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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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毕 业 论 文课 题: 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必要性 学生姓名: 苏 亮 学 院: 法 学 院 专业班级: 2010 级法学本科班 指导教师: 郑 伟 二 一 四 年 五 月学 号_1012111036 目 录摘要英文摘要引言 .1一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概述 .1(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及种类 .1(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现状 .1二、司法审查的必要性 .2(一)权力制衡理论的必然要求 .2(二)现行监督制度的缺陷 .3(三)救济更广泛公民权利的需要 .3三、其他国家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4(一)德国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制度 .4(二)美国对行政规范性文件

2、的司法审查制度 .5四、我国对狭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的完善措施 .6(一)原告资格、受案范围与起诉方式 .6(二 )审判结果和审级安排 .7结语 .8参考文献致谢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必要性摘 要权力制衡是我们当今社会普遍认知的理念,不受有效约束的行政权就像是一只逃出牢笼的猛虎野兽,将会肆意危害人间。因此,建立有效的司法约束机制对于防范行政权的滥用至关重要,而且这也成为了一种普世价值。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行政诉讼法问世以来,我们的行政纠纷案件面临了太多亟需解决的难题,尤其是针对抽象行政行为侵犯民权却得不到救济的情况,这需要我们深入探讨该如何解决此问题。因此,笔者想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3、。本文共分四个部分,首先介绍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一般介绍,其次谈论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再次略微介绍其他地区的司法审查模式,最后提出一点意见。总之,本文是想在分析司法审查必要性的基础上,借鉴其他有益尝试,完善我国的司法审查模式,从而为建设法治政府出一份力。关键词:权力制衡 ; 司法审查 ; 行政规范性文件 On the necessity of judicial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normative documentsAbstractThe balance of power is a common cognitive our social ideas, not sub

4、ject to effective restraint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is like an escape from a cage the tiger beast, will deliberately harm human. Therefore, the establishment of judicial restraint mechanism is essential to prevent abuse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and it has become a universal value. Since the advent o

5、f China since the last century 90s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the administrative disputes facing too many problems need to solve, especially for the abstract administrative violations of civil rights do not get relief situation, we need to discuss how to solve this problem. Therefore, I would lik

6、e to talk about his own views.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the first introduction of administrative normative documents are reviewed, then talked about the necessity of judicial review, slightly again introduced in other regions of the judicial review mode, finally put forward some sugges

7、tions. In conclusion, this paper is to analysis the necessity of judicial review, the experience of other beneficial attempt, to perfect our judicial review mode, so as to contribut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government ruled by law.Keywords: balance of powers; judicial review; administrative norma

8、tive documents铜陵学院毕业论文- 1 -引 言所谓行政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 ,这是我们平常生活中常见的行政管理方式,对我们各行各业的生产生活有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因此如果政府机关不是出于善良意愿、建基于科学合理的制定程序,那就将是对生活的一种灾难。这种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同于我们法律的相对严谨规范的制定程序且欠缺有效的监督方式,在社会生活中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所发生的纠纷并不在少数,而关键在于公民只能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而不能求助于公正独立的法院,正义无法得以伸张。 “没有司法审查,行政法治成为一句空话,个人自由和权利缺乏保障。司法审查不仅在其实际应用时可以保障个人的权益,而且由

9、于司法审查的存在对行政人员产生一种心理压力,可以促使他们谨慎行使权力” 。 1笔者希望借此文章发表一下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提出一些完善举措,实现把权力关进法律的牢笼里。一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概述(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及种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针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俗称“红头文件” 。如果说法律是我们国家的,那么我们完全可以理解行政规范性文件就是无数个沟塘湖泊,它对普通人的生产生活有着更为直接的影响。在我国,依据制定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类:(1)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

10、规范性文件;(2)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务院工作机构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鉴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广义范围,本文想就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理论性探讨,以期更有针对性、实效性。(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现状在我国“议行合一”的体制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系最高权力机关,政府和法院及检察院由它产生、受它监督,对它负责。 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第89条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撤销地方

11、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1 王明阳:美国行政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年版,566 页。2 胡锦光;.行政法专题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二版,83 页。苏亮: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必要性- 2 -第10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也有着类似的规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本机政府不适当的决

12、定和命令” 。从这些法条可以看出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方式无外乎两种:一是人大的监督;二是上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现今社会是一个新生事物不断涌现更替的时代,法律法规的制定难以适应这种突兀的剧烈转变,因而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在运用规则服务社会的时候难免需要重新考量彼时与今时的环境,从而在法律法规的程序和权限范围内依法作出相应的决定、命令来适应现在的社会条件。这类行政规范性文件在社会生活中有效弥补了一些不足,对于促进地方经济开放与发展、维护一方平安稳定、保障居民安居乐业有着自己独树一帜的作用;然而我们不愿乐见的是某些“粗制滥造”的规范性文件依一己之私愿不顾法律法规之规定擅自做出损害公民利益的决定,严重影

13、响了某些行业、某一地域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正如此,加强对此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至关重要。二、司法审查的必要性(一)权力制衡理论的必然要求自近现代社会的民主法治观念确立至今,人们已经或多或少地赞同这样一个主张:权力来源于普通公民。人们之所以建立国家,之所以放弃自己在原始自然状态下对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所拥有的完全支配的权利,是因为人们相信我与其他人共同让渡出一些权利给予公共权力机关的话,这些公共权力机关能够更好防止个人战争,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利,那么自己则可以更方便更快乐的生活,是人性使然。所以公权力机关的宗旨便是服务于我们普通公民,绝对是一种善良的服务,不掺

14、杂任何私利,也永远正确,可是这永远只是我们一厢情愿的想法! 洛克在政府论中说:“如果以公众的集体力量给予一个人或少数人,并迫使人们服从这些人根据心血来潮或直到那时还无人知晓的、毫无拘束的意志而发布的苛刻和放肆的命令,而同时又没有可以作为他们行动的准绳和根据的任何规定,那么人类就处在比自然状态还要坏的多的状态中。政府所有的一切权力,既然只是为社会谋幸福,因而不应是专断的和凭一时的高兴的,而是应该根据既定的和公布的法律来行使。 ”3这是经典的关于权力行使的表述,被称为黄金法则,在此基础上洛克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实现权力分立、彼此制约;鉴于洛克的权力分立学说,孟德斯鸠进3 洛克著: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2001 年版,第 87 页。铜陵学院毕业论文- 3 -一步发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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