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之水电厂防汛管理制度(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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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水电厂防汛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防汛工作,保证电厂财产的安全,根据水电厂防汛管理办法和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以及发电企业业绩评估指南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防汛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重于抢”的方针。第三条 防汛任务:确保凌津滩大坝、发电厂房安全渡汛。第四条 防汛目标:遇工程设计洪水不垮坝、不漫坝、不水淹厂房。对于超标准洪水采取应急抢险措施,使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第五条 防汛工作的重点是确保防汛电源、排水系统、泄洪闸门系统的安全运行;确保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和防汛通信系统的稳

2、定运行;精心作好洪水预报、调度及大坝安全监测工作;采取一切措施严防水淹厂房事故发生,保证水工建筑物安全稳定运行。第六条 厂属各单位和全厂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及家属都有维护防汛设施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第二章 防汛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 防汛机构:(一)厂部成立防汛领导小组并下设防汛办公室、防汛抗洪抢险队。(二)厂防汛领导小组:厂长(主持工作的副厂长)任组长,副厂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三)防汛办公室设安全生产部,正副主任分别由安全生产部主任、副主任及水工船闸工区主任担任。成员由水工船闸专责工程师、水工观测、泄洪系统等岗位负责人组成。(四)根据防汛抗洪抢险的需要成立

3、防汛抗洪抢险四个预备队。分别组成如下:发电抢险队正副队长由发电运行工区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发电运行工区全体成员;检修抢险队正副队长由五强电力和新光电力负责人、电气维护工区、机械维护工区负责人担任,成员为电力检修全体成员、电气维护、机械维护人员;水工抢险队正副队长由水工船闸工区负责人担任,成员为水工、船闸工区全体成员;后勤供给队正副队长由厂综合部、凌津滩车队负责人 、后勤专责担任,成员为综合部管理人员、生活服务、医疗、运输、等岗位成员组成。第八条 防汛领导小组职责:(一) 厂防汛领导小组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单位防汛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和领导全厂的防汛工作。(二) 如遇特大暴雨洪水

4、或其它严重险情危及大坝安全,而又来不及或通讯中断无法与上级联系时,防汛领导小组应研究渡汛方案,立即做出决策,采取非常措施确保大坝安全。同时及时通知下游地方政府。(三)督促检查防汛准备工作。(四)下达防汛抢险命令,指挥防汛抢险,发布非常情况下的洪水警报。第九条 防汛办公室职责:(一) 负责安排、组织和协调各部门防汛抗洪抢险工作,对全厂的防汛实施归口管理。(二) 根据批准的设计防洪标准和水库调度原则制定年度工程渡汛措施及计划,由厂长批准后,报主管单位审查。(三) 发布洪水预报,及时向上级防汛和主管局报告防汛情况。(四)组织全厂范围内的防汛检查。第十条 安全生产部职责:(一)负责防洪渡汛抢险等各有关

5、技术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并督促执行。(二)参与组织和协调防汛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发电运行工区职责:(一)负责防汛电源和备用电源系统、通讯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维护工作。(二)负责厂房、厂区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工作。(三)在下游水位较高时确保厂房通往下游的管道、闸阀、孔洞关闭、封堵严密可靠以防洪水倒灌厂房。第十二条 五强电力、新光电力、电气维护工区、机械维护工区职责:负责防汛机电设备的维护、检修抢险工作。第十三条 水工船闸工区(含五强电力观测、水情遥测的人员):(一)维护完善水工观测设施,加强对水工建筑物安全监测工作,及时进行观测资料的整理分析,发现异常现象,立即逐级上报。(二)定期经常进行

6、水工建筑物检查、维护,确保水工建筑物处于良好状况。(三)与水库调度室进行联系,加强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维护,确保系统可靠运行。(四)负责向电厂主管单位和有关防汛部门报汛。(五)负责泄洪闸门的调度,运行、维护工作。(六)负责大坝、船闸、边坡及上下游护坡等设施的上述所列之外的有关防汛工作。第十四条 物资管理责任部门(或人员)职责:(一)建立防汛专用物资仓库;(二)负责按防汛物资储备定额要求的防汛物资的供应和管理(水工船闸工区协助防汛物质的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车辆运输部门职责:负责建立并实行车辆防汛值班制度,确保防汛抢险用车。第十六条 保卫责任部门(或人员)职责:(一)负责加强汛期厂房、厂区的消防、保

7、卫工作。(二)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巡逻,确保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第十七条 厂属其它各部门(单位),按各自岗位作好相应的防汛准备工作。第十八条 以上未列出的其它防汛职责按各部门、生产区域(设备)职责划分执行。第十九条 防汛抢险由防汛领导小组组长担任总指挥。发电抢险队负责厂房设备的抢险工作。检修抢险队负责厂房、大坝、排水系统抢修及临时电源临时排水设备的安装工作。水工船闸抢险队负责坝顶及船闸的抢险工作。后勤供给队负责确保抢险的生活、医疗、运输、物资的需要。第三章 防汛有关规定第二十条 防汛例行工作:防汛例行工作包括每年汛前、汛后由防汛办安排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的现场检查,并及时填报“凌津滩水电站防汛检查

8、汇报表”。(一)汛前检查的主要项目:1、大坝、船闸、厂房、泄洪设施等水工建筑物安全运行状况。2、泄洪闸门系统启闭实验。3、防汛电源是否可靠。4、回车场集水井、厂房检修集水井和渗漏集水井的排水状况,设备健康状况,厂区排水沟是否畅通,流向是否正常。5、大坝集水井排水设备运行状况。6、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大坝观测自动化监控系统运行状况。7、防汛物资储备供应状况。(二)汛后检查主要对水工建筑物、金属结构、水下隐蔽工程进行检查,以便查出问题安排在次年汛前的枯水期检修消缺。(三)每年汛前或汛后要对水库上下游进行调查,认真记载库区塌岸、滑坡、下游河道设障阻水情况和其它有损于水库安全的事件并及时将调查情况报主管

9、局和有关部门。(四)汛期编写大事记,汛后及时编写年度防汛工作总结报告。(五)防汛值班:主汛期进入防汛警备状态,厂防汛领导小组24小时值班。第二十一条 泄洪有关规定(一)电厂参与泄洪的设施为9个浅孔+5个深孔+9台机,泄洪闸门设备要维护保持完好,做到汛期启闭灵活可靠。(二)闸门的调度,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调度,闸门的运行操作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第二十二条 凌津滩水库出现以下水情之一,电厂进入警备状态。(一)出库流量超过 10000m3/s。(二)入库洪水流量达10000m3/s(相当五年一遇洪水)。第二十三条 当凌津滩水库出现二十年一遇洪水时(流量Q入= 32000m3/s;),电厂进入防洪抢险

10、非常状态。第二十四条 要正确处理大坝安全、防洪、发电、航运的关系。当防洪、发电、航运与大坝安全相矛盾时,一切服从大坝安全;当发电、航运与防洪发生矛盾时一切服从防洪;充分发挥水电厂的工程效益,避免盲目超蓄洪水或片面追求安全降低运行标准的倾向。第二十五条 水库的防洪调度和防汛设备(区域)职责划分及本条例未明确的部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防汛工作考核标准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防汛及相关设施的管理,每年汛期(4月1日-9月30日),厂部严格对防汛设施进行考核,考核规定如下:(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事故:1、闸门不能正常启闭,造成总泄量达不到调令泄量。2、三孔及以上泄洪闸门不能启闭,处理时间超过1小时

11、。3、闸门不能启闭,处理时间超过24小时。4、防汛备用电源(柴油机)不能投运,处理时间超过1小时。5、同一泵站2台及以上排水泵不能运行,处理时间超过1小时。6、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物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其他损坏。7、船闸由于建筑物、设备原因或人员责任被迫停止通航,停航时间超过2天。8、测报系统全部中断,无法接收水情数据或中继站中断修复时间超过3天。9、大坝监测自动化系统全部瘫痪,或单个系统停止运行修复时间超过5天。10、水库调度设备系统全部瘫痪或单套设备故障,无法作水情预报处理时间超过3小时。11、调度通讯系统(调度通讯交换机、载波因我厂原因)中断30分钟。12、拦污

12、排拉断。13、浮式导航堤锚索拉断或库水位上涨变幅超过3米未进行锚索调整、检查。14、航标冲走。15、与防汛有关的坝顶门机、船闸门机、防洪门及其启闭机不能运行,恢复时间超过2小时。16、坝顶消防水系统被迫停止运行恢复时间超过2小时。17、起重设备人为损坏,经济损失达到3万元及以上。18、洪水预报准确率低于70%。19、由于水调未及时通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够成事故者定为一类障碍:1、闸门不能启闭。2、建筑物、雨棚、屋顶严重漏水,影响安全运行,处理时间超过5天。3、防汛电源故障,处理时间超过2小时。4、测报系统中继站中断2天或库水位失去监视超过15分钟。5、大坝监

13、测自动化单个系统停运达3天。6、水库调度设备单套设备停运超过2小时。7、行政通讯系统(交换机、微波)对外通讯中断1小时。8、拦污排局部拉开、损坏或无人检查、维护超过2天。(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构成一类障碍者,定为二类障碍:1、防汛电源不能及时投入运行。2、排水设备不能及时投入运行。3、船闸由于建筑物、设备原因或人员责任被迫停止运行。4、测报系统3个及以上测站停运或库水位失去监视。5、大坝监测自动化系统单个系统停运或测点停运个数达10%。6、水库调度设备被迫停运。7、与防汛有关的坝顶门机、船闸门机、防洪门及其启闭机不能运行。8、闸门处于开启状态,无人值班或失去与水调值班员的联系。9、水调未按规定汇报或发布通报。10、洪水预报准确率低于80%。第五章 处 罚第二十七条 由于防汛安全管理不当造成的事故,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的标准进行考核处罚。防汛工作中出现的不安全事件对照防汛工作考核标准按电厂业绩目标管理制度的标准进行考核。第六章 反 馈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应根据执行情况和反馈意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一般一年审查一次,三年全面修订一次。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电厂各部门以及五强电力、新光电力。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电厂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它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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