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自考“法学概论”复习指导(6)-自考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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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自考“法学概论”复习指导(6)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基本特征:1)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2)在经济利益上是等价、有偿的; 3)在意思表示上是自觉自愿的。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基本特征:1)在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2)在人身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许多权利和义务是同人身或特定身份不能分离的; 3)这些权利和义务虽然一般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它们又可以成为一定财产关系发生的根据或前提。 4、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

2、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 3)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4)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 5)国家和社会利益原则: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三要素:1)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2)客体: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内容: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客体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他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出生至死亡时止。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拽公民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3、义务的能力,即公民能独立为发生法律上的效果的行为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后者指法律赋予的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资格,而前者指能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地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公民虽一律具有权利能力,却并不一定具有行为能力。 3、宣告失踪: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宣告死亡: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均可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他死亡。 3、监护:指为了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种对他们的行为和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

4、的法律制度。 4、我国公民的住所:是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5、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其成立到终止时,一直享有。 成立条件:1)法人必须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不需另行特别授权(指定)能全权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1、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特征:1)民事法律行

5、为乃行为人设立、变更或终止特定权利义务关系所为的行为。 2)它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基本构成要素,即凡无意思表示,即无民事法律行为。 3)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它还是一种合法行为。 2、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指不具备有效成立的要件因法律上不允许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以及显失公平的行为。 5、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使法律行为的后果(包括民事责任)直接由被代

6、理人承受的一种制度。 特征:1)代理必须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进行的法律行为。 2)代理人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但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却是代理人而非被代理人。 3)代理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归被代理人承受。 种类: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 6、委托代理的终止: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代理; 3)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4)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4)人民法院或其他指定单位取消

7、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监护关系消灭。 第四节 财产所有权 1、财产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法律特征:1)它是一种绝对权。 2)它是一种对世权。 3)它是一种排他权。 4)它是一种完全的无期限的物权。 内容:1)占有:指所有人对财产的事实上的控制或管领。 2)使用:指依财产的性质或用途作营利的或非营利的经营或利用。 3)收益:指就该财产收取天然的或法定的孳息。 4)处分: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财产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命运。 2、财产所有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凡对原无所有权的取得,或某物虽原有所有权,但与原所有人的意志无关的

8、取得。 2)传来取得:凡对原有所有权的物,根据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所有权的。 3、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方法:1)确认所有权 2)恢复原状或返还原物 3)排队妨碍或停止侵害 4)赔偿损失或返还不当得利。 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指法律赋予公民个人对自己的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共有:指对同一项财产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制度。 5、按份共有:指多数人各按其应有的份额或比例,对同一项财产拥有所有权的情况。 分割:1)实物分割2)变卖分割3)作价补偿。 6、共同共有: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或在共有关系解除前不能确定各人应有份额的一种共有关系。 7、相邻关系:指土地

9、、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权:不动产的相邻人在相邻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 法律特征:1)相邻权的主体虽是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客体却不是相邻的不动产,而是不动产相邻人在行使相邻的不动产所有权时彼此应享有的权益。 2)相邻权的内容表现为不动产所有权权能上的限制或扩大。 第五节 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指自然人或法人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种类:1)著作权2)专利权3)商标权。 特征:1)知识产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 2)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 3)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4)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 2、著作权:称版权,作

10、者或其他主体对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依照法律所享有的权利。 3、专利权:指对某面发明创造成果享有一种独占的利益。 4、商标权:指商标注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 第六节 债权 1、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方享有请示他方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特征:1)债的主体是两方特定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 2)债的内容表现为请求为一定的给付或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和实现权利人请求的义务的结合。 3)债的客体,即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的共同指向的对象,可以是物,可以是智力成果,也可以是特定的行为。 2、

1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设立、变更或终止彼此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2)合同必须是一种协议,即必须以相互间意思表示的一致为条件。 3)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3、合同的订立:1)要约:指一方向对方提议订约,并且提出了合同的主要条款,以供对方考虑,如同意接受即表示合同已经成立的确定的意思表示。 2)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4、合同的履行: 不安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

12、行。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5、合同的担保:保证、定金、抵押权、质权、留置。 6、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7、侵权行为之债: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利而使他人遭受损害时,行为人依法应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 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 承

13、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8、不当得利:凡无法律上的根据致他人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的,称为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又称无委托的事务管理,指既无约定,又无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其支出的费用及劳务,得请求受益人支付所构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管理所得的利益应交付给本人。但因管理的付出,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支付。 第七节 家庭婚姻法 1、婚姻家庭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与老人的合法权益5)实行计划生育。 2、结婚:男女双方依法自愿结为夫妻的

14、法律行为。 必备条件:1)符合一夫一妻制度; 2)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 3)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3、父母子女关系:简称亲子关系。 4、收养:凡公民(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 5、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父或生母再婚从而使子女对后婚配偶所形成的关系。 6、抚养:根据身份关系,在一定的亲属间有经济能力的人对于无生活能力者给予扶助以维持其生活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律特征:1)抚养只在法律规定的一定亲属之间成立,法律规定以外的亲属或他人之间,即使在生活上提供了生活扶助,也只具有慈善和友谊的性质,而不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 2)抚养关系只发生于一方有扶助能力而他方有受抚养之必要的一定亲属之间。 第八节 继承权 1、继承权: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死亡后留下的遗产的权利。 法律特征:1)是一种财产权。 2)是一种物权取得权。 3)继承权在继承开始前,只是一种期待权,在继承开始后,才成为一种既得权。 2、我国处理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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