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管理办法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试用期辞职工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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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医疗制度改革,降低公司行政费用,提供合理的医疗福利条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管理原则和范围第二条公司按照国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精神,按属地化、社会化原则,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公司和员工共同缴纳。其中,公司缴费率控制在员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员工缴费控制在本人工资收入的2。视情况,按规定相应调整费率。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第三章病假第五条员工享有有薪病假。请假程序及请假标准见员工请假办法。第六条员工请病假须出具公司认可医院的医疗证明。第四章帐户分立及支付第七条公司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约30)计入当地统筹基金

2、,其余以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年龄段确定不同比例计入职工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则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第八条规定当地确定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起付标准(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和最高支付限额(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由个人帐户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职工个人也应承担一定比例。第九条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不由统筹基金支付,公司可参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或商业医疗保险解决。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第五章医

3、疗费报销范围第十条公司应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公布的就医和购药清单确定可报销或不可报销范围。公司定期向员工公布。第十一条一般而言,公司暂确定以下标准:1.下列费用属报销范围:药品费、住院费、理疗费、注射费、手术费、检验费、X光透射费、照片费、计划生育费、接生费(独生)、针灸费、敷料费、住院煎药费、危重输血费、公司体检费。2.下列费用不属报销范围:挂号费,出诊费,门诊煎药费,押瓶费,装配假眼、牙齿、假肢、皮钢背甲、腰围、眼镜、胃托、鞋垫、拐杖、助听器,割狐臭,矫形,整容,证书费,配药用肉、鸡、酒、蛋、蜂蜜、桂圆等,取暖费,陪侍费,转院费,特护费,娩期婴儿护理费,环卫防疫设备费,医学研究费,以及

4、违法乱纪造成伤害、酗酒、自杀发生的急救住院费,体检性质的X光透视、照片,一般报考学校、出国、进修、婚前检查费用。第六章医疗程序第十二条员工须到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第十三条依据医生诊断证明,决定病假、住院、转院等,并及时向人事部通报。第十四条病愈或长病者中填报医疗费报销单,经人事、财务部审查、审核,报总经理批准。第十五条病假期员工应与其主管保持联系,使公司了解其健康状况。第十六条病愈后交付医院证明,回本部门安排继续工作。第七章工伤处理第十七条员工发生工伤事故,首先积极入院治疗,公司有必要时,应调动人员照顾。第十八条公司组成医务鉴定小组,对员工伤残状况进行鉴定,鉴定范围:1.员工病伤残的状况

5、及程度;2.员工是否能继续工作;3.员工是否享受劳动保险;4.鉴定后向公司写出书面报告及建议。第十九条医务鉴定小组如对员工就诊医院诊断证明持有异议,可另指定医院复查。第二十条公司和员工就其因病伤疗养、提前退休、长假后复工、劳动保险待遇等进行磋商,达成协议。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其个人帐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第二十二条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本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职工缴纳,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人事部会同财务部解释执行,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颁行。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

6、险管理办法一、 就诊医院: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应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诊。被保险人在出差期间患病,应在当地县(区)以上的公立综合性医院就诊。二、 赔付标准:1. 医疗保险赔付:()、门诊治疗的赔付标准:A.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每天只限报一次,每次按85%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付额以人民币300元为限。B. 因意外伤害的门诊治疗费用(不包括药品费)全部赔付,并且每天无最高限额。C. 因意外伤害造成的门诊治疗的药品费用,按100%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偿额以人民币300 元为限。D. 检查费:除急诊外,单项检查费超过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7、孕妇围产期检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付,正常妊娠者,以人民币500元为限;异常妊娠者,以人民币800元为限。E. 因疾病门诊的手术费按85赔付,每天无最高赔偿额的限制。()、住院治疗(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需)的赔付标准:. 药品费:(按政府医疗主管机关规定的自费药品除外)赔付95%。. 治疗费、手术费、输血输氧费以及敷料费赔付95%。. 住院床位费:以每人每天不超过人民币40元为限。. 检查费:除急症外,单项检查费超过人民币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分娩费:按实际支出的85%赔付。正常分娩者以人民币3000元为限;难产者最高以人民币4000 元为限。()、注意事项:.被保险人

8、在门诊或住院期间,如需配合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向医院声明,将自费药在医疗费收据上分别列清。否则,保险公司会拒付部分或全部医药费。.被保险人在申请门诊医疗费赔偿时,应按门诊日期顺序提出索赔,本次索赔的医疗费单据日期必须在上次的索赔日期之后。.被保险人申请住院及门诊医疗费赔偿,应在交费之日起天内提出。.人身意外伤害赔付: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的规定,按伤残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三、 凡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可投保:恶性肿瘤(癌、肉瘤、白血病)、精神癫癞、痴呆、脑血管硬化、心肌梗塞、高血压(期以上)、心脏病(心功能不全级以上)、支气管扩张、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结核(传染期、慢性纤

9、纬空洞形、肺硬变)、肝硬化、慢性肾炎、肾结核、肾病综合症、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红斑狼疮、性病、爱滋病及其它先天性和遗传性疾病。四、对下列费用不负赔付责任:. 挂号费、陪人费、特别看护费、伙食费、营养费、出诊费、奶粉费、婚检费、煎药费、转院治疗的交通费、国家医疗主管机关规定应由个人自负的其它费用以及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镶牙、整容(因意外事故造成畸形者除外)、美容、矫形手术、气功治疗、验眼、配镜、助听器、人工器官、家庭病床、性病、爱滋病、未婚人工流产、个人服务、按摩治疗以及因投保前已患有的慢性病的治疗费用。. 被保险人自杀、斗殴、犯罪、吸毒、违法和故意行为所致的所有费用。. 因第三者造

10、成被保险人伤害,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医疗费用。. 战争或军事行动、动乱或暴乱、核子辐射、核污染所致的一切费用。. 在中国境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被保险人因疾病所致死亡或残废。试用期辞职工资结算具体怎么算律师:实际操作中基本有两种:一个是离职那天就当面结清,拿钱走人一个是和当月正常发薪日期一起发薪虽然法律规定了15天,但完全严格执行的比较少,即使企业没有在15天之内给,但在当月发工资时给了,也不算什么大问题如果你想立即拿到工资,还是和单位好好说说补充:这种结算方法不违法,还是那句话,如果你想立即拿到工资,就和人事好好谈谈.员工试用期辞

11、职,工资是否可以“打折”闫女士在新的工作岗位工作了一个月的时间,她发现自己并不适合这份工作,便提出辞职,可是说 好的每个月1000元的月薪却变成400元钱,几经周折后,又变成了800元钱。在求职过程中,很多用人单位都会提出“试用期3个月”的要求,期间,如果求职者提出辞职,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就要“打折”了吗?试用一个月提出辞职“在试用期期间,我干满一个月后提出辞职,公司就要克扣我的工资,这合理吗?”日前,沈阳市民闫女士向记者大倒苦水,“1000块钱的工资其实不算什么,关键是为了争一口气!”她很气愤地说。闫女士曾在多个用人单位工作过,可是前不久的一次经历却令她十分生气。2007年10月22日,闫女士

12、经过面试后,被应聘到吉林合众格力空调销售公司沈阳办事处工作。在面试时,双方讲好试用期为3个月,闫女士主要从事设计工作,试用期工资为月薪1000元。可是到了2007年11月16日,工作了大半个月的闫女士发现自己并不适合这份工作,决定工作满一个月后离开这家公司,寻找新的职业。于是她提前一周向该企业提出了辞职申请。到2007年11月23日,她正式离开了这家公司。工作了正好一个月的时间,按照之前的约定,吉林合众格力空调销售公司沈阳办事处应该支付她一个月的薪水1000元,但是该公司却迟迟不愿支付。闫女士主动上门找了多次,每次得到的答复都是“再等等”!后来该公司提出支付她800元的薪水。讲好了月薪1000

13、元,怎么工作整一个月时间,工资却变成了800元?难道工资也可以“打折”吗?闫女士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在她看来,工作了一个月,就应该按照约定拿一个月的薪水,吉林合众格力空调销售公司沈阳办事处的做法明显是违约行为。用人单位有“苦衷”接到闫女士的求助后,本报记者带着相同的疑问找到了吉林合众格力空调销售公司沈阳办事处经理韩雪峰,他给记者的答复是:公司培养新人需要一定的费用,“新人”私自提出辞职,这笔费用就应该由“新人”来承担,所以公司不能支付全额1000元的工资。韩雪峰经理告诉记者,该公司招聘员工,希望招聘的是在该公司长期工作的员工,闫女士在该公司正好工作了一个月时间就提出辞职,公司有一种被“涮”的感

14、觉。而且该公司在培养“新人”上花费了一定的费用,比如说像“免费午餐”之类,如果“新人”私自提出辞职,就应该为这部分费用“埋单”。“在她工作的一个月时间里,她并没有完成这个岗位本应该完成的工作任务,况且,她也有可能带走我们公司的一些技术!”韩雪峰经理觉得公司吃了大亏,“她工作一个月,给公司创造的利润不到100块钱!”正是基于这些“原因”,吉林合众格力空调销售公司沈阳办事处最终决定支付给闫女士800元钱的工资。到记者截稿时止,一位自称是吉林合众格力空调销售公司的王喜波经理给记者打来电话。他告诉记者,对于试用期,公司内部有严格的规定,试用期员工月工资只有800元钱。至于1000元的说法有可能是公司某

15、位负责人的个人说法。并且,按照公司规定,试用期未满三个月的“新人”不能全额领取工资,闫女士就是一个例子。面对记者,吉林合众格力空调销售公司的两位负责人对这件事的“解释”出现了矛盾。试用期是双方的考察期“试用期不是白用期,一方面是用人单位通过一段时间来考察试用求职者,另一方面也是求职者考察试用新的工作岗位,双方都可以单方面提出解约。”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文波说。董文波律师告诉记者,就闫女士遭遇的这件事而言,吉林合众格力空调销售公司沈阳办事处应该按照约定支付闫女士全额工资。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从2008年1月1日起,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但要支付求职者双倍的工资,同时还将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闫女士与吉林合众格力空调销售公司沈阳办事处之间已经形成了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办事。既然闫女士工作了一个月,公司就应该支付她一个月的工资。试用期不单单是公司在试用新人,这是一种双方的试用,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董文波律师说,“如果公司对新人进行了培训,就应该按双方的约定来承担培训费用,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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