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书(不予立案用)与行政裁定书(不予受理非诉执行申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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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裁定书(不予立案用)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不予立案用)()行初字第号起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年月日,本院收到的起诉状(口头起诉的,注明起诉方式),(概括写明起诉的事由)。本院认为,(写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月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一、本裁定书适用于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

2、法决定不予立案的情形。二、在裁定书正文中应当写 明不立案的理由。行政裁定书(不予受理非诉执行申请用)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不予受理非诉执行申请用)()行非执字第号申请执行人,(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年月日,本院收到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写明申请强制执行的事由)。本院认为,(写明不符合申请条件而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月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一、本裁定书供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决定不予受理时使用。二、当事人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复议申请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相关表述及依法收转当事人诉讼材料的通知(法201557号)第四条精神办理。即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办理接收登记,出具接收单据,并自接收登记之日起五日内将复议申请书移交原审人民法院。6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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