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客户经理及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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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客户经理及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行为,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切实提高信贷管理水平、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信贷责任认定暂行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客户经理岗位准入第二条 为加强信贷人员管理,有效提高信贷工作质量和效率,所有从事信贷工作岗位的人员,必须通过全行客户经理任职资格考试,取得客户经理资格证后才可上岗。第三条 总行每年举办一次客户经理资格考试,在岗员工均可报名参加,考试合格的发放客户经理资格证

2、。第四条 客户经理任职条件为:1、品行端正,爱岗敬业,热爱信贷工作;2、从事金融工作年满一年以上且获得客户经理资格证。第五条 信贷人员任用必须由支行(部)提交申请,风险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本行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对其任职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任职条件的聘任为本行客户经理或客户经理。第六条 资格年审 。本行贷审会每年对在岗信贷人员进行一次资格审查,根据信贷人员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工作业绩等,结合客户经理等级评定,年度资格评定结果为:优秀、较好、合格、不合格。不合格的不得担任客户经理工作。第七条 首次担任客户经理的,给予保护期二年,岗位工资系数和绩效不低于任新职前水平。如担任

3、新职后工资系数和按客户经理绩效考核办法计算出绩效工资高于前职位的,按高于的数额执行。两年期满后,按客户经理等级工资系数和绩效考核实绩计付兑现。第三章 客户经理等级评定第八条 为调动客 户经理的积极性,促进客户经理队伍的建设,我行信贷人员实行等级管理。第九条 等级设定。客户经理等级从高到低依次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第十条 等级标准及工资系数。1、90 分(含)以上的为一级客户经理。工资系数为 2.0。2、75 分(含)-90 分(不含)的为二级客户经理。工资系数为 1.8。3、75 分-60 分(含)以下的为三级客户经理。工资系数为1.6。4、60 分(不含)以下的,取消客户经理资格。第十一

4、条 定量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1、贷款发放业务量(20 分)。考核客户经理发放贷款业务笔数。发放贷款笔数达到全县同类型客户经理平均业务笔数的,得满分。业务笔数每超过(或少于)平均数 1 个百分点,加(或扣)0.1 分。加分不得超过 10 分,扣分扣完底分为止。发放贷款平均业务笔数=同类型客户经理当年发放贷款业务笔数同类 型客户经理人数。为兼顾公平,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将考核单位划分为三个类型,即城关区 、乡镇区 、行政村区 。一类行:三类行(处):2、贷款利息收入(50 分)。考核客户经理贷款利息收入总额。达到同类型客户经理平均收息额的,得满分,超过(或少于)平均数的,按比例加(或扣)分。加分不得超过

5、 20 分,扣分扣完底分为止。同类型客户经理平均收息额=同类型客户经理贷款利息收入总额同类型客 户经理人数。 (按三类行分别统计并考核)3、贷款质量(30 分)考核客户经理新增不良贷款率(以下均为五级分类、时点数)。新增不良贷款率=新增不良贷款余 额/ 年末管理的贷款总额(不含银行承兑汇票贴现)*100 。不良率以 1%为基数。等于 1%的得满分,每低于基数0.1 个百分点加 1 分,每超过基数 0.1 个百分点扣 1 分,扣完底分为止。第十二条 定性考核及评分标准。1、业务素质。在总行业务考试、技能测试中不合格的一次扣 3 分。2、工作质量。考核客户经理的业务合规性。总行在信贷业务稽核、检查

6、中,发现客户经理有违规事实,并给予经济处罚的每次扣 2 分、通报批评的每次扣 5 分、严重违规的每次扣 10 分;对存在严重违规现象的信贷人员,除给予扣分外,其最终评定等级不得超过二级。3、贷款质量特别规定。对年末新增不良贷款率超过当年核定的不良容忍度的,等级评定不得超过二级;对年末新增不良贷款率超过当年核定的不良容忍度 50%的,最终等级评定不得超过三级。第十三条 对支行(部)、分理处负责人的考核支行长、副行长、分理处主任须参加客户经理等级评定,等级评定结果作为履职能力的参考。工资系数仍根据银行等级行划分办法确定的岗位职务工资系数执行。第十四条 客户经 理等级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1 月

7、份,由支行(部)根据信贷人员上年度定性和定量指标进行初评,报总行审核批准后,确定其客户经理等级和本年度的岗位工资系数。第十五条 首次从事客户经理岗位的,客户经理等级初定为三级,保护期二年内工资待遇按第七条执行。客户经理任职期满二年后,在年度评级中, 未达到客户经理等级标准的,取消客户经理岗位,专门下达不良贷款清收任务予以考核,考核期六个月,期满后视清收考核结果决定是否上岗。考核期薪酬待遇按本行有关规定执行。四四四 客户经理档案建立及管理第十六条 为加强客户经理队伍建设,强化对信贷人员的组织和管理,便于对客户经理从事信贷工作的客观评价,更好地贯彻落实总行对信贷人员的一系列考核政策,建立客户经理档

8、案管理制度,将职工从事信贷工作期间的相关数据、信息记入档案。第十七条 客户经理档案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1、文件材料。主要文件包括客户经理工作申请表、责任贷款明细表、不良贷款明细表、劳动合同书、员工身份证、文凭、证书等文件的复印件等;2、考评记录。主要是工作业绩表,考试、考核成绩、绩效情况记载;3、奖惩记录。客户经理在日常工作中表现突出或违反纪律而受到各种奖励或处罚的记录;4、客户经理档案管理。客户经理档案的管理责任人为各支行的信贷会计,档案按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建立,纸质文档由客户经理和网点负责人签字生效,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内容需保持一致,客户经理业绩、不良贷款明细等主要内容按年更新。第

9、五章 客户经理绩效考核第十八条 为建立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完善客户经理个人所得与信贷营销、创收增效、风险防控、贷款质量等紧密挂钩的科学分配制度,总行实行客户经理绩效考核机制,具体办法按银行客户经理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六章 贷款管理责任第十九条 本行发放的贷款实行责任管理,管理责任分为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管理责任人责任。第一责任人是指 1999 年以后发放的,负责贷前调查、并同意发放该笔贷款的信贷人员(含内退人员)。原则上每笔贷款均应明确第一责任人,对因维护债权需要进行贷款收旧贷新或贷款重组且原第一责任人退休或除名的贷款,经总行同意可不确定第一责任人,只设定管理责任人。 管理责任人是指对贷款负

10、管理责任的信贷人员。每年年初或信贷人员岗位发生变动时,支行(部)应将所辖每笔贷款(含表内、外)的管理责任进行明确,落实管理责任人,并由管理责任人签字确认。第二十条 第一责任人对贷款本息的收回负全部(或部分)责任,对超过免责金额的不良贷款或借款损失负赔偿责任。信贷会计是质押贷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因审查失误,手续不全,导致质押贷款形成风险或损失的,信贷会计负全额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 管理责任人负责对贷款进行管理、催收、保全和处置,对因管理不力丧失最佳收回时机和丧失诉讼时效(或申请执行时效)的贷款或损失负赔偿责任。管理责任人在管理催收贷款期间,原第一责任人不能提供借款人住址、住所,催收通知无法送达导

11、致贷款丧失诉讼时效的,管理责任人不承担责任,原第一责任人负全部的责任。无法送达催收通知的,管理责任人应要求原第一责任人签字确认,并书面向支行报告,支行应进一步采取保全措施,支行未采取保全措施导致贷款丧失诉讼时效的,支行行长负管理责任。第二十二条 信贷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发放责任范围内的合理贷款,不能因害怕承担责任而拒绝发放一些合理的、应该发放的贷款。若因此给本行带来负面影响的,本行可追究责任信贷人员的经济和行政责任。第二十三条 信贷会计必须在借款人本人到场并核实其有效身份证明后方可办理贷款业务,否则造成的资金损失由信贷会计全额赔偿(因信贷人员参与作弊造成借款人身份失真的,从严追究信贷人员责任)。第

12、二十四条 办理一万元以上(含)贷款必须有借款人配偶(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负连带保证责任(符合贷款条件且无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的,需出具相关证明),贷款必须转入借款人存款账户,否则出现纠纷造成资金损失的由信贷会计全额赔偿(因信贷人员未认真调查或参与作弊造成借款人信息失真的,从严追究信贷人员责任)。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对借款人还款,或者借款人账上有钱,信贷人员通知会计人员扣款,会计人员未能及时办理收款或扣款导致贷款形成风险或损失的,会计人员(含临柜柜员)负全额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 本行对所属职工(家属)及其直系亲属原则上不发放信用贷款,对职工个人确因购房、装修、购车、子女教育等消费类贷

13、款需求,应按权限报批,并由本人或其家属用工资收入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对上述借款人发放的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第七章 贷款责任落实第二十七条 本行发放的每笔贷款(含表外已核销呆账和已置换不良贷款),管理行处(部)必须落实管理责任人,加大对管理责任人的考核力度,督促其积极补办抵质押手续和催收手续,最大限度地保全信贷资产。未落实管理责任人的贷款,由行处(部)主要负责人负管理责任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行全部贷款按第一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建立台账。因工作或其他原因发生岗位变动的,原第一责任人不变,相关行处(部)应及时重新明确管理责任人,抄列移交清单(清单中的不良贷款应逐笔载明最后一

14、次有效催收或诉讼时效中断日期,并经信贷会计调出单据核实确认),办妥交接手续,落实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管理责任人应积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债务变更和重组等情况,加强信贷资产管理,该补办手续的要及时补办,防止发生逃废债务现象。第三十条 对于下列几种类型的收旧贷新贷款,经本行贷审会审批后,原贷款本息部分由原第一责任人负责,新增加部分由经办的信贷人员负第一责任人责任:1、借款单位(一般指原乡镇、村、集体联营等企业)面临倒闭、破产改制等局面,为了资金安全重新落实债务而发生的收旧贷新本息部分;2、借款人因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且无资产偿还贷款,债务转移到有能力偿还贷款的他人或其子女名下而形成的收旧贷新

15、本息部分;3、借款人就目前经济状况,暂时不能归还贷款本金,但利息每年能够归还,为了资金安全,收回后办理担保条件优于原条件的收旧贷新贷款;4、借款人虽然尚欠贷款,但其目前生产、经营的项目很好,因需流动资金,再次向基层行处(部)申请贷款,信贷人员通过调查,同意收旧贷新且担保条件优于原条件的原贷款本息部分;5、其他有利于落实债务、分散或减少风险以利于保全信贷资产的贷款。第三十一条 对依法起诉或以偿债能力差等理由请求本行给予缓收贷款利息的客户,各行处(部)必须建立依法起诉贷款登记簿和不良贷款还本挂息台账。对依法起诉的借款户,本行一般不得再向其发放贷款;对还本挂息的贷款,在应收利息未收回前,对借款人及其

16、家庭其他成员不得发放新的贷款。第八章 信贷责任认定及免责第三十二条 我行信贷责任认定及免责按银行信贷责任认定暂行办法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责任赔偿和买断第三十三条 对 1999 年以后形成的不良贷款实施责任赔偿或买断。1999 年-2010 年形成的不良贷款,按其总额的一定比例由客户经理予以赔偿,赔偿比例由总行确定。2011年后形成的不良贷款,进行责任认定,按免责后的不良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赔偿。赔偿比例由总行确定。第三十四条 赔偿金的来源为:“客户经理第一责任不良贷款风险考核基金” 、“岗位风险金”账户,赔偿金不足的,待两账户有后续扣缴金额时,进行补扣。第三十五条 “客户经 理第一责任不良贷款风险考核基金”除抵押贷款清偿后退还原扣金额外,不良信用贷款本息形成不良或欠息达一年以上后收回的,原则不再退还所扣考核基金,所扣款项可用于责任人赔偿或买断责任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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