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查报告汇编8篇(2021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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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自查报告汇编8篇企业自查报告汇编8篇随着人们自身素质提升,报告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连,多数报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发生后撰写的。写起报告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企业自查报告8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企业自查报告 篇1 内蒙古高原杏仁露有限公司,地处鄂尔多斯市准格尔经济开发区。主要从事植物蛋白饮料和果蔬汁饮料的生产和销售,于 20xx年的8月8号成功换证。20xx年1月19日开发区质监分局工作人员到公司进行指导,现将公司目前情况自查汇报如下:一、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生产所用的主要原辅料有白糖、聚甘油脂肪酸酯、苹果酸、柠檬酸等,这些原辅料都是经过正规的渠道,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厂家购进,并附

2、有出厂检验报告,质量要求很严格,必须符合国家对该食品的卫生要求,并且相关资质材料有专人管理。严格的履行原辅料入厂的验收检验工作,设独立检验员负责该项工作。二、生产过程控制情况:我工作每天安排专人对厂区卫生进行打扫,保持厂区内环境整洁干净。定期对生产场所、设备、库房、进行打扫、消毒。保持在加工过程中与产品接触的一切设施、设备、环境的卫生,杜绝一切污染的可能。定期养护设备设施,每批产品生产前和生产结束后,均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生产人员的个人卫生,工作服帽的整洁情况,班班检查。工作人员洗刷、更换专用工作服后,经人员专用通道进入生产车间。验收合格的原料从原料专用通道进入生产设备。从原料到成

3、品及成品库均保持独立空间,没有交叉污染。三、食品出厂检验落实情况:我公司配备了电子分析天平、台式电热恒温干燥箱、酸度计、超洁净化工作台、台式电热恒温培养箱等检验设备,具有检验所使用的辅助设备和化学试剂。检验人员经过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具有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发放的检验资格证书。按照国家标准,对生产出的每个单元的每批产品进行检验,将检验的原始记录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留存备查,对出厂的每批产品留样,并进行登记。四、不合格品的管理情况和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情况:我公司生产需要的各种原料均从合法、正规渠道购进,并索取相关的证件。严格按照产品生产工艺及食品卫生法的要求组织生产,未遇到购买不合格

4、原料和出现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五、食品标识标注情况:我公司生产的各个单元产品的包装上按照相关规定印有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产品标准代号,以及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标识以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和产品的贮藏方式和保质期等相关信息。六、企业人员培训、体检情况:我公司所有和生产相关的人员均参加了体检,取得食品从业许可证书(健康证)。并定期参加企业组织的食品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食品技术知识培训。七、我公司对生产安全非常重视,定期组织员工参加食品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与学习,加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确保生产的质量安全及人员设备安全。经过此次自

5、查,我厂基本符合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要求,提高了质量安全意识,杜绝了质量安全隐患。在此基础上,我厂建立了质量安全保证长效机制,为长期、持续地生产优质产品,打下了坚实基础。高原杏仁露有限公司20xx.01.19企业自查报告 篇2 根据市局工作安排,我局于20xx年7月至9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企业需先进行自查。希望贵单位对此次工作给与高度重视,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自查20xx年度各项收入、各项成本费用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其中自查重点如下:一、预缴申报方面(一)自查要点实行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

6、4行“实际利润额”的填报数据,与企业当期会计报表上载明的“利润总额”数据进行比对,是否存在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635号)第一条规定申报的情况。(二)政策规定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635号)第一条的规定,“实际利润额”应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填报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

7、国税函 20xx 3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收入方面1、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认。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二条至二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第875号)。2、不征税收入:(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2)不征税收入不得填报为免税收入;(3)不征税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4)

8、不征税收入(即使作为应税收入申报),其对应的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5)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未按规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能确认为不征税收入;(6)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仅限于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该软件生产企业须符合如下条件:取得软件企业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且通过当年年审的;(7)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且作为不征税收入填报的,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不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做全额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大于研究开发支出

9、金额的,按研究开发支出金额做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做纳税调增处理。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xx 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xx 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1号)第一条第(一)款。3、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10、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828号)第二条、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xx148号第三条第(八)款)。4、投资收益:(1)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应作为计算企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八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79号)第三、四、八条对于投资收益税

11、务处理的相关规定。三、成本费用方面1、工资薪金:(1)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应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2)已计提尚未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不能税前扣除;(3)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3号)第一条的规定;(4)工资薪金中不应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务费等费用;(5)工资薪金发放对象为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6)对于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7)已经实现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税收上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8)缴纳的养

12、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必须进行纳税调整。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3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xx242号)(该文件中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2、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1)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能超过税法允许扣除的限额;(2)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3号)第三条规定;(3)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对象应为企业

13、职工;(4)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中不应包括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支出费用;(5)企业20xx年以前按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xx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上述福利费余额;(6)企业20xx年以前结余的职工福利费,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7)对于软件生产企业全额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须能够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支出。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3号)第三条、第四条;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xx2

14、42号)(该文件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法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98号)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202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 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xx63号)。3、利息支出:(1)企业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须进行纳税调整;(2)企业向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扣除;(3)企业的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须按规定作纳税调整;(4)企业已计提但确实无法偿付的利息支出,须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浪子注:此处可否推定为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但为支付的符合扣除标准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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