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劳动争议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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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章社保局劳动争议工作计划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形成劳动争议社会调解服务网络,把大量的劳动争议通过调解解决在萌芽状态,这既是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创新,又是企业、政府和社会共同化解劳动纠纷的一项新举措。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可以在本企业内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但是由于近年来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以及大量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滞后等因素的影响,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数量下滑、作用弱化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些企业忽视劳动争议调解的作用,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没有正确的认识,不重视和不支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没有深刻理

2、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义,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持消极态度;二是有些单位没有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形成调解组织不健全的局面;三是有些企业虽然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但由于单位不重视、人员及经费不到位、调解人员素质不高等原因而形同虚设。为了积极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近年来一些沿海开放城市在乡镇、街道、开发区、社区建立了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这些调解组织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显现出巨大的优越性:一是有利于及时解决劳动争议。就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而言,它具有熟悉行业情况、与成员单位联系紧密的优势,为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提供了便利条件;二是有利于劳动争议解决于基层。行业性调解组织

3、设在基层,且非常了解行业内企业的情况,易于将劳动争议解决于萌芽状态;三是有利于减少人力、财力的消耗,节约因处理劳动争议而耗费的资金。因此,建立区域、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把大量的劳动争议处理在基层,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健全劳动争议调处仲裁机制,是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一、目前我市行业分布的情况要在我市成功建立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必须立足于我市的实际和现状,借鉴外地开展建立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做法和经验,建立具有本地特色的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目前全市共有行业协会314家,劳动争议发生率较高的行业如煤炭企业310家、房地产企业120家、土木工程建筑企业43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可先在煤

4、炭行业和建筑行业进行试点,经过1至2年的逐步探索,不断积累和总结经验,待时机成熟后再普及到其他行业推行。二、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基本模式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企业家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相同行业企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解决本行业各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如可在水城矿业集团公司、水城钢铁集团公司、六枝工矿集团公司、盘江矿务局等大型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水城县可在煤炭企相对集中的乡镇设立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也可将调解组织设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依托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来开展工作。调解组织的办公场所、办公经费及调解

5、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各组成单位共同出资解决,调解组织的办公人员可由各企业共同派人,也可以聘请律师、法学教师、退休法官及检察官为专职或兼职调解员。三、工作保障及评查一明确分工、协调联动,共同推进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开展做好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各有关部门共同的责任。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的协调、业务指导和培训,要发挥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和对调解组织的协调指导作用,送法进企业、进社区,发挥自身业务优势指导各行业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工会要指导各行业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指导各行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依法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加强和规范各行业劳动争议调解

6、组织建设,使劳动争议基本上都能解决在基层,企业家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引导企业经营者依法经营,保护和调动企业职工生产积极性,依法保障职工应当享有的合法劳动权益,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家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定期召开由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例会,分析研究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因素,确定预防、解决方案和措施,对重大劳动争议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及时互通信息,齐心协力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二完善与规范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建设1、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工会、企业家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参照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共同制定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细则,从制度

7、上强化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使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2、建立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例会制度,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企业家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每半年组织各行业调解委员会召开一次例会,集中听取各行业调解委员会汇报工作,对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研究解决对策。3、建立案件通报备案制度。一方面坚持对调解结果的通报,由调解人员将调解书送达该行业每个调解委员会成员,以使他们便于对案件进行监督、指导,及时掌握劳动争议的新动向;另一方面要对个别案件情况及时通报,主要是对有影响的个别案件或重大集体争议案件以及个别单位不支持、不配合调解工作的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促进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三个方面

8、性是对于各行业调解组织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要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4、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上报制度。各行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重大、疑难案件要及时上报同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5、建立对调解员、调解活动的监督制度。各行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通过培训、考核聘任劳动争议专兼职调解员,允许当事人选择自己信任的调解员处理其发生的劳动争议。6、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员培训、考录制度。通过社会公开招聘,建立专业化的调解队伍,同时要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人员的培训,逐步提升劳动争议调解员的业务素质。7、统一规范行业性调解工作的各项业务制度。要逐步实现各行业调解组织标牌、印章、程序、制度、文书的统一,做好案件登记、调解回访记录、统计和档案管理等基础性工作。8、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考评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考评细则,由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企业家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每年对各行业调解组织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查,评选出年度先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及优秀调解员。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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