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法律文书写作试题_14-自考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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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考法律文书写作试题全国2004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文书写作试题湖北自考网5月7日整理课程代码:00262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1.法律文书的写作内容具有法律的( )A.公正性;B.权威性C.规定性;D.明确性 2.对罪犯刑事判决提请复查函(现更名为对罪犯刑事判决提请处理意见书)的制作主体是( )A.人民法院;B.公安机关C.人民检察院;D.监狱3.民事判决书中的判决结果,要求做到( )A.清楚、明白、准确;B.清楚、正确、具体C.明白、简洁、确切

2、;D.明确、具体、完整4.要求复议意见书正文部分的重点内容是( )A.案由;B.要求复议的理由C.提出复议的具体要求;D.提出复议的法律依据5.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过程中,依法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时,所制作的文书是( )A.逮捕决定书;B.批准逮捕决定书C.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D.逮捕案件审查报告6.评议笔录的正文,应当记明评议的情况和( )A.评议程序;B.评议内容C.评议结果;D.评议对象7.有权批准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机关是( )A.同级人民检察院;B.同级人民法院C.上一级公安机关;D.上一级人民检察院8.诉前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中,当事人称为( )

3、A.原告;B.申请人C.起诉人;D.申诉人9.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时期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结果应写明履行职责的( )A.内容和期限;B.项目和日期C.事项和时间;D.名称和地点10.假释意见书(现更名为假释建议书)中的当事人称为( )A.犯罪嫌疑人;B.被告人C.罪犯;D.犯人11.法律文书制作的根本目的在于有效地保证法律的具体( )A.推行;B.生效C.体现;D.实施1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当事人依据达成的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使用的文书是( )A.仲裁申请书;B.仲裁保全措施申请书C.仲裁协议书;D.仲裁答辩书13.依据公证书的内容和性质来划分类别,可分为三类:民事公证书、经

4、济事务公证书和( )A.合同公证书;B.涉外公证书C.收养公证书;D.学历公证书14.人民法院在奉命依法对罪犯执行死刑时,将执行死刑现场的有关情况予以记录的文字材料,称为( )A.执行死刑笔录;B.死刑临场监督笔录C.讯问笔录;D.现场勘查笔录15.人民检察院经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交付审判,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制作的文书是( )A.起诉状;B.公诉意见书C.起诉书;D.起诉意见书二、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16法律文书有哪些作用?17什么是不起诉决定书?18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应当写明哪些内容?192003年5月1日新启用的公安机关法律文书中

5、,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正文应当写明哪几项内容?20什么是公证文书?三、写作主题(本大题35分)2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第一审刑事判决书。2001年月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审判长李生、审判员刘文、张江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孙河担任书记员,公开开庭审理了王东杀人一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洪仁出庭支持公诉,有关的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东故意杀人,依法应当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处王东死刑。2001年月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了判决书。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后,了解到案情经过如下:犯罪嫌疑人王东,系省县人,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

6、,后经人介绍到市公司当勤杂工。王东在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周明等领导的批评教育。1999年8月因打骂与自己一起工作的勤杂工徐海,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00年9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8包、衬衫1件和250元钱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2001年2月公司发2000年度奖金,王东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经理周明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1年5月10日8时许,犯罪嫌疑人王东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

7、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同意,从木工房拿走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王东混进办公楼一楼值班室,伺机报复。1时许,经理周明进入三楼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王东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周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办公室外屋沙发上经理秘书侯青正在休息,于是王东便轻轻地推醒侯青,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周经理报告,请侯青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王东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周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武汉自考)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周经理的头部猛击三十余下,后又用

8、木工凿对着周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十余下,致使经理周明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王东杀人后逃离现场,先逃到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后又到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因形迹可疑,当日晚8时许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2001年5月12日王东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7日被逮捕。王东现押于看守所。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进行了法医鉴定,并收缴了作案工具羊角锤、木工凿等。在审理中王东对犯下的罪行亦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王东个人主义极端严重,在工作中产生矛盾不通过正当途径解决,而是采取极端残忍的手段实

9、施杀人行为,进行报复。从现场勘查情况看,王东打击的全是被害人要害部位,其犯罪性质极为恶劣,手段极其凶残,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特以检刑诉2001 号起诉书,于2001年6月17日对王东提起公诉。王东认为,自己实施杀人行为,起因是领导办事不公,经常找自己的麻烦,责任在被害人。自己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法院应当对自己从轻处罚。在诉讼中,王东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祥作为辩护人。高祥认为王东的辩解言之有理,建议法院对王东从轻、减轻处罚。王东基本情况如下:性别男,19年月日出生,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市公司勤杂工,住公司平房3排13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

10、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四、写作辅题(本大题15分)2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民事上诉状的理由部分。原告杨强诉被告李兰离婚一案,经审理,市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10日以(2001)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处理此案。判决结果有三项:(1)准予原告杨强与被告李兰离婚;(2)婚生女孩杨(12岁)由原告杨强抚养;(3)各人的衣物归各人所有,共有的财产均分,另附财产分割清单(略)。被告对判决结果第一、三项无异议,对第二项不服,于是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依法变更第二项,改判婚生女孩杨由上诉人抚养。上诉人指出,原判决认

11、为,“鉴于原告收入丰厚,有足够的经济力量培养孩子成人,因此本院认为孩子归原告抚养有利于下一代健康成长”,于是就将孩子判归原告抚养。上诉人认为上述判决理由不能成立,其理由是:第一,上诉人一直照顾孩子的生活与学习,孩子与上诉人结下了深厚的母女情谊;而被上诉人近十年来担任营销副厂长,经常出差或开会,有时甚至几个月都不回家,对孩子的生活、学习从来不闻不问,与孩子没有什么感情。因此,上诉人认为孩子由被上诉人抚养,不利于孩子的成长,而由上诉人抚养则有益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培养孩子成才。第二,上诉人经济收入也不低,完全有能力培养孩子成人。关键不在于谁有钱,而在于由谁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被上诉人说,他有钱可以请保姆照顾孩子,法院也认为此种说法有道理,试问:保姆照顾孩子有母亲照顾得好吗?可见,被上诉人此种说法不合情理。此外,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区人民法院判决孩子归谁抚养时根本就没有听取孩子的意见。孩子听说归父亲抚养,哭了几天,表示不愿意同父亲一起生活。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上诉人李兰,女,37岁,汉族,市公司副经理,住市路号。被上诉人杨强,男,40岁,汉族,市工厂副厂长,住市路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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