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导则

上传人:木** 文档编号:182634860 上传时间:2021-05-19 格式:PDF 页数:34 大小:1.26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浙江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导则_第1页
第1页 / 共34页
浙江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导则_第2页
第2页 / 共34页
浙江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导则_第3页
第3页 / 共34页
浙江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导则_第4页
第4页 / 共34页
浙江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导则_第5页
第5页 / 共3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浙江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导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导则(3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浙江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导则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 年 5 月 前言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深化落实省委、 省政府关于建 设美丽浙江的决策部署, 加快补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板, 切实提升 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助推乡村振兴,加快建设美丽中国先行示范区, 制定本导则。 导则提出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设规划的目标、 原 则、内容和要求,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编制内容及要点、编 制成果等五个章节及附件。 本导则为首次发布。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实施与监督管理, 浙 江工业大学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技术解释。 请各有关单位结合 实际,不断

2、总结经验,并将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函告浙江工业大 学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潮王路 18 号, 邮编 310014),供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主编单位:浙江工业大学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工业大学 参编单位参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主要起草人:陈玮李军潘继杨蒋贝贝韦甦 李家杰赵萍叶红玉陆麟郑明星 胡前亮杨凯李兴强柳文菁 主要审查人主要审查人:罗安程冯一军刘锐毛加芮旭东 李博古徐翔 目录 1 总则.1 2 术语.2 3 基本规定.4 4

3、 编制内容及要点. 6 5 编制成果.13 附录 A基础资料清单.14 附录 B近期建设计划表.22 1 1总则总则 1.0.1为指导浙江省“十四五”期间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按照 我省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的要求,对标建设“重要窗口”新目 标新定位, 补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板, 切实提升农村生态环境质量, 全面助推乡村振兴,特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编制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设规划, 也可 用于指导编制“十四五”期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 设区市编制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设规划可参照执行。 1.0.3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应遵照底数清晰、 布局优化、 规划科学的基 本

4、原则,体现城乡统筹和因地制宜,具有可行性、延续性和前瞻性。 1.0.4近期建设规划编制除应符合本导则外, 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 行法律规章、标准及规定要求。 2 2术语术语 2.0.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集中处理设施 (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和 集中处理终端) 和户用处理设备, 就地处置生活污水的家庭简易设施 除外。简称处理设施。 2.0.2处理设施治理 农村一定范围内, 对长期居住农户产生的生活污水, 采用处理设 施进行污水处理且出水达标的治理方式。简称设施治理。 2.0.3管控治理 农村一定范围内,对年累计居住时间小于 60 天或有批复的相关 规划等文件中明确近期搬迁撤

5、并范围内的农户产生的生活污水, 采用 原有方法处置的治理方式。 当上述对象居住期内产生小微黑臭水体或 造成明显环境影响时,应新建处理设施等措施处理污水。 2.0.4管控治理户 年累计居住时间小于 60 天或有批复的相关规划等文件中明确近 期搬迁撤并范围内的农户。 2.0.5简易设施 指未经施工图设计或未明确水污染物排放指标, 处理农村生活污 水的设施。 2.0.6接户率 3 指农村生活污水已接入处理设施的应接户籍农户数占应接入处 理设施的户籍农户总数(不含管控治理的户籍农户数)的比例。 接户率 = 已接入处理设施的应接户籍农户数 户籍农户数 管控治理户籍农户数 100% 2.0.7已覆盖行政村

6、 指应接农户 70%以上接户,且管控农户 100%管控的行政村。 2.0.8行政村覆盖率 已覆盖行政村数占行政村总数的比例。 行政村覆盖率 = 已覆盖行政村数 行政村总数 100% 2.0.9达标率 达标排放的处理设施数占处理设施总数的比例。 达标率 = 纳厂设施数 + 出水达标集中处理终端数 + 出水达标户用处理设备数 处理设施总数 100% 2.0.10绿色处理设施 在全寿命期内, 具有水质达标、 资源节约、 安全稳定、 运维便利、 环境友好等绿色性能的高质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2.0.11污水零直排村 污水全部收集、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的村庄。 2.0.12运维废弃物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

7、施运行维护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包括 清掏物、剩余污泥、收割植物、废弃填料及其他运维杂物等。 4 3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3.0.1应全面覆盖、重点突出、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科学规范,合 理确定目标任务、治理方式、建设时序、保障要素等内容。 3.0.2县(市、区)应积极探索、开拓创新,通过开展绿色处理设施、 污水零直排村等试点工作,切实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 3.0.3县(市、区)应深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领域数字化改革,实现 与省、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管服务系统统一联网。 3.0.4应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底数全面梳理, 结合县域农村生活污水 治理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 进行问题分析和评价, 对涉

8、及的重点和难 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3.0.5县(市、区)应提供所辖区域的水质标准要求。设计处理能力 小于 500m3/d 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应执行 农村生活 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973;设计处理能力大于等 于 500m3/d 的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应执行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 标准 GB 18918; 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接入集中处理设施应执行农 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入标准DB 33/T 1196;纳入城镇污水管 网的村庄污水应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 当地有更严要求的应优先执行。 3.0.6近期建设规划基础数据应采用浙江省农村

9、生活污水治理监管 服务系统的数据,有变化的应复核调整后采用。 5 3.0.7县(市、区)主管部门应按照附录 A 的要求提供近期建设规 划编制所需的相关基础资料。 相关规划、 文件及图件资料可按本导则 附录 A 表 A1 执行;农户基本信息、现状接户率、现状覆盖率、现状 达标率、 设施运行情况及运维管理分类可按本导则附录 A 表 A2 至表 A7 执行。 3.0.8县(市、区)应明确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牵头部门,组织相关 部门编制并建立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 3.0.9近期建设规划应优先选择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编制经验 的技术服务单位。 3.0.10近期建设规划应由设区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修

10、改完善 后由县(市、区)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按规定程序报县级人民政府 批准。 6 4编制内容及要点编制内容及要点 4.1规划总则规划总则 4.1.1指导思想应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深化落实省委、 省政府 关于建设美丽浙江的决策部署, 切实补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板, 加 快建设美丽中国先行示范区,并结合县(市、区)的发展目标。 4.1.2规划目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到 2021 年,省、市、县三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管服务系统 基本统一联网。 2 到 2022 年,县域城乡生活污水治理一体化布局基本确定,既 有设施标准化运维应达到 100%;日处理规模 200 吨及以上处理设施 应实现进出水

11、水量、水质在线监测全覆盖。 3 到 2023 年,水环境功能重要地区和水环境容量较小地区等重 点区域的行政村覆盖率及出水达标率不应低于 95%。 4 到 2025 年,未达标处理设施提升改造基本完成,应建新建处 理设施基本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行政村覆盖率不应低于 95%,出水达标率不应低于 95%,应接农户接户率不应低于 70%,其 中美丽城镇、 美丽乡村和美丽宜居示范村的农户接户率不低于相关要 求, 开展绿色处理设施和污水零直排村试点, 合理确定运维管理模式。 5 各县(市、区)应按照省、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相关要求, 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当地的近期建设规划目标。 7 4.1.3规划基

12、准年为 2020 年,规划年限为 2021 年至 2025 年。 4.1.4规划范围应为县域内的全部行政村 (包括城中村、 农村居民集 聚安置区等)。 4.1.5编制依据包括国家、省、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 标准规范等。 4.2现状评价现状评价 4.2.1应对已编的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的规划目标、 实施 情况等进行分析评价。 4.2.2应分析梳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现状, 合理确定近期建设规划目 标,明确近期建设改造需求。 4.2.3应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 给排水专项规划、水环境功能区要求、当地水环境目标等。 4.3总体布局总体布局 4.3.1应按

13、照以人为本、 尊重自然、 城乡统筹、 因地制宜、 分区分类、 建管并重、保障安全、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原则,全面统筹农村生 活污水治理。 4.3.2县 (市、 区) 应明确农户处理设施治理、 管控治理的治理方式, 并实施动态管理。 4.3.3县(市、区)应明确管理分类,厘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城镇 8 污水治理管理范围。 4.3.4应根据处理设施现状和规划目标,结合治理方式和管理分类, 合理确定处理模式, 采用集中处理设施的应优先考虑纳入城镇污水管 网;采用集中处理设施条件受限的,应采用户用处理设备。严禁新建 简易设施。 4.3.5探索创新治理模式,按照规划目标,分解改造任务,确定提升 内容,提

14、出改造规划。 4.4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4.4.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应符合浙江省 农村生活污 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规程DB 33/T 1199 的相关要求。 4.4.2应根据近期建设改造需求, 对村庄现状问题提出建设和改造措 施,明确建设和改造任务。 4.4.3应按照近期建设规划目标对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进行任务分 解。优先安排未建、部分建处理设施行政村的建设项目,提高农户接 户率和行政村覆盖率; 优先解决水环境功能重要地区和水环境容量较 小地区等重点区域、 设施出水水质不达标造成水体黑臭、 村民投诉等 问题,提高出水达标率。 4.4.4应确定处理模式、设施规模

15、、设施数量、设施空间布局、新增 接户数量、出水标准、运维废弃物处置方式。分析城镇污水处理厂处 理能力、城镇污水管网输送能力、农村地形分布等,复核纳入城镇污 9 水管网条件。 4.4.5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采用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 已建 雨污合流的处理设施应逐步改造。 4.4.6应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科学确定处理设施建设用地规模。 4.4.7设计规模 200t/d 及以上的处理设施应具备进出水水量、水质 在线监测数据上传和实时监控能力。 4.5运维管理运维管理 4.5.1应按照“五位一体”管理体系要求,健全完善运维管理组织架 构,落实主体责任,提高运维管理水平。 4.5.2应落实村、镇站

16、长工作责任为重点的“站长制”。 4.5.3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宜以县域或片区为单位, 宜通过购买服务 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对公共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 公共 处理设施不得拆分运维。 4.5.4应按照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标准 DB 33/T 1212 的有关规定,规范运维单位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 护。 4.5.5应定期开展处理设施现场巡查, 按照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 理设施管理条例 的有关要求开展进出水水质检测, 检测指标可参照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973 的项目执 行。 10 4.5.6应以县域为单位, 建立和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基础数据库和 监管服务系统, 基础数据包括村庄、 农户、 处理设施基础档案信息等, 优化与各级监管服务系统的数据互联互通,提升数字化监管能力。 4.5.7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废弃物应按种类做到应收尽收、 应 分尽分,并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对运维废弃物合理处理处置。 4.6年度计划年度计划 4.6.1应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现状问题,对标建设和改造目标任 务, 统筹安排、 逐年分解、 匡算资金,制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模板/表格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