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离婚登记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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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地居民离婚登记须知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书面签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一、离婚登记受理条件(一)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二)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三)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四)男女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六)男女双方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七)男

2、女双方均无重婚情形;(八)男女双方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二、离婚登记办理流程(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持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二)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三)冷静期。离婚登记当事人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

3、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四)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持规定有效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等进行审

4、查。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三、离婚登记申请应提供的材料(一)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二)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内地居民: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簿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在一方经常居住地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有效居住证。 现役军人: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及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

5、婚姻登记证明。(三)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四、申请发给离婚证应提供的材料(一)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二)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内地居民: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簿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在一方经常居住地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有效居住证。现役军人: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及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三)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四)双方当事人2张2寸单人近6个月内半身免冠红底彩色照片。(五)如当事人身份及信息变更的,需提供有权机关或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六)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或者该回执遗失的证明材料。五、离婚登记程序-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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