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加害行为民事责任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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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加害行为民事责任的归属摘要我国民法通则以自然人的年龄与精神状态为标准,将自然人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类。三种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以及加害行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各不相同。本文基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区分比较,从而分析、认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加害行为所造成的民事责任的归属。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加害行为;民事责任;责任归属一、我国现行民法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及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1、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行

2、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只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要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则要具备相应的判断能力和意识能力。为了保障思虑未成熟者的利益和维护社会正常的交易秩序,法律创设了以意识能力为基础的民事能力制度。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通过对二者的比较,可以看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强制性。民事行为能力是国家法律确认的,为强制性规定,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他人不得限制和剥夺,本人亦不得抛弃。废除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意思表示或约定应属无

3、效。这是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共同点。第二、差异性。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与智力精神状态相联系。自然人根据其年龄和智力精神状态可以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与年龄,精神状态无关,一切自然人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因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反之,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肯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是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联系和重要区别。2第三、可变性。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可因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态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这是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又一重要区别。2

4、、我国民法通则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及其依据的标准自然人要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相应的判断能力。而自然人只有在智力发展到一定程度,有一定的社会经验且精神状态正常时,方能够正确地识别事物,准确地表述自己的意思,判断行为的后果,理智审慎地处理自己的事务。因此法律并不平等的赋予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而是根据一定的标准作了区分。进行这种分类最为科学的方法是根据具体条件确定当事人的意思能力。但这却与法律交往要求的简便性和安全性格格不入。为了简化操作成本,法律采用抽象的标准以供实践之用。我国法律采用了以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为标准的抽象判断模式,并依次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

5、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各国民法都以成年作为自然人享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自然人年满十八周岁为成年人是我国法律的通制,这也符合我国自然人的智力及判断能力的发育状况,但考虑到我国法律以十六周岁为就业及参军的最低年龄,现实中也有一些已达十六周岁的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生活,因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劳动成年制。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

6、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当然这里的成年人必须非为精神病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那些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范围内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此范围则无民事行为

7、能力。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3二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1、年满十周岁且精神正常的未成年人,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除外。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后果且已成年的精神病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第一,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

8、力,不知其行为后果,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不能独立的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行为都需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无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6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此外,我国法律规定儿童于七周岁起就要接受义务教育,在此过程中不免要进行一些数额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购买玩具、零

9、食等。并且,这个年龄段的行为人一般能够预见这种行为的后果。若进行此种行为还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则有法律无视社会现实的嫌疑,另一方面,日常生活中有很多定型化的行为,其法律后果也相当确定,未成年人进行此种行为一方面不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另一方面也不会对社会交易秩序构成损害。从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设立的目的来看,也应当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独立从事这种民事行为。(三)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以意识能力为前提。所谓意识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虽然意识能力是自然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但两者并不完全相同。意识能力的有无属于纯粹的事实判断,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则是以

10、事实判断的结论为前提,进行价值判断的产物。与民事行为能力相关的另一概念是民事责任能力。所谓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虽然大陆法系民法理论及民事立法认可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但由于我国民法通则仅采纳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而未采纳民事责任能4力概念,因此民法理论上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事行为能力既包括自然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而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包括自然人为不法行为并对该行为的结果承担责任的能力;狭义的民事行为能力则仅指前者二、加害行为的概念与特征及形态分类(一)加害行为的概念加害行为在民事行为中称之为侵权行为。我

11、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三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 ”根据这一规定,所谓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二)加害行为的特征1、加害行为是违反民法中权利或权益保护规范的行为。民法以保护民事权利或权益为己任,对任何民事权利或权益的侵害,都是对民法中保护权利或权益规范的违反。行为违法了民法中权利或权益保护规范,是构成侵权行为的首要条件。当然并非任何违反了民法中权利或权益保护规范的行为都构成侵权行为。一般来说,行为违反了民法中绝对权利和权益保护规范,才构

12、成侵权行为;如果只是对民法中有关相对权(合同债权)保护规范的违反,则构成违约行为。2、加害行为是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侵权行为是违反民法中权利或权益保护规范的行为,但凡有行为而无损害,不构成侵权行为。损害既包括物质的或金钱的损害,也包括人身伤害和死亡,其他非财产损害。损害的存在表明侵权行为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侵权行为总是与损害后果相联系的。3、加害行为主要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侵权行为是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但造成损害并不是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法律规定行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除为了补偿受害人所受损失之外,还意味着法律依据社会的价值准则和

13、行为准则对侵权行为所作的否定性评价。因而,侵权行为一般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虽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如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不构成侵权行为。4、加害行为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由于侵权行为是违反民法中权利或权益保护规范的行为,因而是一种为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实施这种行为,依法必须承担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因侵权行为是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法律为求利益上的平衡,要求行为人承受于其不利的后果,给受害人所受损害以补偿,亦即要求行为人承担5民事责任。因此加害行为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三)加害行为的形态分类加

14、害行为形态,是指加害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是对各类具体侵权行为的抽象和概括。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确定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两种形态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标志,例如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等。事实上,这样两种侵权行为形态,最主要的区分标准,是承担侵权责任方式不同,即一般侵权行为形态的侵权责任形式是直接责任,即自己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而特殊侵权责任则是替代责任,即对他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或者对自己管领下的物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1)一般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是指侵权行为一般条款规定的侵权行为,即行为人基于自己的过错而实施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的侵

15、权行为,它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是直接责任。所以,一般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也就是行为主体。一般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目的、性质及其后果的能力和支配、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自然人。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仅应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且应以过错为责任的最终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适用统一的责任构成要求,这就是所有的一般侵权行为都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没有任何的例外。在法律适用上,按照统一的规定,一律适用统一的赔偿标准,在抗辩事由上,也都按照法律的统一规定进行(2)特殊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是相对于一般侵权责任而言的,是

16、指欠缺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侵权行为,其侵权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是间接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主要有: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的特点有:一是归责原则适用的特殊性。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特殊侵权行为则依民法通则和有关民事法规的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责,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责任构成要件的特殊性。特殊侵权行为的成立不能按一般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确定,6它由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规定。这些特殊要件不具有普遍性,每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所要求的特别条件各有不同,不具备该特别条件就不能构成该特殊侵权责任;三是举证责任的特殊性。由于特殊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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