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现状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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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现状与改革摘要:法律硕士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经过10余年的不断探索和试验,法律硕士教育改革已经取得如下成绩:法律硕士教育培养了大量高层次法律人才;法律硕士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有益尝试;法律硕士教育规模逐渐扩大,且日趋规范化、科学化。法律硕士教育改革存在的问题包括: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缺乏实质性的联系,培养目标难以得到充分的实现;法律硕士教育仍然沿袭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在职与非在职法律硕士教育之间存在矛盾。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出路在于:坚持法律硕士教育的法律职业教育定位;大幅度扩大法律硕士教育的规模,使我国硕士阶段的法学教育以法律硕士教育为主;修

2、改法律硕士教育的报考条件,入学考试制度;强化法律职业教育;理顺法律硕士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关键词:法律硕士教育;成就;问题;出路一、法律硕士教育改革所取得的成就经过10余年的不断探索和试验,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已经取得了较大成绩。对此,2004年6月16日司法部原部长张福森在第二届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成立大会上发表讲话时曾经指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工作在大力为新时期依法治国和政法队伍建设服务、探索中国特色的高层次的复合型实践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和发展道路、推进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完善,提高中国法学教育国际地位和影响等多方面取得了显着成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今后的工作打

3、下了坚实的基础。我们认为,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改革所取得的成就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法律硕士教育培养了大量高层次法律人才自1996年开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以来,我国已经培养了大量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对高层次法律人才的需求压力。据统计,从1996年开始至2003年,累计招生29448人,其中获得学位者8848人。据报道,到2005年,我国已经培养出1万名左右的法律硕士专业的学生,在校生约为2.5万人。特别值得强调的是,我国在职法律硕士教育的有效开展,为我国政法队伍建设做出了显着贡献。众所周知,由于历史等方面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

4、政法队伍的法律素质并不是很高,许多并未经过正规法律教育的人员进入到政法队伍,从事警官、检察官、法官等法律职业。尤其是,在政法队伍当中,受过研究生层次法学教育的比例非常的低。但是,在1998年我国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基础上,开展了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系统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大量在职干部及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等专业法律人员参加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目前,在职攻读法律硕士已经被纳入政法各部门的队伍建设规划之中,成为加强队伍知识化专业化建设的重要方面和渠道以及政法各部门干部进修学习的重要方式之一。仅2003年全国政法部门在职攻读研究生人数就达到了1100

5、0多人。正因如此,2004年6月16日司法部原部长张福森在第二届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成立大会上发表讲话时曾经对法律硕士教育对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作用做出了高度评价。据统计,仅2003年法律硕士在校生规模就达20600人,其中政法部门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达11272人。综上不难看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已经为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培养了大量高层次的法律人才。(二)法律硕士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有益尝试长期以来,在我国法学教育当中,法学本科教育属于法律通才教育,不属于法律职业教育。因此,法学本科毕业生往往难以满足法律职业对实践能力的要求。而且,法律学本身属于一种实践理性

6、,它不仅仅是一整套自给的知识体系,更是一套以问题为指向的解决社会矛盾与冲突的方法,它要求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都具有一定的社会生活经验,否则,法律教育就只能走向空泛的理论,而难以与社会事务的实际调整发生真正的关联和契合。如果法学本科毕业之后立即从事法律职业,难免由于社会经验的欠缺而使自己的法律职业陷入困境。而对于法学研究生教育而言,尽管这个层次的法学教育能够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初衷一直是为了法律教育和科研机构培养学术型的法律人才,它所预期的毕业生是学术法律人,而非实务法律人。因此,无论是在入学考试、专业划分、课程设置、教学方式、论文写作方面,还是在培养目标上,我国

7、法学研究生教育都是以学术为导向的。因此,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就是没有法律职业教育。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我国最紧缺的是高层次的法律职业教育。正是在这个背景之下,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探索并试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实践证明,尽管现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改革的基本思路和大方向无疑是正确的。而且,近年来,随着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不仅培养了大批适合社会需要的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而且对我国整个法学教育体制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价值。法律硕士专业教育之所以能够引起司法界、理论

8、界、教育界等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发展成为最热门的专业学位之一,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弥补了我国法学教育过分注重学术性教育所带来的缺陷。尽管法律硕士教育给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带来较大冲击,但是,这种冲击更多的是关于我国法学教育观念的冲击。这将有助于我国积极探索传统法学教育的出路和改革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而不是破坏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正因如此,我们认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有益尝试,它将有助于推动我国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三)法律硕士教育规模逐渐扩大客观地说,在改革初期,由于处于探索和试办阶段,因此,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规模非常小。但是,经过一段时间

9、的摸索之后,尤其是在2000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入学考试实行全国联考以后,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规模开始逐渐扩大。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单位来说,1996年只有8所院校才有权招收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1997年法律硕士点增加到13所院校,1998年法律硕士点增加到22所院校,1999年法律硕士点增加到28所院校,2003年法律硕士点增加到39所院校,2004年法律硕士点增加到50所院校,2007年法律硕士点增加到80所院校,这80所院校不仅在地域分布上辐射全国,而且基本上囊括了中国最高水平的政法院校。从招生人数和报考人数来看,由于种种原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在试办初期并未引起考生们的青

10、睐,招生人数也比较有限。例如,1996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首期仅仅招生了425人,1996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纳入国家计划招生的录取人数为488人,1997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纳入国家计划招生的录取人数为513人。1998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人数达到600人左右,1998年在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人数为1100人。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的持续发展和不断进步,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越来越成为社会的紧缺人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开始升温,尤其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实行全国联考以后,法律硕士逐步成为研究生入学考试当中最引人注目的热门专业之一。例如,2000年法律硕士

11、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报考人数为8000人左右,招生人数为1376人。截至2001年9月底,法律硕士研究生合计招生6433人,在校生规模达到4615人,在职攻读法律硕士学位合计招生5469人,在职攻读法律硕士3371人。2001年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报考人数达到1.8万人左右。2002年考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报考人数为2.7万人,位居研究生入学考试报考人数的第2名。到2003年,全国已经有8848人取得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已成为广受社会关注并具有相当社会影响的专业学位之一。2005年全国报考法律硕士的考生人数列报考人数最多的专业第三位。2006年全国法律硕士招生人数达到3千多人。

12、10年之间全国累计招收法律硕士近5万人。据统计,从2000年到2004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入学考试的报考人数平均每年大约增长6000多人,平均增长比例超过40%;全国法律硕士联考招生人数平均每年大约600多人,平均增长比例超过30%。因此,随着招生人数和报考人数的不断扩大,法律硕士已经成为本科后教育最主要选择的专业之一。(四)法律硕士教育日趋规范化、科学化经过10余年的摸索与改革,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已经日趋规范化、科学化,这将为我国进一步扩大法律硕士教育的规模奠定良好基础。尽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存在诸多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重视并大力发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方向是正确的。这是因为,一

13、方面,为了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依法治国、经济全球化、加入WTO的需要,我国需要大量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另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学教育侧重于学术教育,难以满足法律职业的需要。幸运的是,自从1995年决定实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以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和司法部一直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给予了高度重视,并采取了诸多措施鼓励和扶持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发展,而试办单位也对这个新型的法学教育模式给予了积极的配合,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从而使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越来越制度化、科学化,并逐渐走向成熟。例如,根据1996年通过的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各专业学位所涉及的有

14、关行业部门应当逐步把专业学位作为相应职业岗位(职位)任职资格优先考虑的条件之一。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试办早期,各个试点院校对于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基本上摸着石头过河;,一边培养,一边探索,全国缺乏规范化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模式,各个试点单位的课程设置、师资水平、教学方式、学位授予、培养方向等都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健康发展。为了改变各个试办院校各自为政的局面,针对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吸取试点单位实践经验的基础上,1999年组织修订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指导性培养方案的出台,使各个招生单位有了明确的培养目标和清晰的办学思路,使法律硕士专业

15、学位教育真正地培养一大批既掌握本专业、又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能力和素质的高层次、宽口径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科学地规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工作、培养工作和培养过程,进一步完善我国高层次法律人才的培养结构和学位制度,促使法律研究生教育适应我国法律实务部门和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对高层次法律人才多样化的迫切需求。而且,为了推动我国高层次法律人才教育的发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司法部于1998年和2004年先后批准成立了两届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在该委员会的指导下,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得到了迅速而健康的发展。二、法律硕士教育改革面临的问题尽管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取

16、得了较大成绩,但是,由于它是我国在新的形势下被动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兴法学教育制度,因此,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在实施的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问题和弊端。如何克服这些问题将是我国进一步深化法学教育改革所必须考虑的一项重要课题。我们认为,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缺乏实质性的联系1995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在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当中曾经明确指出,为使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岗位任职资格适当衔接起来,建议中央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法律职业岗位的任职资格时,对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获得者在取得相应职务方面有一定考虑。最近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已明确规定,法律专业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直接取得相应法官、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司法部拟规定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获得者,免除律师资格考试,经一定的实际工作考核,即可授予律师资格。;应当说,上述精神的出发点是好的,也符合法律硕士教育的定位和培养目标。但令人遗憾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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