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诚信理念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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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诚信理念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及发展 摘要:司法诚信理念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中具有重大作用。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秉持司法诚信具有正当性基础:司法诚信是合意的源泉, 是公正与效率价值的平衡, 是司法伦理的精髓和程序法定的灵魂, 也是证明标准下降的保障。从启动、协商、审查、确认、效力各个环节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构建中体现了司法诚信精神, 也面临着可能性障碍及其克服。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 合意; 司法诚信; 公正与效率;On the Leniency System of Confession and Punishment Under the View of Judicial Int

2、egrityAbstract:The concept of judicial integrity has a great guiding role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eniency system of confession and punishment. Judicial integrity has a justifiable foundation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eniency system of confession and punishment, that is, judicial integrity is

3、the source of consensus, the balance of justice and efficiency, the essence of judicial ethics, the soul of procedure legality and the guarantee of lowering the standard of proof. From the aspects of initiation, consultation, investigation, confirmation and effectiveness,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le

4、niency system of confession and punishment reflects the spirit of judicial integrity, and also faces possible obstacles and overcomes them.Keyword:Leniency on Admission of Guilt and Acceptance of Punishment; Consensus; Judicial Integrity; Justice and Efficiency;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 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公正司法, 不断提升司法的公

5、信力。而目前我国提升司法公信力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司法诚信问题。 (1) 近些年来, 诚信理念在司法实践中极为缺失, 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动摇着刑事诉讼实现公平、正义的底线。因此, 大力构筑司法诚信制度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迫在眉睫。目前刑事法学界针对刑事诉讼中应否确立诚信原则以及如何构建刑事诉讼视野下的诚信体系等理论问题已经陆续展开研究、探索。 (2) 然而, 无论是论述诚信机制在刑事诉讼中确立的正当性, 还是从伦理学角度阐释司法诚信在刑事诉讼中的价值基础, 抑或是在诉讼语境下尝试对司法诚信的基本问题及制度提出建构, 有关司法诚信问题的学术研究总体上仍处于一个探讨的初级阶段, 特别是对于结合具体

6、制度构建司法诚信体系的探索尚付阙如。有鉴于此, 笔者选取当今司法改革中试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 以司法诚信为切入点, 重新审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理论及实践层面面临的诸多问题, 探讨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路, 以期推动新一轮司法改革向更为科学、理性的方向发展。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困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秉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理念, 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为缓解我国刑事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案件数量日渐增长的紧张矛盾而推行的一项立足节约司法资源, 提高司法效率的刑事制度。 (3) 该制度通过“调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的积极性, 使其获得宽大处理的司法判决后果, 既体现

7、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充分尊重, 也有利于探索形成非对抗性的诉讼格局, 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1, 以解决当前我国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 尤其是轻微刑事案件数量的增长给司法机关带来的结案压力。 (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是近年来探索的一条新路径, 但却有其历史的发展脉络, 也同样面临着现实障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我国建国以来实行多年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可谓一脉相承。相当一段时间里, “坦白从宽”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了异化现象。有些侦查人员迫于时限、工作量业绩考核等等方面的压力, 急于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 不惜采取威逼、欺骗、利诱等非法取证手段哄骗犯罪嫌疑人、

8、被告人坦白认罪;待其认罪移送起诉后, 审判机关秉持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 可能难以兑现侦查机关允诺的“坦白从宽”的承诺, 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坦白得越多, 侦查机关获取的有罪供述就越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的刑罚则越重。长此以往, 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充满质疑, 对公检法机关丧失基本信任, 对犯罪事实顽强抵抗, 这一政策甚至被嘲弄为“坦白从宽, 牢底坐穿;抗拒从严, 回家过年”的“经验之谈”而广为流传, 导致国家惩罚犯罪的工作遭遇瓶颈。21世纪以来, 我国刑事案件立案数节节攀升, “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吸取历史的经验教训, 从本世

9、纪初开始, 我国在立法、司法层面都加大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坦白从宽”行为的激励力度。在程序法领域, 尝试实施了旨在对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给予程序性奖励的一系列措施, 如刑事速裁程序、当事人和解程序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等;在实体法领域也积极配套跟进, 如2011年刑法修正案 (八) 首次尝试以实体法规定的方式, 将司法实践中一直作为酌定情节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予以法定化;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7月31日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 也明确了对审前坦白与当庭认罪在量刑减让上的差异-坦白越早, 量刑减让越多。可以说, 我国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领

10、域对犯罪嫌疑人主动坦白认罪做出了很多有益的尝试和不懈的努力。然而,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强职权主义的历史传统, 又缺乏司法诚信理念的积极引导, 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导致司法公信力严重下降的影响一直难以消除, 人们缺乏对司法的景仰与信服。所以, 虽然程序法和实体法方面都做了不懈努力, 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并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其中司法诚信理念缺位导致司法公信力不足是重要原因之一。“司法依赖于民众的信赖而生存”2(P.119), 由于司法缺乏公信力, 实践中当事人在面临诉讼时, 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首先想到的往往都是通过程序外的权力运作、关系网的影响力等等, 试图左右司法;或

11、者通过上访、网络媒体造势、闹讼等方式胁迫司法机关实现其诉讼请求、达到诉讼目的。由于没有司法诚信理念的保障,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办案人员的不信任感仍难以消除, 在权衡风险利弊时不敢大胆坦白, 担忧从宽处理的承诺难以兑现甚或坦白获罪, 侥幸逃罪的心理仍无法摆脱。这可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在轻罪案件中难以发挥预期的激励作用, 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率并不高的现象可见一斑3;重罪案件因为有可能减少基准刑的10%-50%的量刑诱惑而值得犯罪嫌疑人冒险一搏。 (2) 但轻罪案件由于量刑兑减的空间不大, 还要冒着有罪供述可能带来的一系列风险, 权衡得失, 导致犯罪人存有侥幸心理, 抵死不认罪。然而, 司法

12、实践中轻罪案件所占比例目前已经达到刑事一审案件的80%, (3) 若轻罪案件的主动认罪率无法提升, 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必将大打折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何在刑事司法面临诚信危机的困境中, 发挥其制度价值, 达到良好的运行效果, 值得统筹构思。其前身“坦白从宽, 抗拒从严”政策在实践中异化的经验告诫我们, 公检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形象的代表,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案件中, 如果没有做到信守承诺、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反而为达到破案目的不惜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 严重损害了国家诚信, 则会对社会公众起到消极的示范作用, 使犯罪追究活动陷入恶性循环。有鉴于此, 要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挥其

13、应有的价值离不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动、自愿配合, 这是一个双方互相协商、相互合作的过程, 而协商、合作的基础在于彼此的诚信。因此,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构筑司法诚信理念具有重要意义。二、司法诚信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构建的正当性基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及其运行, 离不开司法诚信理念的建立和支撑, 为避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生异化或难以起到预期的效果, 应重视以司法诚信理念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约束其诉讼行为。(一) 司法诚信是合意的源泉迄今为止,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是否包含控辩协商?试点决定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2016年年初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 中央政法委曾提出,

14、“要在借鉴辩诉交易等制度合理元素基础上, 抓紧研究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方案”; (1) 理论界学者们也普遍认为,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吸收了美国辩诉交易的合理成分”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包含着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的协商和讨价还价的成分”5.可见, 对这一问题, 无论是立法准备亦或是理论研究, 基本上都是持肯定态度的。从检察机关听取意见开始到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 完整地体现了控辩双方就案件处理经过反复磋商后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 突出了作为诉讼主体的控辩双方自愿进行合意的核心理念, 而这种自愿合意应是以司法诚信为基础的。这意味着, 控辩协商的基础是司法诚信, 支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顺畅运行的关

15、键也恰恰在于构筑控辩协商过程中的司法诚信。职权主义模式虽然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传统模式,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权理念的彰显,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的尊重与保障人权等先进理念也逐渐被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所接受。特别是新刑事诉讼法颁行后,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日益凸显, 控辩双方之间的平等对话成为可能。“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对抗, 不是剑拔弩张乃至不可调和的对立, 不再是强势与弱势的严重失衡的较量, 而可以通过蕴涵了平等价值理念的协商机制来解决”6, 司法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担任的角色不再是国家强职权主义的强势面孔, 而是表现得更为谦抑与温和, 以合作、协商之态出现, 以双方之合意代替立法之公意, 体现了协商性司法的契约精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 犯罪嫌疑人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 这一过程能够反映出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拟处理意见, 也能体现犯罪嫌疑人对处理意见的认可与接受程度, 同时也是审判机关对案件作出最终裁决的重要依据。而司法机关在协商过程中的基本诚信则是促使犯罪嫌疑人同意认罪认罚, 使双方最终自愿、公平、诚实地达成合意的内驱力。如果双方在合意过程中, 司法机关能够率先秉承尊重自愿、不隐瞒事实、不以欺诈方式的诚信态度, 势必会对犯罪嫌疑人起到一个良好的示范作用, 进而激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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