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Word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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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制裁平安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平安生产行政惩罚工作,依照行政惩罚法、平安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惩罚,适用本方法。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依照本方法和煤矿平安监察行政惩罚方法,对煤矿、煤矿平安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惩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平安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惩罚的种类、幅度或者确定机关另有

2、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对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惩罚,应当遵循公允、公正、公开的原则。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惩罚,必需以事实为依据。行政惩罚应当与平安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平安监管监察部门赐予的行政惩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惩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赐予行政惩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其次章行政惩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平安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惩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七)关闭;(八)拘留;(九)平安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惩罚。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第六条县级以上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根据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平安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行使管辖权。平安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惩罚,由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平安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心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平安生产违法

4、行为的行政惩罚,由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平安监管监察部门管辖。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惩罚,由发证机关确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赐予关闭的行政惩罚,由县级以上平安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确定。赐予拘留的行政惩罚,由县级以上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惩罚法的规定确定。第七条两个以上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惩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平安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第八条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平安监管

5、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觉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刚好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受移送的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平安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第九条平安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惩罚但依法应当赐予行政惩罚的,由平安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第十条上级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干脆查处下级平安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平安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下级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平安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第十一条上级平安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平安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惩罚予以订正或者撤销。

6、第十二条平安监管监察部门依据须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托付符合行政惩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惩罚。受托付的单位在托付范围内,以托付的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惩罚。托付的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托付的单位实施行政惩罚,并对其实施行政惩罚的后果担当法律责任。 第三章行政惩罚的程序 第十三条平安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需出示省级以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其中对煤矿进行平安监察,必需出示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煤矿平安监察员证。第十四条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及其

7、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觉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实行现场处理措施:(一)能够马上解除的,应当责令马上解除;(二)重大事故隐患解除前或者解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责令从危急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短暂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运用,限期解除隐患。隐患解除后,经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复原生产经营和运用。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短暂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运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五条对有依据认为不符合平安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

8、押,并在15日内根据下列规定作出处理确定:(一)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不准运用;(二)依法实行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三)依法赐予行政惩罚;(四)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确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刚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平安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确定书,送达当事人。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解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

9、不行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看法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赐予行政惩罚。第十七条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在作出行政惩罚确定前,应当填写行政惩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惩罚确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惩

10、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第十八条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接受。平安监管监察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惩罚。第十九条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对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惩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第一节简易程序 其次十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惩罚的,平安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惩罚确定。其次十一条平安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

11、作出行政惩罚确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惩罚确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平安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惩罚确定后应当刚好报告,并在5日内报所属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其次节一般程序 其次十二条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惩罚外,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发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赐予行政惩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马上查处的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其次十三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平安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平安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

12、回避:(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平安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派出其进行调查的平安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确定。进行调查的平安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探讨确定。回避确定作出之前,承办案件的平安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其次十四条进行案件调查时,平安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照实回答平安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帮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供应虚假状况。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状况

13、,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平安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平安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缘由并签名。其次十五条平安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人员签名或者单位盖章。其次十六条平安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实行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状况下,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确定:(一)违法事实成立

14、依法应当没收的,作出行政惩罚确定,予以没收;依法应当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其次十七条平安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也可以采纳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有关物品、场所的状况后,再进行勘验检查。其次十八条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平安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平安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刚好对案件调查结

15、果进行审查,依据不怜悯况,分别作出以下确定:(一)确有应受行政惩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据情节轻重及详细状况,作出行政惩罚确定;(二)违法行为稍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惩罚的,不予行政惩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赐予行政惩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严峻平安生产违法行为赐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惩罚的,应当由平安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探讨确定。其次十九条平安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方法其次十八条的规定赐予行政惩罚,应当制作行政惩罚确定书。行政惩罚确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行政惩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惩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惩罚确定,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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