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假单交出后就可以不去单位上班了吗、试用期内辞退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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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假单交出后就可以不去单位上班了吗? 争议焦点 刘某在老家读完大学后,先后在几个地方找过工作,终因各种原因只做了一到两年时间就辞职了。考虑到上海是个人才济济的地方,或许会有好的发展空间。 2006年初,刘某来到上海通过招聘进入一家灯具公司任电气工程师。9月份的一个下午,在一次报销通勤车费时,因报销单据不符合财务要求而发生了争执。之后,刘某向公司递交了一个月的事假单,随后就离开了公司。三天后,公司未见刘某上班,与其联系手机关机。公司按照企业规章制度,对其作出自动离职终止劳动关系的处理。不日,刘某得知后,将公司告上仲裁庭,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庭审答辩 在仲裁审理中,刘某称,本人是交了

2、一个月的事假单之后才离开公司的,现在公司以其自动离职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则辩称,刘某进公司后,表现一般,还经常犯有小错误。9月份,因报销通勤费与财务发生争执,因票据不符合财务要求被拒绝报销之后,刘某递交了一个月的事假单,总经理没有同意,刘某却走了。之后,公司与其联系了几次,都没有联系上,于是公司按照规章制度对刘某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公司觉得并无不当。 劳动仲裁 仲裁委员会在查明事实后认为,刘某递交事假单应在公司领导批准的前提下才能离开公司,但刘某对请假一事未得到批准就离开的事实没有异议。作为常识,刘某递交了事假单,应该在公

3、司领导批准后才能离开。而刘某却同步进行,这边递交事假单,那边就已经走人,这种做法显然欠妥。公司在与刘某联系不上的前提下,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刘某作出处理并无不妥。因此,仲裁委对刘某的请求难以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刘某请事假是否可以不经公司领导批准,就不来单位上班?这个问题的提出有点像小儿科,大家觉得这是常识问题,可就是常识问题,也会出现争议,因为双方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不一样。一方当事人认为按规定请事假,并无过错。另一方当事人则认为按照规定请事假应在批准后才能生效,员工方可离开。 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请假需经领导批准,无故旷工三天以上的,公司将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对于请假制度,每个单位有自

4、己的规定,只要不与法律的规定相冲突。 本案中,刘某的公司规定请假需经公司领导批准,刘某虽办理了请假手续,但应该在得到批准后方可离开。因此公司以其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妥。试用期内辞退员工的限制 案情回放 刘某于2007年10月进入某电子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在公司的试用期为三个月。如试用期结束刘某通过公司测评转为正式员工后,公司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刘某在公司工作两个多月后,公司通知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刘某询问辞退原因,公司表示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不需要理由。刘某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 评析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

5、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一定期限的考察期。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为避免有些企业滥用试用期,我国劳动合同法将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期限长短分别做了规定。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可见,电子公司与刘某约定的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相一致。 那么,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时、无原因地辞退劳动者吗?回答是否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试用期内,只有当劳动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时,用人

6、单位才可以辞退劳动者: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

7、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除应具备上述法定辞退劳动者的情形外,还应当向劳动者说明辞退理由。这里的“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为了便于举证,建议用人单位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对于用人单位依据上述(7)或(8)情形辞退劳动者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有关电子公司以刘某在试用期内不给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是不对的。因为,试用期是计算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该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当然,劳动者也应负担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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