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学习心得

上传人:平*** 文档编号:18084610 上传时间:2017-11-13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3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知识产权法学习心得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知识产权法学习心得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知识产权法学习心得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知识产权法学习心得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知识产权法学习心得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知识产权法学习心得》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知识产权法学习心得(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知识产权法学习心得本学期的知识产权法,刘老师不仅向我们讲授了许多关于知识产权法的理论知识,同时在课堂上引入了很多案例,让我们来充分探讨。在这个过程中,我收获了很多知识,也对知识产权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其中给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刘老师讲诉关于“王老吉和加多宝纠纷案”和“琼瑶与于正纠纷案”。通过这两个事例,我对知识产权法有了新的认识,其并不是与我们的现实生活遥不可及的,其实知识产权就在我们身边。1.王老吉和加多宝纠纷案:主体1. 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绿罐王老吉经营者历史发展脉络:(1)1830 年王泽邦创立王老吉,最初为凉茶铺,后扩展为药厂,这就是最早的王老吉药厂。(2)解放后,王老吉一分为二:

2、a 内地王老吉被归入国有企业;b 香港和海外王老吉由王老吉家族后代经营。(3)1956 年,国家实行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将八间历史悠久的中药厂合并,由于王老吉药厂固定资产和员工数最多,因而以王老吉命名,称为王老吉联合制药厂。 (4)文化大革命期间,王老吉药厂被认为是为资本家树碑立传,于是改名为广州中药九厂,王老吉凉茶也改名为广东凉茶。(5)1982 年中药九厂改名广州羊城药厂。 1992 年转制,成为以国家股为主体的股份制企业,改名广州羊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6)其母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1997 年资产重组,成立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H 股在香港上市, 2001 年增发 A 股在上

3、海上市,羊城药业为其核心控股子公司。(7)2004 年 3 月 4 日,广州羊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8)2005 年 2 月 1 日, 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香港同兴药业有限公司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合资公司,其两大股东为:香港同兴药业和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股48.0465,48.0465,其他自然人持股 3.9070。2. 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红罐王老吉经营者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为香港鸿道(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是红罐王老吉的经营者。鸿道集团为海外王老吉商标使用权人及香港同兴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4、商标权争夺大战1995 年,活动于粤港两地的东莞籍贸易批发商陈鸿道,与王健仪进行了接触,并获得红罐装王老吉凉茶的配方,但由于王健仪仅拥有香港及海外的商标所有权,欲在内地经营王老吉凉茶饮料的陈鸿道,便转而与广州羊城药业寻求合作。1997 年,广药集团资产重组,成立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赴港上市。在此次重组中,王老吉进入了广州药业。同年 2 月,广药与香港鸿道集团签订了“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而在拿到配方和商标使用权后,陈鸿道开始以加多宝集团为平台,在内地投资红罐王老吉凉茶业务。2000 年,广药集团和鸿道集团再次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时间为2000 年至 2010 年 5 月。2002

5、年至 2003 年间,鸿道又与广药分别补签了“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将商标使用期限延至 2020 年。2002 年 11 月,广药集团亦从王健仪手中获得了 10 年的“海外商标使用权”,使得广药集团的“王老吉”产品得以打通海内外市场。由此,广药集团、王老吉家族和加多宝三方正式形成三角业务关系。2004 年之后,两个“王老吉”开始了“统一经营”的努力。2004 年 3 月,羊城药业改名为“王老吉药业”,恢复老字号品牌,并通过增资扩股,引入香港同兴药业为王老吉药业的战略合作伙伴。据称,鸿道集团便是同兴药业背后的实际控制人。2005 年 2 月 1 日,

6、中外合资企业“王老吉药业”正式成立,广药与同兴药业各持股 48.0465%,并列第一大股东。广药和同兴药业还约定,要把海内外的王老吉商标转入到王老吉药业,打造一个世界性的民族品牌。2008 年,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交涉,广药称王老吉为国有资产事件涉嫌国有资产流失,但双方交涉未果。同年 8 月,广药向鸿道发出律师函,称李益民签署的两个补充协议无效。2010 年 11 月,广药启动王老吉商标评估程序,经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其品牌价值为 1080.16 亿元,成为中国目前第一品牌。2011 年 4 月,广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提供相应资料,广药集团认为“2002 年至

7、 2003 年间,鸿道与广药分别补签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是当时任广药总经理的李益民收取了鸿道数百万的贿赂后,才签署了将租赁期限延长到 2020 年的授权书。李益民东窗事发后,广药集团认为上述补充协议无效,商标租赁期限已于 2010 年 5 月 2 号到期。李益民案在 2005 年7 月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其收受贿款人民币 20.9 万、港币 329 万、美元 2.5 万,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 年 5 月,王老吉商标案立案。9 月开庭,后因鸿道集团一直未应诉,开庭推迟至 2011 年 12 月 29

8、 日,但未出结果。2012 年 2 月 10 日,重启仲裁;但仲裁委考虑到王老吉商标价值,建议调解,并将仲裁延至 5 月 10 日,而因鸿道集团提出的调解条件是以补充合同有效为前提,广药无法接受,调解失败。2012 年 5 月 11 日,仲裁结果: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母公司(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商标续约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2012 年 5 月 17 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加多宝申请撤销仲裁结果立案。2012 年 6 月 21 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加多宝申请“撤销仲裁委对王老吉商标案判决”一案,焦点就在于广药集团原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李益民在 2001 年

9、8 月至 2003 年 6 月期间,分三次收受香港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 300 万港元及其后果。在李益民三次受贿后,双方企业于 2002 年11 月和 2003 年 6 月分别签署协议,最终将王老吉商标租期延长至 2020 年。2012 年 7 月 13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鸿道集团“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让王老吉品牌纠纷案尘埃落定。2014 年 12 月 19 日,持续两年半时间的加多宝与广药红罐包装装潢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加多宝输掉和王老吉的红罐装潢诉讼案,赔偿对方超过 1.5 亿元,并停止使用、销毁所有涉嫌侵犯王老吉红罐装潢产品,停止刊登涉嫌侵权广告。商标权及归属1

10、、中国大陆王老吉商标权人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王老吉海外商标权人:香港王老吉(国际)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健仪任董事长,王老吉创始人王泽邦的第五代玄孙女。3、拥有大陆王老吉商标独家使用权人: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4、拥有海外王老吉商标使用权人: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我对商标争夺战的思考1、企业应重视商标专用权“王老吉”商标争议,争议的背后在于商标的价值,根源是在于 “王老吉”的商标注册专用权在中国的归属。加多宝不管如何向社会表现悲情和不甘,把王老吉商标从默默无闻做到年销售收入 160 亿,但它只是享有“王老吉”的商标使用权,并且还附带了使用的日期。而“王老吉”商标在中国的商

11、标注册专用权是归属广药方。由于商标注册及保护具有地域性,即使加多宝拥有王老吉在港台及海外的商标注册权,但在国内使用王老吉商标也必须要依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 可口可乐总裁曾说,如果可口可乐在世界各地的厂房被一把大火烧光,只要可口可乐的品牌还在,一夜之间就能恢复。这就是品牌的价值,国内企业应该在建立之初就树立品牌意识,与其为别人做嫁衣裳,不如用心经营拥有专用权的商标。2、赋予商标巨大的价值,需要企业用心经营在 2000 年加多宝取得王老吉的商标使用权后,将王老吉定位为“饮品”,与原来“药味”完全脱离,并打出了“怕上火,喝王老吉”的广告词。在精确广告+成功营销手段的助推下,加多宝旗下红罐王老吉销售业

12、绩迅速飙升。2003 年销售额由 2002 年的 1 亿元跃至 3 亿元,由区域饮品跃升为全国性品牌。2010 年,广药集团评估上千亿的王老吉的品牌价值完全是加多宝公司塑造和运营的结果。2. 琼瑶与于正纠纷案:北京时间 12 月 25 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琼瑶起诉于正等侵权案进行宣判,于正被判公开道歉,五被告共计赔偿 500 万元。依据著作权法,法庭判决如下,1、被告湖南经视公司等四被告停止宫锁连城的复制、传播和发行。 2、判决生效 10 日内,被告于正需要在门户网站的公开位置向原告琼瑶赔礼道歉。 3、于正在内的五被告一同支付原告 500 万元人民币。对此,于正工作室发声明将依法提起上

13、诉。声明如下:2014 年 12 月 25 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读了陈喆(笔名琼瑶)诉余征(笔名于正)等四家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的一审判决书,于征与四家公司的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我们对此表示遗憾。我们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因此,我们将依法提起上诉,维护合法权益,并期待法律公平公正的裁决。我对著作权纠纷案的思考:虽然舆论几乎是一面倒的“未审先判” ,在被告于正根本还未有机会提出任何证据之前就已经认定他是抄袭琼瑶的作品,但如果今天这个案子的两个当事人换成是路人甲和路人乙,从而让我们能更冷静、理性和客观的来观察分析,今天法院其实已面临到了著作权领域当中极

14、为关键而困难的根本性问题。无论如何判决,都将对未来整个中国的创作发展与文化产业市场带来巨大的影响。这个根本性的问题是:究竟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在哪里?换句话说,究竟有哪些事项是受到保护?又有哪些事项是根本无法获得著作权?比方说,明代大儒杨慎在他的千古名词临江仙一起头便是“滚滚长江东逝水,浪花淘尽英雄” 。这与宋代苏轼在另一首千古名词浪淘沙的 “大江东去浪淘尽,千古风流人物”是否颇有雷同之处?假如这两首词是先后写于当代(从而有著作权的问题 ),那么杨慎是否构成了对苏东坡作品的抄袭和侵权?又如,一位游客在黄山的迎客松景点拍了一张相片。就在几秒钟后,另一名游客也站到了同一个景点、对着同一个方向、使用同一

15、个品牌的相机和同样的设定在同样的 气候条件下另外拍摄了一张相片。结果这两个人的作品无论怎么来看自然是极度相近甚至一模一样。那么这其中有没有任何的抄袭或侵权行为呢?即使没有任何的法律背景,也可看出这两个例子的答案都是否定的,否则便会产生非常不合理的结果。谁都可以把长江东流当作主题来发抒自己的心情;两个取了相同 景点的相片各自拥有著作权,不会相互侵权。而这也正是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所不及之处:任何的主题或思想本身,或者是只能做为表达某个思想的唯一或少许特定方 式或场景是无法获得保护的。否则如果容许在前利用到这些场景的人能够对这些根本性的事物享有独占权利,那么就会让所有后来的人动辄得咎,反而会大幅的限制

16、 了人们的创新动力。这正与著作权制度的本意背道而驰。无论是音乐、戏曲、小说或是电视剧,任何的创作几乎不可能百分之百是自己完全的创新, 而总是会或多或少寓含了既有的概念、情节、套路或是受到某个情境或既有故事的启发。全球在经过了三百多年的演进后,目前国际间的共同标准是,著作权只保护由作者的独创而产生出的特定表达方式,而不保护在背后的思想本身。因此,如果因为是是“所见略同 ”或是以某种表达方式来呈现一个场景是属于逻辑上的必然,两个作品纵使在表面上看似相近也未必就构成了抄袭或侵权。也就是其中还需要更细致的分析论证,不能只凭着单纯的直观或感觉来认定。一般而言,凡是愈抽象的概念或是功能性的事物就愈有可能被视为仍然属于“思想”的范畴,无法获得著作权的保护,而愈是具体详细的特殊描绘或呈现,而且不具如何功能性的表达,就愈加能够得到保护。至于要如何认定,就涉及到每个个案双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的举证和质证了。所以著作权的保护在政策上是为了平衡权利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公益所设计出的细致平衡工具,其实在使用上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