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费农科生教育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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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公费农科生教育实施办法晋教20211号山西省教育厅中共山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公费农科生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教育局、市委编办、财政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晋发20181号)精神,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引导更多青年人才投身我省基层农业农村事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山西省教育厅中共山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2月5日公费农科生教育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

2、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动我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培养更多知农爱农兴农强农的新型人才,坚持依法治教,按照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费农科生教育是指山西省属农业院校面向涉农专业本科生实行的,由省级财政承担其在校期间学费、教材费、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动态调整)的农科生培养管理制度。第三条公费农科生是面向乡镇和基层综合便民服务机构中专项从事农技推广工作急需紧缺专业定向培养的本科生,毕业后到定向培养区域就业。公费农科生由省属农业院校按照公费农科生教育协议进行教育培养,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后须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和

3、义务。第二章 招生录取第四条省教育厅会同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结合各乡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编制及实有人员情况统筹制定公费农科生的专业招生计划、分专业招生数量、定向培养区域,确保招生培养与基层岗位需求有效衔接。第五条培养院校招收公费农科生通过高考选拔,列入提前批次,单独划线,单独录取。招生录取严格按照“阅知协议,填报志愿,高校录取,签订协议”的步骤,面向全省考生公平、公正、公开招生。培养院校、各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公开宣传、招考报名发动工作。第六条凡热爱“三农”事业,毕业后志愿到乡镇和基层综合便民服务机构工作,具备普通高考报考条件的高中阶段毕业生

4、,均可报考。第七条报考公费农科生的考生要与培养院校、生源所在地地市级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共同签订公费农科生教育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 定向培养第八条公费农科生培养院校,要根据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需要,按照招生专业单独编班,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优化课程设置,强化实践教学,确保培养质量。第九条公费农科生在“三农”领域急需紧缺涉农专业进行培养。急需紧缺涉农本科专业主要为农学、植物保护、园艺、农业资源与环境、动物科学、动物医学、林学、农业水利工程、农业机械化、农林经济管理、土地资源管理等,学制四年(动物医学专业学制为五年)。每年根据需要选择部分专业轮流招生。第十条公费农科生定向就

5、业区域相关单位配合培养院校开展专业实习、实践等教学活动,并根据农业农村生产实际需要对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修订提出意见建议。第十一条公费农科生入学后不得转学和转专业。如确因身体条件等不可抗拒原因需要转专业的,可按照培养院校转专业管理规定在当年招收公费农科生的专业范围内调整。第十二条公费农科生毕业后应当到乡镇和基层综合便民服务机构定向就业,入职时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纳入事业编制实名制管理,合同期为5年。合同期满,严格实施聘期考核,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签聘用合同。第四章 履约管理第十三条公费农科生入学后,确因身体条件等不可抗拒原因需转到非定向专业的,取消公费农科生待遇,并退还免缴的所有费用

6、。第十四条公费农科生因个人原因(因病休学等除外)中断学业,或未在培养期满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者,定向就业县(市、区)有关部门有权与其解除公费农科生教育协议,并退还免缴的所有费用。第十五条公费农科生毕业后,未按协议到定向就业区域的乡镇和基层综合便民服务机构工作,要按规定退还免缴的所有费用,并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按免缴费用的50%计算,下同)。在定向就业单位工作未满5年或考核不合格,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根据服务期未满年限,按比例退还免缴的费用,并交纳违约金。第十六条公费农科生在培养期和服务期内原则上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如确被脱产研究生录取,原定向协议仍然有效,协议期限顺延,最低服务的合同期不变,

7、研究生期间不享受公费生的免缴费用和生活补助等政策。如研究生毕业后不履行定向就业协议,退还免缴的所有费用,并交纳违约金。第十七条公费农科生的履约管理,以及收缴、管理和使用退还的免缴费用和违约金,在培养期内由培养院校负责,在毕业入职后的服务期内,由工作单位所在地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十八条培养学校和市级农业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公费农科生履约动态跟踪管理机制,建立公费农科生诚信档案,对违约的要公布违约记录,记入人事档案。第十九条公费农科生在报考、学习、转专业、就业、读研、社会服务等环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 条件保障第二十条公费农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免缴的学费

8、、教材费、住宿费和给予的生活补助,由省财政负担,列入培养院校年度预算予以保障。第二十一条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协调,建立分工明确的责任管理体系。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公费农科生的招生和培养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在公费农科生确定就业单位后的入编备案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省级人社部门根据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经同级编制部门审核同意的公费农科生就业岗位信息,下达人员计划,基层人社部门要按规定为用人单位办理人事手续做好服务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提供公费农科生定向培养的需求和工作岗位。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为公费农科生到乡镇和基层综合便民服务机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宿舍。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签订公费农科生培养协议书的公费农科生。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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