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经典实用)

上传人:精****科 文档编号:180333585 上传时间:2021-04-19 格式:DOC 页数:44 大小:12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经典实用)_第1页
第1页 / 共44页
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经典实用)_第2页
第2页 / 共44页
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经典实用)_第3页
第3页 / 共44页
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经典实用)_第4页
第4页 / 共44页
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经典实用)_第5页
第5页 / 共44页
亲,该文档总共44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经典实用)》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经典实用)(4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一 名词解释1 C组贸易术语包括四个贸易术语:CFR(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是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卖方支付可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完成交付。风险自越过船舷时发生转移。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意思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PT(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意思是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卖方负责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

2、。货物交给指定承运人完成交货。风险自完成交货时转移。CIP(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卖方不仅负责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还要负责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买方承担风险的保险,支付保险费。在C组贸易术语中共同特点是1、卖方必须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手续并交纳运输费用。在CIF和CIP中术语,卖方还要自费办理投保手续并缴纳保险费用。而且应当指出C组贸易术语是装运合同而不是到运合同。术语后面跟的一个指定地点(目的港或目的地),并不是卖方交货的地点,而是卖方负担费用所至的地点。2、在CFR和CIF

3、中,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这一点和FOB一样。在CPT和CIP 中卖方必须向与其订立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交货,风险从交由承运人处置时起转移至买方承担。3、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及结关手续,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注:CFR和CIF只适用于海上运输和内河运输,CPT和CIP可以适用任何方式。2 F组贸易术语包括三个贸易术语:FAS(Free Along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ment)意思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由卖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在指定的装运港、指定地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边,履行其交货义务,风险从此时起由买方承担。F

4、OB(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意思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FOB和CIF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贸易术语。在一些国家,国家鼓励出中使用CIF术语,进口使用FOB术语,由本国保险公司和承运人保险或承运。FCA(Free Carrier (named place))意识是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由卖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即履行其交货义务。如果指定地点在卖方所在地,当货物装上买方或指定人指定的承运人的运输工具时,完成交货;如果指定地点是在卖方所在地以外,当没有卸离卖方运输工具的货物交由买方指定的或买

5、方选择的承运人支配时,完成交货。风险自完成交货风险发生转移。FCA可以适用任何运输方式。在F组的贸易术语中,共同特点是卖方主运费未付。由买方安排货物运输并支付运输费用。 应当注意三种贸易术语的风险和费用划分是不同的:FAS是以指定装运港指定装货地点的指定船边作为界限风险转移,FOB是以装运港货物是否 越过船舷作为界限风险转移,而在FCA中,自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理人处置时起,风险转移。前两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后者适用任何运输方式。3国际直接投资,是指一国私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营利为目的,以有形财产或者无形财产投资外国的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其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4补贴,(

6、subsidy)根据WTO反补贴协议的概念。所谓补贴是指某成员国境内的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支持、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以及由此给与的利益。520世纪初,国际贸易中开始频繁实施倾销(dumping)行为。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倾销是价格歧视的一种表现,即一种产品在出口国或原产地国卖高价,而在外国市场却卖低价。法律上的倾销定义,通常引用GATT第6条的规定,即,倾销是指一国的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被输入到另一国商业领域的行为。我国2001年的反倾销条例的定义是,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6汇付(买方直接付款)(Direct Pa

7、yment by Buyers) 是买方(进口方)通过银行主动将款项支付给卖方的一种结算方式。如果根据结算工具的传递方向和资金运动方面是否一致,可以把结算方式分为顺汇和逆汇,那么汇付是属于顺汇。7所谓托收(Collection)是指卖方以买方为付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代其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8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信用证,也叫商业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的申请,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在信用证上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时支付给卖方确定金额款项的一种书面凭证。性质:商业信用证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代替买方信用为卖方提供的一种有条件付款的保证。在信用证下,卖方通常只要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证,银行就承

8、担绝对的付款义务(即便是开证申请人破产)。因此,信用证方式下卖方不再需要担心发货后买方是否付款,因为卖方只需面对银行,满足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提交合格的单据)就可以获得银行的付款。所以信用证对卖方而言是最安全的一种付款方式,是银行信用。所以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这种支付方式比较常见。9服务贸易总协定是一个框架性文件,主要对服务贸易的原则作了规定。一般义务包括最好惠国待遇、透明度、相互承认标准等。具体承诺包括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等。有关服务贸易的谈判仍在民展。(一)早在1974年东京回合谈判的时候,美国就提出了构架服务贸易协议的意见。后来美国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将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并列,并且授权

9、总统对服务贸易领域不公平的做法使用301条款,后来还制定了超级301条款。美国之所以这样积极因为其本国的服务贸易非常发达,所以它极力推动服务贸易跨越国界提供,并希望制定全球性规则保护服务贸易在世界范围内的自由发展。在其倡导下,最终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将国际服务贸易及相关问题作为重要谈判议题,并成立了专门的谈判组。经过艰难的谈判过程,终于服务贸易总协定早在1974年东京回合谈判的时候,美国就提出了构架服务贸易协议的意见。后来美国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将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并列,并且授权总统对服务贸易领域不公平的做法使用301条款,后来还制定了超级301条款。美国之所以这样积极因为其本国的服务贸易非

10、常发达,所以它极力推动服务贸易跨越国界提供,并希望制定全球性规则保护服务贸易在世界范围内的自由发展。在其倡导下,最终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将国际服务贸易及相关问题作为重要谈判议题,并成立了专门的谈判组。经过艰难的谈判过程,终于服务贸易总协定在1994年4月15日正式签署,1995年1月1日生效。(二)基本框架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即目标):见教材服务贸易总协定由三大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框架协议。由6个部分,39个条文组成,它规定了国际服务贸易一般概念、原则和规则、成员国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主体和实质部分。第二部分是成员国服务贸易承诺清单,它规定成员国承诺开放的本国服务业部门和

11、分部门,具体承担的关于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的义务以及限制条件。第三部分是框架协议下的8个附件,规定了某些重要服务贸易部门的多边自由化规则,是关税贸易总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关税贸易总协框架协议第一部分为定义和范围、第二部分是一般义务和纪律,主要是最惠国待遇。透明度义务、第三部分是最关键的,规定各成员具体承担的义务,即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第四部分是关于逐步自由化安排、第五部分为机构条款,争议解决和实施、第六部分为最后条款。框架协议下的义务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性义务,适用各成员所有服务贸易部分及国际服务贸易做法,不论其是否属于各成员在国际具体承诺表中列出的范围。另一类是具体承诺的义务,主要是国民待

12、遇和市场准入,这类义务性规定仅仅适用各成员在国家具体承诺表中列出的项目和领域,并在所列明的条件范围内适用,对未列明的服务贸易部门和服务贸易做法不适用。(三)适用范围1、适用的服务GATS第1条冠以“范围和定义”之名,规定“本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其后的各款规定对“服务”“服务贸易”“成员的措施”等关键术语作出进一步说明。服务:根据GATS规定,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是在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除外。这一规定特别是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的含义问题在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一般来讲公共服务,即向社会一般公众提供的教育、医疗、公共交通、能源、供水等关于国计民生的基础服务因为具有非商

13、业属性决定了其生产和消费不宜完全由市场机制自发调整,从国际贸易的角度来看不应自由化,但是GATS推动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已经迫使各国政府对本国公共服务实行自由化和向外国服务者开放。服务贸易:GATS从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界定服务贸易。将其分为: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存在四种。也就是凡是通过任何一种方式提供服务的,都构成服务贸易总协定意义上的服务贸易。成员措施:措施是指任何措施,不论其采取法律、法规、规章、程序、决定、行政行为的形式或任何其他形式。对采取措施的主体而言,包括中央、地区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以及其授权行使行政权的非政府机构。在1994年4月15日正式签署,1995年1月1日生效。

14、(二)基本框架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即目标):见教材服务贸易总协定由三大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框架协议。由6个部分,39个条文组成,它规定了国际服务贸易一般概念、原则和规则、成员国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主体和实质部分。第二部分是成员国服务贸易承诺清单,它规定成员国承诺开放的本国服务业部门和分部门,具体承担的关于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的义务以及限制条件。第三部分是框架协议下的8个附件,规定了某些重要服务贸易部门的多边自由化规则,是关税贸易总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关税贸易总协框架协议第一部分为定义和范围、第二部分是一般义务和纪律,主要是最惠国待遇。透明度义务、第三部分是最关键的,规定

15、各成员具体承担的义务,即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第四部分是关于逐步自由化安排、第五部分为机构条款,争议解决和实施、第六部分为最后条款。框架协议下的义务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性义务,适用各成员所有服务贸易部分及国际服务贸易做法,不论其是否属于各成员在国际具体承诺表中列出的范围。另一类是具体承诺的义务,主要是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这类义务性规定仅仅适用各成员在国家具体承诺表中列出的项目和领域,并在所列明的条件范围内适用,对未列明的服务贸易部门和服务贸易做法不适用。(三)适用范围1、适用的服务GATS第1条冠以“范围和定义”之名,规定“本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其后的各款规定对“服务”“服务贸

16、易”“成员的措施”等关键术语作出进一步说明。服务:根据GATS规定,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是在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除外。这一规定特别是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的含义问题在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一般来讲公共服务,即向社会一般公众提供的教育、医疗、公共交通、能源、供水等关于国计民生的基础服务因为具有非商业属性决定了其生产和消费不宜完全由市场机制自发调整,从国际贸易的角度来看不应自由化,但是GATS推动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已经迫使各国政府对本国公共服务实行自由化和向外国服务者开放。服务贸易:GATS从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界定服务贸易。将其分为: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存在四种。也就是凡是通过任何一种方式提供服务的,都构成服务贸易总协定意义上的服务贸易。成员措施:措施是指任何措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其它考试类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