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的规范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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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合作制的规范和完善股份合作制是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兴的社会化财产组织形式,在中国的企业改革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成为我国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基本形式之一。在企业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的今天,在总结股份合作制推行的基本经验的基础上,深入探讨其在推行过程中面临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对于股份合作制在我国的健康发展是十分有意义的。股份合作制是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浪潮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社会化的财产制度,它融合了合作制和股份制两种制度的特征,并结合了中国的具体国情,和承包制一样是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正因为它是一种新的制度,所以在其发展的进程中遇到了一系列的问题,那么,分析和研

2、究这些问题对于推进股份合作制度的健康发展无疑是重要的。股份合作制是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生事物,它的出现主要基于经济体制改革进程和经济发展中面临的许多实际问题的解决,但随着实践的发展,它遇到了怎样才能健康发展,并和股份制、合作制等企业形式相区别等重大问题。实践中的企业型股份合作制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和专业型股份合作制都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使合作制在中国的快速发展受阻。与此同时,政府在对股份合作制进行指导和规范中也存在不少问题进一步阻碍了股份合作制的健康发展。总之,实践的难以规范从根本上说是与股份合作制性质的不确定和政策法规上的不统一和不完善相联系的。性质不确定就难以定政策,政策不统一实际操作就难以规

3、范。各级政府凭借自己制定的政策或者过去指挥经济的习惯去干预股份合作制的实践,使得股份合作制企业本身的内在机制起不了作用。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得我国的股份合作制企业难以得到健康和规范的发展,必须在实践的基础上通过理论上的统一认识和政策法规上的统一规则来推动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使之为中国的企业改革做应有的贡献。那么,从深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角度来看,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规范和完善,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合理设置农村股份合作制的股权结构 1.取消集体股,明晰产权。由于一直以来,大多数人都认为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这也是集体股存在的原因之一,但是通过前文的分析,集体资产是属于集体全体

4、成员所有的。由此一来,使得集体股的废除找到了法律上的依据。 2.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农村股份合作社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明晰产权,但是由于集体股的收益用于社区的基本设施建设、宣传社会精神文明建设以及村民社会保障,导致其政社不分,缺乏明确的产权人格化主体。且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的精神,可以得知取消集体股并不改变集体所有制的性质。集体股的废除,既可以强化农民的产权意识,也不改变集体所有制的性质,是农村股份经济发展大势所趋。但是,集体股的废除应该通过分析各地的差异性和历史因素,结合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发展需要,采取区域试点以及逐步推行的方法,防止“一刀切” 。 3.推行个

5、人股,改善产权残缺的现状。个人股一般包括基本股、贡献股以及干部岗位股。基本股是以土地收益权为依据而设置的资格股份;贡献股是以村民的劳动贡献多少来分配的依据,体现劳动贡献的报酬;干部岗位股体现的是干部劳动与农民劳动的区别。一般农村对股份合作制的改制方案大多把“集体资产不可分割”作为首要的基本原则,村民手上所持有的股权证只是参与收益分红的依据,却并不是所有权的凭证。个人股一般不能兑现、继承、转让、赠送和抵押等,是一种没有所有权的股权,体现残缺的产权。农村股份合作社是在原来的集体经济模式下,在产权不清和管理低效的基础上,引进股份制的管理机制,将集体经济资产折股量化到个人,界定明确,建立起由村民行使的

6、股份个人所有权和由董事会行使的法人财产权构成的双层产权结构。 (二)完善农村股份合作制的股权流转机制 由于在集体经济组织里,个人股是以股权证的形式来证明的,股权证是农民参与利益分配的依据,而非所有权凭证。我国宪法和继承法中都明文规定:“只有个人的合法财产才能继承” 。 物权法中明确了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法地位,确立了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机制,说明农民可以基于承包经营权从而对土地拥有使用权。笔者认为,既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和继承,所以其折股量化为股份时也可以转让和继承。正是由于股权的封闭性而引起股权的改革,因为股东与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的关系,所以股权关系要保持在集体经济组织内。但是股东转让股权时,应允

7、许组织内的其他股东以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样一来,既可以保障个人对其个人股份形式一定的处分权,也促使了股权有序的流转;既体现了股权的价值,同时又不至于使集体资产流失。在我国某些地方的农村股份合作社目前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改革,正逐步开放股权市场。 (三)完善农村股份合作制的监督机制 由于法律地位的不明确以及董事会事实上掌握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股份合作制的监督管理存在很多困难,解决问题的办法在于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外部和内部的监督机制。 健全的股份合作制组织机构应包括权力机构、决策及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导致实践中许多不规范做法的原因,是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三者各自独立又相互联系和制约的

8、关系。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利机构,但权利的范围往往不够具体,各村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将股民代表大会的权利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合作社内部的重大事物必须由股东大会讨论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人员自觉接受股东监督。股民大会的召开不能仅仅听听工作总结,讲讲工作打算。对一些重要问题的决策,应让股东代表充分了解、酝酿后表决,让每位股民都有决策权,真正实现内部监督。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选出,应大胆行使监督权,但是其监督权限不能超越一定范围,不能对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产生恶意的影响。因此,要做到这一点,当务之急是提高农民的自身素质,农村合作社以及村委会应当定期向广大农民普及宣传相关知识,提高农民的专业素质,增强农民的参与意识,使监督机构对董事会进行有效监督的同时,产生积极有利的影响。 此外,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方面,应当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员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以实现三者的各自独立又相互制约的关系。股东有选举某位董事的权利,但是,一旦董事会获得授权之后,董事会的决策执行力则不受股东的随意干预。此外,董事会委托经理以及其他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事物,经理人员受聘于董事会,其在经营过程中的行为受董事会的监督和评判。这样,决策权、执行权以及监督权各负其责,相互联系又相互制衡,有利于提高管理经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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