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报告制度最新传染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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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报告制度最新传染病报告制度传染病报告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我处传染病报告制度,加强传染病报告的管理,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特对疫情报告管理要求如下: 一、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科室、站、所、门诊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临床、防疫、保健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二、报告方式以填报传染病报告卡为准,可先电话报。如遇甲类传染病及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甲类传染病和疫情爆发应立即报告,并于2小时内完成网络报告;对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诊断后,应于6小时内网络报告;对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内网络报告。(疫情报告电话:8999739、8999737,手机 13769562825 、13577450950 )。 三、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时,要按填卡说明填写完整,对流动人口需填清楚现住址,户口住址及职业等。 四、发现AFP、新破、麻疹、乙肝等几种传染病在填写报告卡的同时,要填写个案调查表。 五、传染病报告报告管理人员应于每月三旬(即每月9日、19日、29日)定期开展传染病漏报、迟报检查。 六、传染病报告实行奖惩制度,与相关医护人员的绩效和责任制考核挂钩。责任报告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若有违背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流行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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