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行业消费者知情权保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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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食品行业消费者知情权保障分析 消费者知情权 , 作为消费者知晓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信息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信息告知义务相对应存在。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就是消费者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保障的不充分性致使食品企业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而误导、欺诈消费者,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建立健全食品行业消费者知情权保障制度,对于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一、建立食品安全消费者知情权保障制度的必要性(一)理论基础-信息不对称理论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双方占有的有关交易信息不均衡,一方占有较多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 ;另一方则占有较少信息,处于信息劣势地

2、位。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信息不对称就是一方经济主体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另一方经济主体所拥有的信息,从而导致双方在某些事件的认识上呈现出不对称的状态。在信息不对称的交易中,信息优势方容易利用信息弱势方欠缺信息的客观情况,为谋求一己私利而损害信息弱势方的利益。此时,信息弱势方则可能因为害怕受骗而对交易持怀疑态度,进而可能导致交易受阻,影响经济增长。此外,根据信息不对称性理论,信息的不对称性可能导致逆向选择。在实践中,由于商品质量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消费者无法确切地知晓市场中每一商品的质量水平,使得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往往偏向于以市场中商品的预期平均质量来定价。这种情形致使高质量商品与低质量商品被同

3、一定价,从而导致商品的经营者在知晓不同商品质量水平的情况下,仍意欲以低质量商品的价格购买高质量商品而人为要求降低高质量商品的价格。但由于生产高质量商品的边际成本高于生产低质量商品的边际成本,最终导致高质量商品被排挤出市场。具体到食品领域,食品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对于食品信息的掌握程度是不同的,食品的经营者拥有食品生产加工等各个阶段全方位的信息,处于绝对的信息优势地位,而消费者则主要通过经营者的告知来获得食品的信息,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在这种情形下,食品经营者就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隐瞒或者伪造信息,以次充好,销售质量低劣的食品,使生产质量较高食品的经营者难以生存。同时,由于食品消费者客观上承认这种不对

4、称现象的存在,使其难以完全信任食品经营者,往往认为其在食品的质量上存在欺诈,而企图通过更低的价格得到心理上的弥补,食品供应者则更加不愿意提供高质量的产品,从而导致整个食品行业质量下降,严重威胁国家食品安全大局。(二)现实依据-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的基础和前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在消费者基本权利体系中,安全权始终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该权利是对其他基本权利进行保障的最终目的。知情权是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的基础性权利,充分的知情权可以保证消费者掌握其购买和食用的食品的重要信息,帮助消费者做出理性选择,减少食品原料中对某些特定人群的风险,从而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相反,若消费者不能拥有充

5、分的知情权,在选择食品时,就可能造成对某些潜在风险的盲目规避以及对不合格食品的不慎摄入,造成安全危害。目前已经出现了因知情权的不充分性而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权的客观情况。一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类突破自然规律的食品进入餐桌。消费者由于知识水平的限制,无法知晓食品的真实信息而可能造成对其健康的损害,如转基因食品、人工合成食品添加剂等。转基因食品虽然研究被证明具有抗病虫害、延长保质期等优点,但其食用的安全性仍然无法得到科学验证。在安全性不能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形下,转基因食品的大量生产和销售对消费者安全权造成了潜在威胁。在食品添加剂方面,许多食品企业为了增加其产品的吸引力,在食品生产时加入大量人工

6、色素、香料香精,甚至是一些不合格和不被允许加入食品中的添加剂,致使消费者因食用过量食品添加剂而引起身体组织受到伤害。另一方面,随着全球化的推进,进口食品大量涌入我国市场,由于个体消费者认识能力限制及语言障碍,其无法准确了解市场上每一种食品的成分、功能及效用。更为糟糕的是,全球化使得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趋于统一、产供销结构多层次化,使得消费者直接获得食品真实信息变得更为困难。消费者往往很难真实了解所购食品的详细信息,从而使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国际食品消费过程中大大弱化,消费者极易因进口食品中的相关成分而引发安全问题。二、我国食品安全消费者知情权保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一)我国食品安全消费者知情权保障制度

7、的现状我国关于食品安全领域消费者知情权保障的规定,既有针对食品安全领域的专门性规定,也有适用于所有消费者的一般性规定。1.食品安全法针对食品外包装标签及信息公布等方面为知情权保障提供专门性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侧重于信息标识和公布方面,食品安全法明确列举了食品外包装标签应当标明的重要事项。2015 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更进一步规定了散装食品标签以及食品添加剂标签应当列明的重要事项,确立了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发布制度。此外,国家标准统一化规定及问题食品召回制度,使消费者可以将具体食品信息与国家标准进行比较,在比较中了解食品信息,发现不符合标准的食品

8、,从而推进问题食品的召回,在食品召回中,也要求生产者通知消费者,强化了消费者对食品信息的认识,增强其知情权。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权利义务层面对消费者知情权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知情权的保障主要是通过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设置来实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具体信息。与之相对应,经营者的信息告知义务要求经营者在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时做到真实、全面,在食品行业就要求经营者真实、全面地告知相关食品安全信息,若消费者就其食品的质量等问题进行询问,食品的经营者有义务对食品的信息进行详细解释和说明。3.产品质量法从产品质量信息强制说明角度对消

9、费者知情权进行保障。产品质量法对经营者提出了产品信息说明义务,强制要求经营者通过产品标识说明产品信息。同时规定产品标识必须真实,并且须针对产品特点作中文说明,也要求将产品的关键信息显着表明,对于那些容易损坏或者极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还要求经营者作出警示标识或者附加中文警示说明,如果出现严重标识不合格情形,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时,可以依法处罚。4.广告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保证信息传播真实性来保障消费者对食品真实信息的知情权。广告法通过对广告内容的要求来保障消费者获得真实有效的产品信息的权利,确立了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原则,要求广告应当清楚、明白地说明其允诺的商品的重要信息。反不正当竞争

10、法也规定禁止以虚假广告形式或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在食品领域,经营者为谋取利益,隐瞒食品的真实信息时,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经营者发布虚假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此外,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文件也对食品标识制度作出了规定,对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二)我国食品安全消费者知情权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食品消费者知情权保障制度,但该制度还相当不完善,存在如下问题 :1. 经营者强制信息披露义务涵盖范围过于狭窄对经营者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一般是通过食品标签来实现。食品标签可分为基本信息标签、警示标签和营养标签,基本信息标签主要指组成成分、生产者资料等基

11、本信息,警示标签是针对可能存在过敏反应或因储存、使用不当危机人体健康的食品,而营养标签则用于说明食品的营养成分。我国法律对食品标签的规定还只停留在食品基本信息的层面,除婴幼儿食品和转基因食品外,很少提及警示标签和营养标签。但目前我国消费者对食品的要求已经从基本的温饱上升到营养保健层面,标签中对营养信息的忽略使消费者无法知晓食品是否符合自身营养要求,损害其知情权。2. 虚假广告隐瞒食品真实信息,误导、欺骗消费者广告是消费者了解食品信息的主要途径,但我国虚假的食品广告屡禁不止,经营者通过夸张词汇及模糊性词汇,隐瞒真实信息,影响消费者的消费倾向,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我国目前对于虚假广告的

12、整顿大多是通过事后整治来完成的,2015 年修订的广告法确认的事前审查制度也仅局限于保健食品领域,涵盖范围相对狭窄,使得食品广告投入市场后迅速给消费者造成一定的心理影响,此后即使依法对其查处,消费者已经形成的认识也很难消除,其损害后果难以补救。3. 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开体制不健全,信息公开分散。长期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格局是多部门分段监管,各部门对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信息分别进行公开。2015 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相关部门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信息并由其统一发布,但是没有进一步具体的通报公布流程及信息确认制度,这就可能降低信息统一发布制度的执行力。同时,许多地方政府的信息公开

13、方式单一,如单纯通过公告栏进行公开,忽略了不同消费者信息接收的差异性,造成食品安全信息传播不力。4. 食品安全信息可追溯性差,责任主体难以确定食品安全信息的可追溯性是指可以通过连续性信息追踪食品在每一阶段的具体情形。我国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长期以来只在一些相对发达地区展开试点且只局限于畜牧、水产等特殊领域,并没有建立起全国普遍适用的体系,加上我国食品经营者生产技术差异较大,企业建立信息可追溯系统的主动性差,致使我国食品信息可追溯性极差。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不能根据连续性信息快速精准地确定责任人,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责任主体难以确定、处理效率低下。三、域外食品安全消费者知情权保障制度考察总览各国食品

14、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多数国家都建立了食品安全消费者知情权保障制度,各国制度各有特色,本文主要考察美国、日本及欧盟的法律制度。(一)美国-食品标识制度和政府责任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以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为中心,对于食品安全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主要是通过严格的标识制度和明确政府责任来实现。美国的食品安全标识制度对食品标签做出了严格规定,要求所有食品都要标明包括生产者、产品成分、营养信息及保质期等在内的基本信息,对于特殊食品还要求提供特殊信息,例如,美国要求所有的肉类、水果及蔬菜等,为便于追溯,要标明原产地、生产信息等特殊信息。此外,美国食品标签与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为便于消费者理解,要求生产者将食

15、品标签上的科学术语改为简单语言。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基本上是以分段产品监管为原则,规定各个政府职能部门对经营者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同时,为便于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美国设立了专门的食品安全信息交流网,将来自各个部门以及通过消费者举报获得的信息进行统一发布,便于消费者及时获取各类食品安全信息。(二)欧盟-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为核心欧盟的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体系相当完备,涵盖了食品自生产、加工到流通的各个阶段,法律规范包括欧盟理事会 178/2002 号指令、食品安全白皮书等20 多部法律。对于食品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是以可追溯制度为核心,并配有食品标签制度和快速预警制度。食品安全白皮书第七章规定了消费者获取信息的权利,规定了在风险交流、标签和广告、食品营养信息等领域向消费者传递信息的原则,这是欧盟食品安全领域消费者知情权保障的基础。食品的可追溯系统贯穿于从生产到消费的每个环节,消费者可以在食品的各个阶段追踪食品质量安全信息,例如欧盟牛肉法规要求牛肉制品的标签上必须注明牛的详细信息,以便于其信息追溯。欧盟的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也详细规定了可追溯食品信息披露的标准,从而使食品企业能够准确的召回问题产品并将信息及时反馈给消费者,这种快速的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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