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区矫正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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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社区矫正官,霉墅圆圈Judicia.1AdministrationattheLocalLeve论社区矫正官吴宗宪(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犯罪与矫正研究所所长北京100875)文.J _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需要有不同类型的工作同时,司法助理员也是社区矫正工作者中居于领导地位人员对社区矫正的对象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多方面的工!的执法人员.为了顺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我国很多地方进作.这些依法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人员,一般被统称为行了聘请专业社会工作者(矫正社会工作者) 和社区矫正志社区矫正工作者. 根据目前已经形成的共识 ,社区矫正工 f 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尝试,使司法助理

2、员与矫正社会工作者是一个总的概念,其中具体包括不同种类的工作人员,例如,街道,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司法助理员),矫正社会工作者,社区矫正志愿者等.在这些工作人员中,司法助理员发挥着最为关键的作用,给他们确立恰当名称,对他们实行科学管理,直接关系到社区矫正工作的成败.本文探讨司法助理员的恰当名称和科学管理问题.一,基本定位和现有名称根据中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工作实践,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承担着社区矫正的主要管理工作,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其中,具体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和管理社区服刑人员的工作人员,是最基层的司法行政机关街道,乡镇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他们通常被称为司法助理员.司法助理员是社

3、区矫正工作的主要承担者.根据中国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最具权威性的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 2003 年 7 月 10 日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两院两部 通知)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这意味着,街道,乡镇司法所的正式工作人员司法助理员,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承担者,他们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作者,社区矫正志愿者一起,构成了基本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社区矫正

4、工作者,共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在这支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中,司法助理员是居于领导地位的执法人员.首先,他们是居于领导地位的工作人员.司法助理员代表国家,组织,领导其他社区矫正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而其他社区矫正工作者矫正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要在司法助理员的组织,领导下,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其次,他们是执法者.在社区矫正工作者中,司法助理员是代表国家刑事司法机关的执法者,而矫正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则是辅助工作人员,他们在司法助理员的组织领导下,从事相关的辅助性工作,特别是帮困扶助性质的工作.除了司法助理员这个名称之外,对于作为执法者的司法助理员,人们还使用了别的名称.例如,司法所工作人

5、员 ,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专业社区矫正人员,社区矫正官员等.这些名称的使用 ,造成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中最重要的那部分人员的称谓混乱的现象,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必要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合理的名称.二,确立社区矫正官 名称的必要性在对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执法者确定合理的名称时,可以考虑把社区矫正官 作为这样一个恰当的名称 .社区矫正官就是在社区矫正中承担执法职能的国家工作人员.迄今为止,社区矫正官是一个学术概念,有关规定中并司法部 2004 年 5 月 9 日发布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12 条.昊宗宪: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种类与名称, 中国司法,2005 年第 l

6、2 期./JudicialAdministrationattheLocalLevel 冒墅嘲/未使用这样的概念.从有关规定来看,担任社区矫正官职能的有关人员的正式名称,是司法助理员. 例如, 司法部 1981 年 11 月 18El 印发的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对司法助理员的工作职责等作出了规定,规定司法助理员的工作职责有 5 项.国务院 1989 年 6 月 17El 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 2 条第 2 款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 El 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司法部 1996 年 6 月 24El 发布的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中,对司法所及司法助理员

7、承担的职能作出了具体规定.不过,在学术研究中,已经有很多人在使用社区矫正官 的名称 ,倡导建立社区矫正官制度 .例如,陈和华(2006 年 )提出 ,在法律层面上建立由社区矫正官为核心的社区矫正官制度非常必要.应该在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内设置社区矫正官一职,专司社区矫正的管理和执行工作,并赋予其执法主体的资格.后来(2011 年),陈和华发表文章,进一步论述了建立社区矫正官制度的问题:所谓社区矫正官制度,是指以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主,并由其领导其他社会工作者进行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的矫正制度.这一制度针对社区矫正的特点,以社区矫正官为核心,广泛动员其他社会资源参与社正矫正,既保证了社区矫

8、正的刑罚执行性质和刑事司法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又解决了社区矫正地域相对分散,人力资源相对不足的困难,有其不可替代的优越性.其他研究者也表示了主张设立社区矫正官的看法.例如,董邦俊,王振(2007 年) 认为,社区矫正的队伍包括社区矫正官,专业矫正人员和志愿者三部分,社区矫正官是社区矫正机构中的执法人员,是不穿警服的警察, 享有专属执法权.主要来源为监狱警察和基层司法人员.又如,李文华(2008 年) 认为,在社区矫正中,应当设立以社区矫正官为执行主体,社会志愿者为工作主体的二元主体结构.再如 ,张传伟(2011 年)认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构成应采用1+x模式.在1+x 模式下,1指

9、矫正官,是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国家公务员,主要从事社区矫正过程的刑罚执行,行政管理等工作.X指除矫正官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司法社工,社区矫正志愿者等,应由社会组织担任,主要从事社区矫正过程中的服务性工作.从多方面来看,确立社区矫正官 的职业名称,是很有必要的:一司法助理员的名称不适应中国社区矫正工作艚况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司法助理员 的名称已经不适应中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首先,司法助理员的名称不适应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性.社区矫正被看成是一项非监禁刑罚执行工作, 是刑事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认为,旨在依法处理刑事案件的刑事司法工作,由刑事l 侦查,刑事起诉,刑事审判和刑事执行等

10、四个主要环节组l 成,而社区矫正是刑事执行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助理员从事的社区矫正工作本身,就是刑事执法工作,而不是其他刑事司法工作的辅助工作 ,因此,将从事这类执法工l 作的工作人员称为司法助理员, 是不恰当的,司法助理员 的名称与他们所从事的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性质不相吻合.j 其次,司法助理员 的名称不适应社区矫正工作的独立性.根据在刑事司法工作中的职权划分,司法行政机关是l 其中从事刑事执行工作的独立部门,作为最基层的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司法助理员,独立从事社区矫正工作,是正规的,具有完全的刑事司法执法资格的刑事司法人员,而不1 是其他类型的刑事司法人员的助理人员, 不是其他类型的

11、刑事司法工作人员的助手 .因此,司法助理员的名称与他们所从事的社区矫正工作的独立性质不相吻合.(二)司法助理员的名称不适应他们承担的 I 作情况首先,从司法助理员在社区矫正中的地位和作用来看,他们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承担者.根据两院两部通知的规定和社区矫正实践,司法助理员是完成社区矫正任务的主要力量,他们在社区矫正中的地位和作用要超过其他刑事l 司法机关,他们要牵头组织 其他刑事司法机关和其他组织等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真正的主力,而不是社区矫正工作的辅助力量 .助理人员是指1协助主要负责人办事的 人员,司法助理员就是协助别f 人开展司法工作的人员.这种理解显然与司法助理员在社区J

12、 矫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不相吻合.因此,司法助理员是一个1 不恰当的名称.有些文献曾经使用了社区矫正官员 的名称.不过 ,现在看来,这个名称不像一个典型的职业名称,而且,其中的官员 又似乎突出了官 的含义 .因此,改为 社区矫正官似乎更加简洁明了 ,也更加规范准确.陈和华:论我国社区矫正的组织制度,法学论坛 ,2006 年第 4 期.陈和华:关于建立我国社区矫正官制度的思考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 年第 l 期.董邦俊,王振:社区矫正的制度化构想,政法学刊 ,2007 年第 4 期.李文华:论社区矫正的主体,青海社会科学 ,2008 年第 5 期.张传伟: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1

13、+X模式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 年第 1 期.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 ( 第 5 版),商务印书馆 2005 年版,第 1782 页.,璺圆垦?JudicialAdministrationattheLocalLevel其次,从司法助理员担任的具体工作职能来看,社区矫正应当是主要职能之一.尽管司法助理员承担着多项工作,但是,从这些工作的重要性和社区矫正的未来发展来看,社区矫正可能会是他们所承担的最重要的工作,是他们最过硬的执法业务.司法部 1996 年 6 月 24 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中,规定司法所及司法助理员承担 8 项职能:(1)协助

14、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2) 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 ,参与重大疑难民问纠纷调解工作;(3) 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4)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5) 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6)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7)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8) 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2003 年 7 月 10 日发布的两院两部通知规定,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因此,目前的乡镇司法所及司法助理员至少承担着 9 项工作职能.在这 9 项职能中,只有社

15、区矫正工作是具有真正独立性的,有明确严格的硬性要求 的,确实属于刑事司法工作组成部分的 执法工作 的业务;而其他职能或者不具有独立性(例如,上述的第一项职能),或者具有很大的 弹性(例如,上述的第五项,第八项职能),或者不属于刑事司法工作(例如,上述的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职能).因此,根据他们承担的主要工作职能,将他们称为社区矫正官, 是恰当的 .l 三)司法助理贯 的名称不适应未来的发展趋势司法助理员 的名称不适应他们所承担的具体工作的未来发展趋势.从国际社会的普遍情况和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趋势来看,中国社区矫正的发展方向是不可逆转的,发展潮流是不可阻挡的.在未来的刑罚执行工作中,必将形成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并立,甚至在规模上超过监禁矫正的格局.基于这样的发展趋势,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有一个与其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和工作发展相适应的职业名称,而司法助理员 显然不是这样一种名称 .因此,需要给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创设新的职业名称. 社区矫正官 可能是一种较为合适的职业名称.同时,也应当看到,目前司法助理员担任的很多职能,在未来有可能发生变化.例如,有的职能可以由政府其他部门或者其他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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