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成立程序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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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 团 公 司 成 立 程 序 及 要 求依 据 1992 年 5 月 ,国 家 工 商 局 /国 家 计 委 /国 家 体 改 委 /国 务院 生 产 办 联 合 发 布 了 关 于 国 家 试 点 企 业 集 团 登 记 管 理 实 施 办 法(试 行 ) 。该 文 件 规 定 :第 二 条 国 家 试 点 企 业 集 团 应 由 一 个 大 型 企 业 或 控 股 公 司 为 核 心组 建 ,经 国 务 院 或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后 ,向 国 家 工 商 行政 管 理 局 申 请 登 记 。未 经 登 记 主 管 机 关 核 准 登 记 ,任 何 组 织 和

2、 个人 不 得 使 用 企 业 集 团 名 称 。 第 三 条 国 家 试 点 企 业 集 团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一 )必 须 有 一 个 实 力 强 大 、具 有 投 资 中 心 功 能 的 集 团 核 心 。集团 核 心 可 以 是 一 个 大 型 生 产 、流 通 企 业 ,也 可 以 是 一 个 资 本 雄 厚的 控 股 公 司 。 (二 )必 须 有 多 层 次 的 组 织 结 构 。除 核 心 企 业 外 ,必 须 有 三 个 以上 的 紧 密 层 企 业 ,还 可 以 有 半 紧 密 层 和 松 散 层 企 业 。 (三 )企 业 集 团 的 核 心 企 业 与

3、其 他 成 员 企 业 之 间 ,要 通 过 资 产和 生 产 经 营 的 纽 带 组 成 一 个 有 机 的 整 体 。核 心 企 业 与 紧 密 层 企 业之 间 应 建 立 资 产 控 股 关 系 。核 心 企 业 、紧 密 层 企 业 与 半 紧 密 层 企业 之 间 ,应 逐 步 发 展 资 产 的 联 结 纽 带 。 (四 )企 业 集 团 的 核 心 企 业 和 其 他 成 员 企 业 ,各 自 都 具 有 法人 资 格 。第 四 条 国 家 试 点 企 业 集 团 的 核 心 企 业 应 是 一 个 全 民 所有 制 大 型 企 业 或 国 家 控 股 的 公 司 。此 后 又

4、 制 定 企 业 集 团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规 定国 家 工 商 局 企 业 集 团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此 文 件 规 定 : 第 三 条 企 业 集 团 是 指 以 资 本 为 主 要 联 结 纽 带 的 母 子 公 司 为主 体 ,以 集 团 章 程 为 共 同 行 为 规 范 的 母 公 司 、子 公 司 、参 股 公 司 及其 他 成 员 企 业 或 机 构 共 同 组 成 的 具 有 一 定 规 模 的 企 业 法 人 联 合 体 。企 业 集 团 不 具 有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 第 四 条 企 业 集 团 由 母 公 司 、子 公 司 、参 股 公 司

5、 以 及 其 他 成 员单 位 组 建 而 成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也 可 以 成 为 企 业 集团 成 员 。 母 公 司 应 当 是 依 法 登 记 注 册 ,取 得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的 控 股 企 业 。 子 公 司 应 当 是 母 公 司 对 其 拥 有 全 部 股 权 或 者 控 股 权 的 企 业 法人 ;企 业 集 团 的 其 他 成 员 应 当 是 母 公 司 对 其 参 股 或 者 与 母 子 公 司形 成 生 产 经 营 、协 作 联 系 的 其 他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或 者 社会 团 体 法 人 。 第 五

6、条 企 业 集 团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一 )企 业 集 团 的 母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在 50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并至 少 拥 有 5 家 子 公 司 ; (二 )母 公 司 和 其 子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总 和 在 1 亿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三 )集 团 成 员 单 位 均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 当 然 ,鉴 于 各 地 规 定 不 同 ,此 条 件 有 所 变 动 。目 前 所 知 集 团 最低 标 准 是 : 冠省名的 企业 集团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母 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以上,并拥有 3 个以上控股子公司,

7、且母子 公司注册资本合计 2000 万元以上的专业科技研发 集团;(二)母 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并拥有 3 个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子 公司注册资本合计 2000 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 集团; (三)母 公司注册资本 3000 万元以上,并拥有 4 个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子 公司注册资本合计 5000 万元以上的其他各类 集团;以上所称“ 专业”是指:其经营 范围仅从事科技研发业务 ,不兼营其他。 “现代服务业”包括:(1)生产服务业,即为制造业配套的服务业,包括现代物流业、科技服务业、金融业、商务服务业;(2)新兴服务业,包括信息服务业、大文化产业、旅游业、房地产业;(3)传统服务业

8、,包括现代商贸业,居民服务业。从 产 品 的 研 发 、制 造 乃 至 销 售 的 过 程 中 ,由 于 企 业 生 产 规模 大 、人 数 众 多 、范 围 广 、产 品 工 序 复 杂 ,为 便 于 管 理 ,按 照 产 品形 成 的 过 程 特 点 分 成 多 个 不 同 的 部 门 来 管 理 ,这 些 部 门 可 能 大 多数 没 有 法 人 资 格 ,隶 属 于 一 个 企 业 ,行 政 上 归 一 个 企 业 管 辖 。这 个企 业 就 是 集 团 公 司 ,其 构 架 上 和 一 般 的 公 司 差 别 不 大 ,与 一 般 公司 区 别 主 要 在 于 人 数 的 多 寡 。

9、一、集团应具备条件1、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 5 家子公司;2、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 1 亿元人民币以上;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 1 亿元人民币以上;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文件、证件齐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完成核准或核驳手续 登记管辖 企业集团登记统一由市工商局负责。 收费标准 集团登记不收取登记费用。 二、注册成立企业集团程序

10、设立企业集团,一般要经以下步骤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第二步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同时领取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第五步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 三、企业集 团名称的构成和有关要求 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企业集团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四部分依次 组成。 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名称的有关要求1、 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的,应按规定程序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2、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3、母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在企

11、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4、子公司(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5、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申请企业集团名称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企业集团的名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达到集团登记条件后,在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2、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3、母公司(核心企业)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 4、指定(委托)书。 (二)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名称(变更)预先核

12、准申请书;2、加盖母公司(核心企业)公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3、指定(委托)书。 四、申请企业集团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一)企业集团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企业集团登记注册书;2、由集团全体成员签署的企业集团章程; 3、企业集团成员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母公司(核心企业)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 5、名称( 变更) 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书 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6、指定(委托)书;7、参股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只提交加盖本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集团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集团变更登记注册书;2、企业集团登记证

13、;3、指定(委托)书;(三)企业集团备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企业集团章程发生变化1.企业集团备案申请书;2.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3. 指定(委托) 书。 (四)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特别提请注意 、建议在登 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如果委托有 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 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 五、集团公司年检的基本程序1、企 业 于 1 月 l 日开始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领年检报告书,于 3 月 1 5 日以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年检所需材料。2、1

14、月 1 日一 3 月 1 5 日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受理.审核年检材料阶段;3 月 15 日一 4 月 30 日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核年检材料阶段。3、年 检 通过的企业须交纳 50 元人民币年检费( 如当年已作过变更登的企业可不交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对通过年检的企业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4、年 检 程序结束, 发还企业营业执照。一、集 团 公司年检的时限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企业应当于 3 月 15日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年检材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规定的时间内,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企业按期报送材料确有困难的,经国家工商行

15、政管理总局同意,可适当延长报送年检材料的期限二、集团公司核准登记(一) 受理 申请登记的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提交的上述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后,登记主管机关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二) 审查 登记主管机关受理企业集团核心企业的申请登记后,应审查核心企业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 (三) 核准 登记主管机关经过审查和核实后,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等的规定,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 (四) 发 照 对核准登记的申请单位,登记主管机关应分别颁发有关证照,并及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领取证照,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 (五) 公告 对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企业集团自核心企业的开业登记或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即告成立。登记主管机关发布企业集团成立的公告中,应载明该企业集团的名称( 包括简称、外文名称及缩写)、核心企业名称和成员 企业、成员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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