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银行人事管理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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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人事管理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人事管理职能,为中国XX发展银行(简称XX行,下同)的改革与发展提供组织保证和人力支持,依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XX行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XX行人事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干部管理、劳动工资管理、保险统筹管理、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教育培训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及奖惩等。第三条各级人事部门是人事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按照总行规定,落实人事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职责。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XX行各级机构。第二章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第五条XX行各级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应当坚持精简高效、合理配置、分类管理的原则。第六条XX行实行总、分行制

2、,设置总行、省级分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地(市)分行和县(市)支行。第七条省级分行按照业务量划分为一、二、三类行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地(市)分行按照业务量和所辖支行数量划分为一、二、三、四类行;县(市)支行按照业务量划分为一、二、三、四类行。第八条分支机构的增设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分支机构的撤销、合并、迁址、更名等机构变更事项,须经总行批准并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相关手续。第九条各级行内部机构设置:(一)总行设置: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研究室、资金计划部、信贷一部、信贷二部、财务管理部、会计结算部、信息电脑部、人事部(党委组织部)、教育部、稽核部、监察室(纪委)、

3、保卫部、机关党委、宣传部、系统工会、团委、总务部(机关服务中心)、营业部、XX发展与金融杂志社。(二)省级分行设置: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资金计划处、信贷管理处、财务管理处、会计结算处、信息电脑处、人事教育处(党委组织部)、稽核处、监察室(纪委)、保卫处、宣传处(党委宣传部,并负责XX发展与金融杂志社通联站工作)、工会、团委、机关党委。工会、团委、机关党委可合署办公,各自挂牌。产棉大省可分设信贷一处、信贷二处。(三)地(市)分行一、二、三类行设置: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宣传部)、计划信贷科、财务会计科、信息电脑科、人事教育科(党委组织部)、稽核科、监察室(纪委)、保卫科8个内部机构;四类行设置:

4、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宣传部)、计划信贷科、财务会计科、人事教育科(党委组织部)、稽核监察科(纪委、保卫科广个内部机构。地(市)分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章程设立,挂靠有关科室。不具有管理县(市)支行职能的四类行,其财务会计科与营业部合署办公;按照县(市)支行管理的地(市)分行,其会计出纳部或综合业务部与营业部合署办公。(四)县(市)支行一、二类行设置:办公室、信贷部、会计出纳部;三、四类行设置:信贷部、综合会计部,同时在综合会计部挂办公室牌子。各类行的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按各自章程设立,不配备专职人员。第十条分支机构的人员编制按其类别确定。第十一条省级分行营业部比照地(市)分行管理,地(

5、市)分行营业部比照县(市)支行管理。具有管理县(市)支行职能的省级分行营业部,其内部机构、人员编制、领导干部和中层干部职数,按照同类地(市)分行的标准确定。副省级省会城市的省级分行营业部,干部级别不变。不具有管理县(市)支行职能的省级分行营业部、具有管理县(市)支行职能的省级分行营业部的营业室和地(市)分行营业部,其内部机构、人员编制比照县(市)支行“三定”方案确定。第十二条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分行实行计划单列,由总行直接管理。第三章干部管理第十三条干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化”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

6、、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依法办事原则。第十四条干部实行垂直管理,除中央管理的干部外,实行下管一级、分级管理的办法。第一节干部职务名称表和备案干部名单第十五条XX行干部配备按照编制职数执行。总行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一)党委各部(室)部长(主任)、副部长(副主任),党委各部(室)处长、副处长。(二)各部(室)主任、副主任,各部(室)处长、副处长。(三)主任级、副主任级监察员、稽核员、总工程师,处级、副处级监察员、稽核员。(四)纪委副书记,主任级、副主任级纪律检查员,处级、副处级纪律检查员。(五)系统工会常务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处长、副处长;团委书记、副书记,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7、;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处级、副处级纪律检查员;机关工会主席、副主席;机关团委书记;机关女职工工作委员会主任。(六)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副经理。(七)XX发展与金融杂志社社长、副社长,总编辑、副总编辑,部门主任、副主任。(八)主任级、副主任级、正处级、副处级及相当职务的干部。(九)主任助理、处长助理、经理助理。(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系统工会主任,行长、副行长及相当职务的干部,行长助理。(十一)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系统工会主任,行长、副行长及相当职务的干部,行长助理。(

8、十二)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湖北、广东、四川、陕西省分行营业部党委书记,总经理。第十六条需向总行备案的干部职务名单:(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纪委副书记,党委部(室)部长(主任)、副部长(副主任),处长、副处长。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系统工会副主任,团委书记,处(室、部)处长(主任、经理)副处长(副主任、副经理)及相当职务的干部,直属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处长(主任、经理)助理。(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纪委副书记,党委部(室)部长(主任)、副部长(副主任),处长、副处长。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系统工会副主任,团委书记,处(室、部)处长(主任、经理)、副处长(副主任、副经理)及相

9、当职务的干部,直属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处长(主任、经理)助理。(三)各地(市)分行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系统工会主任,行长、副行长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含XX行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区、县支行的副处级以上干部),行长助理。(四)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湖北、广东、四川、陕西省分行营业部党委副书记、委员,党委部(室)部长(主任)、副部长(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副总经理,处长、副处长,部门经理、副经理及相当职务的干部,部长(主任、处长)助理。第十七条省级分行和地(市)分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管理的干部名称表和备案干部名单。第二节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第十八条领导干部必须具

10、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政策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作出实绩;熟悉金融业务、经济工作和现代化管理,遵守国家经济、金融法律法规;(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五)正确行使权力,勤政廉政,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

11、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反对官僚主义、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顾全大局,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第十九条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一)在基层单位或在下一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二)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岗位)任职的经历。(三)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由副职提任正职,一般要在副职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由正职提任上一级副职,一般要在正职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行长、副行长(含行长助理、副厅级省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应具备大学本

12、科以上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地级分行(含省级分行营业部)的行长(总经理、含副厅级省分行营业部副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县级支行(含地级分行营业部)行长(经理)、副行长(副经理),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含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五)必须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其他培训机构3个月以上的培训。(六)身体健康。(七)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规定的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的党龄要求

13、。(八)担任各级行行级领导职务的,还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备案)。第二十条干部一般应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第二十一条大胆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意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选拔任用各级行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考虑领导班子的年龄结构、专业结构和整体素质,形成合理的年龄梯次结构。省级分行领导班子中应有40岁左右的干部;地(市)分行和县(市)支行领导班子中应有35岁左右的干部。第二十二条实行任职年龄上限制。各分支机构的科级领导干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3周岁的;处级领导干部,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

14、5周岁的,原则上退出领导岗位,根据身体条件和干部管理权限安排适当工作。退出领导岗位的人员,原职级待遇予以保留。拟提任分支机构领导职务的干部,原则上科级领导职务男不超过45周岁、女不超过40周岁;处级领导职务,男不超过50周岁、女不超过45周岁。工作特别需要的,可适当放宽。第二十三条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分别不同情况,在12年内不得提拔任用;被立案审查的,在审查期间不得提拔任用。第三节干部考察和考评第二十四条干部考察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走群众路线的原则,对干部德才情况作出准确、客观的评价,为正确决定干部任免、奖惩、培训、交流等提供依据。第二十五条考察的主要对象是领导班子成员、拟提拔的干部和后备干部

15、。第二十六条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第二十七条拟提任干部考察的基本程序:(一)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或主要负责人通报考察任务、内容、方法等,听取意见;(二)查阅档案及有关资料,了解基本情况;(三)民主推荐或民意测验;(四)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五)与考察对象谈话,了解其思想、学识水平、综合分析能力、反应能力等;(六)视情况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反馈考察情况;(七)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八)向党委汇报。第二十八条考察干部须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第二十九条考察结果应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依据。对工作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应及时予以提拔或给予奖励;对群众意见大、本人又缺乏认识的,应严肃批评,限期改正;对经教育无明显改进、确实不称职的,或民意测验中,有13不称职票的,应当坚决调整;对反映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认真查处,问题严重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方面严肃查处。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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