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职工权益现状以及改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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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学生姓名: 秦淑娟 学号: 200202201130 【中文摘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天然的职责,工会权是公认的基本人权。现行工会法规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是对中国工会职能长期理论探讨和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反映了工会的本质属性。我国工会履行维权职责的现状不容乐观,劳动者的权益受侵害的面积大、程度深;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也屡屡被侵权。影响工会维权的原因在于计划时代形成的对工会工作的思维定势影响着社会对工会维权工作的认识、尊重和支持;一些传统的制度使工会缺乏独立性;过时的工作方式影响着工会维权职责的履行;立法的滞后制约工会作用的发挥

2、.保障工会切实维权,需要澄清对工会的各种错误认识来创造工会维权好的大环境;要确立工会的独立地位;保障工人的入会权;改善工会集体交涉权的行使;增加工人集体行动权的立法;改革工会工作的方式并完善工会立法体系。【中文关键词】工会; 维权职责; 原因; 对策;论文题目:论我国职工权益现状及改善方案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就十分重视企业职工权益保护,建立和完善了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组织和监督机构逐渐完善和合理,各级党和政府加强了专门组织的维权力度:如总工会、妇联、共青团,负责全部职工或部分群体的合法权益的宣传、咨询、维护与协调;相关部门成立了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维权部、法律咨询部等机构。 但对我国职工权益

3、现状也不能盲目乐观。我国的经济市场化改革经过多年的努力 ,已取得初步的成果 ,但在改革过程中 , 一些外商企业和私营企业,甚至改制企业都存在着侵犯职工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人身权利以及经济利益的问题。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劳动关系也发生很大变化,企业经营者面对市场竞争,为了追求更高利润,也容易忽视以至侵犯职工利益。劳动者权益受损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尽管有工会组织 ,但其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根据2003(最新)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发展统计公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继续增长。全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2。6万件,涉及劳动者80万人,分别

4、比上年增长22。8%和31。7。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1。1万件.全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结案2.4万件(包括上年结转的案件1.6万件),结案92。 近年劳动争议案件大量增加,表明企业职工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障意识不断加强,但同时也表明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大量存在。因此,需要加大依法维护职工利益的力度,进一步突出工会的维护职能,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并从法律上予以保障。不然,工会就会脱离职工群众,失去存在的基础。第一章 维权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世界各国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基于保护劳动者的直接需求.工会最早出现于18世纪90年代末的英国,并于1824年在英国取得了合法地位.工人阶级在

5、与资本家阶级长期的对立中意识到,在与资本家斗争的过程中还是处于弱势地位,单个的工人分散的工人和不可能同资本家抗衡。工人运动的实践证明,只有团结成一个强有力的组织,使他们在必要的时候能够同他们的雇主对抗,并能够作为一种力量去同这些雇主进行谈判,才可能最终维护自己的物质利益.在经济斗争的这一客观前提下,形成了以职工为主体,以维护和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经济地位为主要目的而自主组织起来的团体或者其联合团体,即工会。因此,工会是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进行经济斗争的产物,是为争取工人经济利益而产生的。中国工会诞生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的压迫之下,中国工人为争取自己最基本的经济利益而成立了工会

6、组织.随着民族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中国工会从产生之后,很早就和无产阶级政党发生了密切的联系,并成为中国共产党联系工人阶级;可以说,中国的工会从产生之日起就有浓厚的政治色彩,这一点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工会。但从工会产生的历史我们可以知道,工会是劳动关系的产物,工会是在市场经济国家劳资矛盾、劳资斗争的过程中产生的,维护职工权益权是工会天然的职责,并不因中西政治制度差异而不同。二、 维权是工会法定的职责顾名思义,法定职责就是法律规定的职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2年最后通过工会法时,将职工维权职能放到了突出位置。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

7、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因此发生用人单位和职工发生纠纷时,工会理应是“第一道防线。如果工会不能有效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则丧失了起基本的存在价值. 三、 维权作为工会基本职责在我国的法定化历程工会法定职责变化的直接原因是法律,特别是工会法.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会立法,经历了三个时期:(1)禁止时期,在资本

8、主义初期,国家把劳动者组织工会视为犯罪,利用国家机器制定法律,禁止成立工会。(2)限制时期,迫于工人运动的发展,资产阶级虽然在法律上承认工会合法,但又对工会的活动加以限制,工会如有违反限制行为,即予处罚或解散;(3)承认时期,在工人运动的压力下,资产阶级不得不承认工会的法律地位,采取一些让步措施。一般认为1871年英国的工会法为最早的工会法。 我国工会的立法始于1924年孙中山领导的广东国民政府颁布的工会条例,该条例宣布工人有组织工会的权利,确认工会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和罢工的自由.此后,国民党政府1928年颁布的工会组织条例,1929年颁布,1932年和1947年分别修正的工会法,对工会

9、少动作 了种种限制,实际上剥夺了职工组织工会的自由. 真正代表工人阶级利益和意志的工会立法,始于1922年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制订的劳动法案大纲。1930年,中央革命根据地制定的赤色工会组织法,用单行法规的形式规定了工会的性质和任务,明确了工会的宗旨。此外,我国各革命时期根据地的劳动立法中,也不同程度地包括了工会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它是建国初期最早的三大法律之一,旨在保护先进生产力代表者-工人阶级的结社权和劳动权益,反映了当时“劳资两利”和“劳资协商”的特点。它明确规定了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还规定了工会的任务、组织原则、工会的

10、权利义务、工会与国家的关系、工会与企业的关系、工会的组织机构和领导机关、工会经费的来源等。工会法的颁布,对我国工会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发挥人民民主专政的支柱作用、联系党和职工群众的纽带作用,以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了工会自身建设和工会运动的发展.1992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这进一步肯定了新时期我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并就工会的性质、任务、权利、义务、活动准则和组织原则等重大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以法律的形式体现了党的基本路线的精神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但是由于1992年工

11、会法颁布时我国还没有明确提出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1992年工会法客观上受计划经济条件影响,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表现不明显,也未得到官方承认。所以,仍受计划经济影响的原工会法未能突出工会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新工会法)是在我国顺利跨入新世纪,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都发生了巨大的、深刻的变化,建立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新形势下颁布的.新工会法进一步突出了工会的维护职能,然而,较之原工会法,新工会法特别强调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提高了维权职能在工

12、会职能体系中的地位。根据原工会法的规定,工会具有组织、教育、参与、维权、服务等职能,新工会法则将维权职能确立为工会首要和基本的职能.在第2条增加了第二款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第6条第一款增加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的规定。工会的其他职能都以维权职能为核心,作为维权职能的展开和延伸。新工会法对工会维权职能的这种定位,应该说是我国工会立法的一次重大突破.新工会法确立了工会作为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并对工会实现维权职能的手段和基础条件作出了比原工会法更为完备和易于操作

13、的规 定。第二章 工会维权不力之现状一工会维权不力,在人们观念中产生了维权角色的错位 我国2001年修订的工会法规定: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

14、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很明显,工会的法定职责带有很浓的政治性。工会的法定职责包括政治职责,如联系职工,关心职工生活等都首先是服从服务于政治的。所以我国工会的维权职责不仅处于次要地位,而且是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一些工会组织机构给人们以行政机关的印象。 二、 工会维权不力,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犯当前我国职工权益保护现状中存在的问题(一) 社会保障程度仍然处于较低水平。特别是相当一部分的私营企业、个体户的社会保障工作还远远达不到要求,参保面及参保金额都不大,有一部分人的社保缴费时断时续。工伤保险在我国还刚刚起步,大多数个私民营企业没有组织从业人员

15、参加工伤保险;退休职工的待遇有待提高。大部分困难企业基本上都没有参加医疗保险,参加医疗保险的仅占困难职工总数的,使困难职工看病难问题较为突出。1低收入职工的社会保障覆盖率比高收入职工的社会保障覆盖率低.据常德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状况调查2私企职工的社会保障覆盖率比国企职工的社会保障覆盖率低。本次调查结果(常德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状况调查)显(二)工作时间不规范公休时间难保证.国务院对劳动者的法定工作时间和法定假日有明文规定,但有一些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却存在不少偏差。(三)劳动合同不规范 民企中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针对低收入职工。而一些企业不与女职工签定劳动合同,或任意确定试用期,已签定劳动合同的缺少女职工权益保护条款,有些企业还有不成文的规定,女职工聘用期内不准怀孕、生育,否则自动解除劳动关系。这对于职工维权时的举证特别不利,很难规范用人单位。(四)部分改制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改制企业中属于长期亏损的老企业,多数职工只能拿到很少的经济补偿金。 (五)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状况亟待改善。很多企业设备陈旧、厂房狭窄、作业环境差、事故隐患多,使大多在生产第一线的职工直接遭受灰尘、噪音甚至有害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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