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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危害防治档案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的规定,为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范化、系统化的管理,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健康权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名词解释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第二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用人单位基本情况;2.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3.职业卫生管理规章
2、制度、操作规程;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5.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6.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7.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8.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资料;9.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10.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症、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1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1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记录;13.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第三条 管理规定1.用人单位应有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及时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登记、归档、保管,防止出现遗失。2.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查阅或者复制职业卫生档案材料时,用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3.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4.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5.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