险的煤层中,各区段(或 倾斜条带)可采储量之和。准备煤量按下式计算: 回准 QqKDMlLQ iiii n i ii )( 1 式中Q 准准备煤量,t; Li第 i 个区段的采煤工作面有效推进长度,m; li第 i 个区段的平均采煤工作面长度,m; Mi第 i 个区段的煤层
12、平均厚度,m; Di第 i 个区段的实体煤容重,t/m 3; Ki第 i 个区段的工作面回采率; 6 qi第 i 个区段的巷道掘进出煤量,t; n区段个数; Q 回回采煤量,t。 回采煤量是准备煤量范围内, 已按设计完成工作面进风巷、 回风巷等回采巷道及开切眼掘进工程所圈定的,且瓦斯抽采、 防突和防治水的效果已达到工作面安全回采要求的可采储量, 即正在回采或只要安装设备后,便可进行正式回采的工作面煤 量之和。回采煤量按下式计算: iii n i ii KDMlLQ 1 回 式中Q 回回采煤量,t; Li第 i 个工作面有效或剩余推进(回采)长度,m; li第 i 个回采工作面平均长度,m; M
13、i第 i 个回采工作面煤层平均厚度,m; Di第 i 个工作面实体煤容重,t/m 3; Ki第 i 个工作面回采率; n 回采工作面个数。 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如图 1 所示。 7 图图 1 1 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示意图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示意图 4.本条中“衰老煤矿” ,是指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开采期 虽小于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规定的最短时间, 但已无相应掘进工程量的煤矿。 (四(四) 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 2 2 个个, 或者一个采或者一个采 (盘盘) 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 煤煤(半煤岩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
14、个数超过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 煤煤 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解读】 1.本条中“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 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是指违反 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 面超过 1 个或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超过 2 个的。 (2)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 该采(盘)区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超过个或煤(半煤岩)巷掘 进工作面超过个的。 2.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 第 10 条有关规 8 定,备用采煤工作面不计为正常作业
15、的采煤工作面,但不得与 生产采煤工作面同时采煤(包括同一日内的错时生产) ;采煤工 作面的安装或回撤不属于正常采煤作业。交替生产的采煤工作 面不计为备用工作面。交替作业的双巷掘进工作面计为 1 个掘 进工作面。 3.本条中“作业” ,是指采掘作业,不包含抽采瓦斯等灾害 治理工程。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五)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解读】 本条是指违反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有关规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评价范 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不能满足表 1 规定,仍然组织生产的。 表表 1 1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采
16、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日产量/t 可解吸瓦斯量 Wj/(m 3t-1) 10008 100125007 250140006 400160005.5 600180005 8001100004.5 100004 (2)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 面,计算的瓦斯抽采率不能满足表 2 规定,仍然组织生产的。 表表 2 2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 Q/(m 3min-1) 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5Q1020 10Q2030 9 20Q4040 40Q7050 70Q10060 100Q70 (3)采掘工作面在满足风速不超过 4m/s 的条件下,回风 流中瓦斯浓度超过 1%,仍然组织生产的。 (4) 矿井瓦斯抽采率不能满足表 3 规定, 仍然组织生产的。 表表3 3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 Q/(m 3min-1) 矿井瓦斯抽采率/% Q2025 20Q4035 40Q8040 80Q16045 160Q30050 300Q50055 500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