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之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试行)(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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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东北电网可靠性管理,适应电力体制改革需要,提高东北电网安全、可靠供电水平,根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的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以及东北电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东北电网系统内各层次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中东北电网系统内各企业是指东北电网公司及其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所属的

2、发电厂、超高压局、电业局(供电公司)等承担发、输、供电任务的企业; 第四条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实行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统一领导和东北电网、省电网、网内发电厂、供电公司、超高压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可靠性管理的目标和基本任务是:建立科学完善的可靠性管理网络和评价、分析、预测系统,努力提高东北电网电力设备的安全、可靠、经济运行水平及供电可靠性;指导和监督各企业建立、健全可靠性管理体系,评价和分析本企业的系统、设备运行可靠性,研究和拟订本企业的系统、设备最佳可靠性目标。 第六条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在业务上接受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领导。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东北

3、电网有限公司负责东北电网内的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电力行业颁发的可靠性管理的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东北电网相应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由东北电网公司主管生产领导任组长的东北电网可靠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健全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体系,明确可靠性管理工作责任部门,设置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专用设备,负责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电网生产部分工负责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及直属各电网生产企业可靠性数据的采集、保存、汇总、分析工作;负责审核、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

4、完整性”;并按时报送中国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分析、归纳、反馈东北电网供电可靠性、输变电设施可靠性数据,制定促进电力安全生产、提高可靠性运行水平的具体措施。定期印发东北电网电网生产企业可靠性指标分析报告。 (四)电源生产部分工负责东北电网公司所属发电厂的可靠性数据的采集、保存、汇总、分析工作;负责审核、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并按时报送中国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定期分析管理范围内的发电机组、辅机及输变电设备的运行可靠性状况,制定提高可靠性运行水平的具体措施。定期印发东北电网发电企业发电主机、发电辅机、输变电设施可靠性指标分析报告。 (五)组织对电源与电网规划项目、重

5、要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重要设备的更改与选型进行可靠性技术论证。 (六)在与有关方面签订生产运营合同、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安全管理协议等文件中,对设备、机组和电网的可靠性水平提出具体要求。 (七)推行可靠性目标管理,负责对直属单位分解下达可靠性指标,并监督、检查、考核下属单位可靠性管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东北电网内的可靠性管理工作检查、经验交流和人员培训工作,及时了解全国可靠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学习、交流先进经验,结合本单位实际,不断提高可靠性管理工作水平。 (九)定期组织召开东北电网可靠性管理工作总结会议。 (十)组织、协调科技进步项目中有关可靠性管理与技术项目的立项与研究。 第八条省电力

6、公司负责本省电网内的可靠性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及东北电网公司颁发的可靠性管理办法、规程及有关规定等,并制定本省电网相应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健全本省电网由主管生产领导任组长的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指定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省电网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设置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专用设备,明确管理体系。 (三)负责采集本省电网管理范围内的发供电企业的可靠性数据,汇总后按时报送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并对本公司管辖范围内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四)推行可靠性目标管理,负责对所属单位分解

7、可靠性指标目标值并进行考核工作。 (五)定期分析和通报本省电网管理范围内的可靠性指标完成情况; (六)组织开展本省电网管理范围内可靠性管理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及工作总结。及时了解全国可靠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学习、交流先进经验,结合本单位实际,不断提高可靠性管理工作水平。 第九条东北电网所属各发电厂、超高压局和供电公司负责本单位可靠性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及东北电网公司及所属省公司颁发的可靠性管理办法、规程及实施细则等,并制定本单位相应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由主管生产副局(厂)长任组长的可靠性领导小组,指定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

8、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明确三级可靠性管理网络,宣传普及可靠性管理知识,普及全员可靠性管理意识。 (三)负责采集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发供电可靠性数据,汇总后按时报送所属省电网公司;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直属超高压局、供电公司直接报送电网生产部;直属发电厂直接报送电源生产部;各单位应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四)定期开展本单位可靠性分析活动,对本单位的供电可靠性、输变电设施可靠性、发电主机可靠性及发电辅机可靠性指标进行分析,提出并落实提高可靠性的措施。 (五)推行目标管理工作,将年度可靠性指标分解,落实到部门和班组,实现量化的目标管理。负责完成省公司下达的可靠性指标

9、。监督、检查、考核下属单位可靠性管理工作。 (六)各级可靠性管理专责人员需经上级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发供电单位对本单位可靠性管理网络成员和生产人员定期进行可靠性业务培训及经验交流,提高全员的可靠性意识,不断提高可靠性管理水平。 (七)保证可靠性专业人员的相当稳定性。必要的人员更换时,必须做好交接工作,进行必要的培训,要确保可靠性工作的连续。交接工作时要交接所有可靠性资料,历年可靠性数据、软件。尤其是历年可靠性数据要视为重要生产设备技术资料,不得损失。 第三章 可靠性数据及分析总结报送时间及要求 第十条东北电网所属发、输、供电单位都要按时报送,执行月报制。报送时间及要求规定如下: (一)东北电

10、网公司所属发电厂报送时间:发电主机可靠性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输变电设施可靠性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发电辅机可靠性每月第6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二)东北电网公司直属超高压局、供电公司报送时间:用户供电可靠性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输变电数据每月第6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三)各省电网公司向东北电网公司报送时间:用户数据每月第6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输变电数据每月第8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四)东北电网公司向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报送时间:用户供电可靠性、输变电设施、发电主机、发电辅机可靠性数据,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其他有关信息应按中电

11、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要求及时报送。 (五)报送单位发现数据有误需更正时,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说明原因,更改的数据内容应随下月数据一并报送。 (六)当所管理的设备、机组的产权或运行管理单位等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报,并做好全部可靠性数据及资料的移交工作,保证可靠性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七)填报电力可靠性数据应当做到准确、完整和及时:准确的含义是:按客观实际如实进行统计评价,做到事件定性、代码准确;完整的含义是:按规定项目填报可靠性数据,做到事件和内容无遗漏;及时的含义是: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可靠性数据。 第十一条可靠性分析要为生产服务,可靠性分析要与各专业沟通,分析结果要及时反馈给领

12、导和有关部门。对于设备存在的突出问题,可靠性管理负责人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深入分析,拿出处理措施,并定期检查实施。可靠性分析内容应包括: (一)分析影响设备可靠性的主要原因,提出注意事项。 (二)分析造成设备非计划停运的原因,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 (三)分析比较可靠性指标完成情况。 内容包括:指标完成、同期比较、停电原因分析等。 第十二条可靠性分析报告报送时间规定: (一)各发电单位可靠性指标的综合分析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报东北电网公司电源生产部。全年的可靠性管理工作总结于次年度元月底前报东北电网公司电源生产部。 (二)各超高压局、供电公司可靠性指标的综合分析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报所

13、属省电力公司生产部,全年的可靠性管理工作总结于次年度元月25日前报所属省电力公司生产部。 (三)省电力公司可靠性指标的综合分析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25日前报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电网生产部。全年的可靠性管理工作总结于次年度元月25日底前报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电网生产部。 (四)对于重大的停电事件、非计划停运(机组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300小时、主要输变电设施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720小时、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全站非计划停电、大面积的用户停电等事件),应有详细分析报告。 第四章 可靠性统计评价工作规定与程序 第十三条开展电力可靠性统计评价工作应执行以下标准和要求,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全国统一的可靠性管理信

14、息系统软件。 (一)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DL/T793-200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二)输变电设施可靠性评价规程,DL/T837-20xx,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三)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DL/T836-20xx,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四)新建发电机组启动试运行阶段可靠性评价办法(暂行),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五)电力可靠性管理代码,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六)中电联颁发的其它有关规范、制度。 第五章 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其职称评定、晋升晋级按工程技术系列进行,与其他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思想作风端正,事业心强,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生产实践和管理经验。 (二)掌握政府部门、中电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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