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行动计划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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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大学“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是经国务院批准的我国跨世纪教育改革和发展计划。为加强对“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我校“行动计划”建设目标的实现,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是国家总预算的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学校预算,按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三条 我校“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使用纳入学校 “211工程”建设总体规划,由学校统一规划建设项目,统筹安

2、排项目经费。 第四条 凡使用“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固定资产登记、验收手续,并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第二章 资金管理权限以及预算、决算 第五条 我校“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由学校“211工程”建设法人小组负责。其具体职责和权限是: (一)负责根据我校“211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和教育部下达的“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预算额度,提出我校“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审查分项目、分年度的资金分配方案和预算草案; (二)审批专项资金预算的内部调整方案; (三)决定不可预见费和机动费的使用; (四)检查、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五)审核专项资金决

3、算。 第六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一)“211工程”办公室 1提出“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分年度、分项目的使用方案; 2审核专项资金具体项目的建设方案; 3根据教育部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负责下达专项资金中学科建设(含公共服务体系,下同)项目的预算执行通知单,分送财务处和有关项目单位执行; 4受理学科建设项目的预算调整申请,提出不可预见费的使用意见; 5负责学科建设项目经费开支的审签,管理所有学科建设项目的经费IC卡,监督项目的实施; 6撰写专项资金决算中关于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效果的说明,特别是学科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文字说明。 (二)财务处 1根据学校通过的“行动计划”专项资金

4、分项目、分年度的使用方案,具体编制专项资金预算草案,并上报教育部; 2根据教育部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和有关部门的预算执行通知单,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3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会计核算; 4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审核专项资金的开支; 5编制专项资金决算以及文字说明并上报教育部。 (三)人事处 1按照学校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负责专项资金中队伍建设项目的管理、执行与监督,以及项目经费开支的审签; 2提供专项资金决算中有关队伍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及文字说明。 (四)后勤管理办公室、榆中校区办公室 1按照学校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负责专项资金中基础设施改造和改善教学条件项目的管理、执行与监督,以及项目经费开支的审签; 2

5、提供专项资金决算中有关基础设施改造和改善教学条件项目实施情况的文字说明。 (五)审计处 1负责对“行动计划”专项资金所有建设项目实施跟踪审计; 2对有关合同及项目的决算出具可作为结算依据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 (六)国有资产管理处 1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负责“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建设项目中有关仪器设备的公开招标、集中采购以及设备验收、登记等工作; 2负责对使用“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监督检查设备的安全与维护。 第七条 各项目单位(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方案,提出具体的实施计划; 2根据学校下达的预算,保证项目资金的合理支出,确保项目进度和建设目标的实现

6、; 3主动配合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4按照学校决算要求,编制分年度的包括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效果等方面内容的文字说明,报学校主管部门; 5项目结束后,及时撰写项目总结报告,报学校主管部门。 第八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教育部核准的预算数执行,在专项资金到位后,方能使用。特殊情况需要提前使用的,应报请学校批准。各项目年度经费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九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一般不做预算调整。个别特殊项目的调整,分别经学校“211工程”办公室和财务处同意,并经校长批准后,方可进行内部调整。调整后的预算应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第三章 资金开支范

7、围 第十条 我校“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教育部核准的“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学科建设、队伍建设、教学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办学条件的改善等方面。全部资金按项目实行专项管理,由学校统一核算,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一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支出按照“按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的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支出。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教育部核准的预算支出范围和标准控制使用资金,不得在预算核定范围以外,开支人员经费;未经批准,各项目经费不得超支。 第十二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开支标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家

8、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支出、对外投资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学科建设项目的开支审批实行项目负责人和“211工程”办公室负责人两级审批制,其余项目由各项目负责人直接审签。项目负责人对所管项目的实施和经费开支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211工程”办公室、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分别负责对“行动计划”各项目计划任务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物资设备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如发现项目进展情况异常的,需查明原因,及时调整;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行动计划”专项

9、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物资、设备毁损的,学校将暂停拨款,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做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提请学校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对“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同步跟踪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有关设备采购和维修改造项目的经济合同,必须经审计处审计后方能办理付款和结算手续。 第十七条 校内各项目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同时接受有关领导机关、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项目预算下达后,不能按计划启动执行的,学校有权收回该项目经费,安排用于其它项目。项目因故终止,由学校指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查处理,编制决算上报教育部。剩余经费(含物资、设备处理的变价收入)上缴财政部,由财政部统筹安排,原则上仍用于“行动计划”。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10万元以下的,须逐级上报上一级单位审批核销;10万元以上的须报教育部审批核销。对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应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家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财经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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