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2011年度甘肃法院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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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学家指导案例网 中国指导案例编委会 中国指导参考典型案例全库 - 1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2011 年度甘肃法院十大案件”2011 年 12 月 26 日上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马平向社会发布 2011 年度全省各地法院十件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案件,十大案件的相关主审法官、审判庭负责人参加发布会并就个别案件回答了记者提问。据介绍,2011 年度十大案件是从全省法院今年审执结的案件中,征集挑选的具有一定典型性和代表性的 10 起案件,这 10 起案件涵盖了刑事、民事、知识产权、行政、执行等案件类型,既有人民法院依法从

2、重从快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也有人民法院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服务民生保障稳定的案件,还有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案、准确适用法律的案件,种类繁杂,案情各异。本网据案例,择要向网友一一讲解。李林非等二十四人涉黑团伙一案宣判【案情】:1998 年以来,李林非组织、发展了以其为首,以胡建军、吴金生等人为骨干,以王大江、张增胜等数十人参加的犯罪组织,通过所谓的“家法”进行控制和领导。2000 年以来,该犯罪组织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并通过绑架、抢劫、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经济利益。特别是该犯罪组织为称霸一方,巩固、扩大势力范围,购买洋镐把、砍刀、钢管

3、等作案工具,携带凶器出入公共场所,在武威市辖区内大肆实施聚众斗殴、绑架、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数十起,致伤群众十余人,严重破坏了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林非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 20000 元;分别判决陆得威、赵军、严安林等二十四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分别数罪并罚或判处二十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4、,并处罚金人民币 8000 元至 1000 元不等。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点评】:本案为 2010 年省“扫黑除恶”办公室督办案件,本案犯罪人员多,涉案罪名多,受害群众多,作案时间长,社会危害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特征”明显。人民法院坚持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心不动摇,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依法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期待要求,依法对本案的犯罪分子从重从严判处,有力地震慑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妥永山、闵福宝、赵丽等八人贩卖、运输毒品案【案情】:妥

5、永山、闵福宝共谋从赵丽等人处购买毒品贩卖牟利,赵丽携毒品从缅甸过境后,交刘光彩运至云南省宜良县。2007年 3 月初,妥永山雇佣马进财并支付 2 万元运费、闵福宝通过马林、马有新雇佣羊新录,由马进财、羊新录二人为妥永山、闵福宝接、运毒品。2007 年 3 月 8 日,马进财、羊新录二人在云南省昆明市按妥永山的电话指令,从赵丽处接到毒品,伪装后托运至广东省广州市。2007 年 3 月 12 日马进财、羊新录在广州市按照妥永山的指示,准备向他人交付毒品时被抓获,缴获毒品海洛因 16235.4 克。闵福宝还于 1996 年下半年 3 次雇佣李粉爱从云南省大理市往甘肃省临夏市运输毒品,同年 12 月底

6、,当李粉爱第 4 次受雇为闵福宝运输毒品时被抓获,缴获毒品海洛因 4252 克。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对妥永山、闵福宝、赵丽均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其余 5 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死缓和有期徒刑不等之刑罚。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妥永山、闵福宝、赵丽的死刑。【点评】:本案是一起与跨境贩毒分子相互勾结、作案手段十分隐蔽的贩卖、运输毒品典型案件。3 名主犯妥永山、闵福宝与到境外的赵丽均隐藏于幕后,利用通信工具进行远程遥控指挥,并控制所雇佣的“马仔”接运毒品,指示行走路线,这也是近年来大毒枭进行毒品犯罪的一个新特点。本案贩卖、

7、运输毒品的单宗数量达 16 余公斤,是近年来我省破获的特大毒品犯罪案件之一。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判处妥永山、闵福宝、赵丽 3 人死刑,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刑事犯罪的坚强决心,也是人民法院在禁毒人民战争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典型案例,对于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推进禁毒综合治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尹四清等人商业贿赂适用“禁止令”案【案情】:武汉高远不锈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尹四清与河南省鄢陵县农民工牛占选,为感谢西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师海营在六台发电机组“凝汽器换管改造工程”投标和施工过程中的照顾,于 2008 年 6 月至 2009 年 10 月,共同向师海营 4 次行贿

8、 法学家指导案例网 中国指导案例编委会 中国指导参考典型案例全库 - 2 -人民币 85 万元;河南省商丘市巨龙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业务员秦雪原,为感谢师海营在销售给西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石棉制品和耐火保温材料时的照顾,于 2008 年至 2009 年,向师海营 5 次行贿 60 万元;陕西仪通公司业务经理刘九胜,为感谢时任国电靖远发电有限公司检修部主任师海营接受其推荐的电子产品时的照顾,于 2007 年 2 月至 2008 年 9 月,向师海营 3 次行贿 32 万元;镇江宇发电力铺机有限公司销售经理陈世坤,为感谢师海营在国电靖远发电有限公司“煤斗风门改造”工程投标和向西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销

9、售螺栓加热棒等产品时的照顾,于 2005 年至 2009 年 10 余次向师海营行贿人民币 23.6 万元。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尹四清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牛占选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以秦雪原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以刘九胜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以陈世坤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对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师海营、行贿人郑扬、行贿单位陕西仪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不等的刑罚;同时禁止牛占选、秦雪原、刘九胜、陈世坤 4 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工程招、投标及承包活动。【点评】:本案是工程建设领域中涉及招、投标和项

10、目建设典型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也是 2011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后,甘肃法院系统在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首次适用“禁止令”的案件。“禁止令”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刑罚种类,是人民法院对于判处缓刑和管制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或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种补充刑罚措施。牛占选、秦雪原、刘九胜、陈世坤 4 人为谋取利益,向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行贿,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工程招、投标及承包活动,为净化工程建设领域内的招、投标和项目建设的社会风气,预防商业贿赂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重操旧业,继续从事危害市

11、场经济秩序正常活动的行为,起到了“判处一案,教育一片;判决一案,净化一块”的积极作用。张学有、张小荣故意杀人案【案情】:1997 年 6 月,张学有和张小荣勾搭成奸后,为达到长期通奸之目的,共同预谋杀害张小荣的丈夫杜某某。1999 年 1 月,按照事先预谋的计划,在张小荣的帮助下,张学有将在炕上熟睡的杜某某兄弟二人击打致死,后张学有和张小荣将两具尸体转移掩埋。2008 年 7 月,张学有与以前相识的李某到酒泉市肃州区某宾馆登记住宿,后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张学有用双手扼掐李某颈部,致其窒息死亡后逃离作案现场。当日 23 时许,张学有到素有积怨的崔某某家中逗留至次日零时许,张学有骗崔某某骑摩托车送

12、其行至某立交桥附近时,张学有持羊角锤和石块猛烈击打崔某某头部致使崔某某当场死亡。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学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张小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依法核准张学有死刑。【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婚外情引发的恶性杀人案件。张学有先后因奸情杀死三人,又报复杀死一人,犯罪动机卑劣,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人民法院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依法判处张学有死刑,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的坚强决心,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13、张延虎等 30 人与甘肃中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报酬纠纷案【案情】:张延虎、张佩玉等 30 人系原盐锅峡化工总厂职工。2004 年 1 月原盐锅峡化工总厂宣告破产,2005 年在原盐锅峡化工总厂基础上重组设立甘肃中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中天公司依据职代会通过、并经甘肃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实施对原盐锅峡化工总厂职工安置和未清理的职工(含退休工人)8252.62 万元债务清偿的盐化总厂破产重组职工安置实施方案。因中天公司在实施安置方案过程中未能按期支付已拖欠的职工工资、保健费、独生子女费、公积金等费用,张延虎、张佩玉等 30 人将中天公司诉至法院。一、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起

14、诉。张延虎、张佩玉等 30 人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甘肃高院积极做好案外延伸调解工作,最终中天公司清偿了拖欠职工的 230 多万元相关安置费用。【点评】:本案所涉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范围,一、二审法院及甘肃高院依法裁定驳回张延虎、张佩玉等 30 人的起诉和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甘肃高院坚持能动司法,从回应关切、关注民生、维护稳定、服务大局出发,五次赴纠纷所在地,十余次组织企业和职工代表座谈,在充分尊重企业自治方案和切实保护职工权益的基础上,积极促使企业履行自己的承诺,化解矛盾,平息纷争,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这是人民法院落实社会管理职能的具体实践,扩大了调解结案的外延及形式,确保

15、了案件裁判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保障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天水永生、成纪两房产开发公司地产纠纷案 法学家指导案例网 中国指导案例编委会 中国指导参考典型案例全库 - 3 -【案情】:2009 年 3 月,天水成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拍取得天水市 2009-1 号地块的使用权。其后,成纪公司陆续与天水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三份协议,以联建的形式变相将拍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永生公司。在履行协议期间,永生公司以借款的名义支付成纪公司 29349845.58 元。2010 年 3 月,成纪公司向永生公司发出解除协议通知,认为双方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要求解除三份协议。后双方协商未果,成纪公

16、司遂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双方名为联建,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因该宗土地不具备转让的法定条件,故判决双方签订的三份协议无效。一审宣判后,永生公司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0 年 11 月,永生公司撤回了上诉。2010 年 12 月,永生公司以成纪公司蓄意毁约导致双方协议实际无法履行为由,将成纪公司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双方协议,由成纪公司返还并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 1.2 亿余元。鉴于本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面广,且涉及到具体法律的理解、适用问题,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调解结案是最为有效和快捷的方式。为此,合议庭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办案人员通过近十次说服工作,终于达成了由成纪公司支付永生公司各项费用共计 4300 余万元的调解协议。该协议双方现已履行完毕。【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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