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商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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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商法概述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商”的含义经济学上的“商”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仅指流通环节。法学上的“商”包括流通环节与生产环节,并且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二、商法的概念商法,亦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与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无论采取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均有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我国没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有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三、商法的特征营利性、技术性、兼容性、国际性、发展性。第二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商主体法定原则为维护商品交易的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现代商法大都借助强行法规则,对商主体的资格加以严格限制,从而形成商主体

2、法定原则。它主要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和商主体公示法定三个方面。二、营业自由原则营业自由意味着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任何人均可以自由进行营利性活动。其内涵包括:商事结社自由;投资自由;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主交易。三、促进交易迅捷原则商事交易追求资源利用和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必然要求法律应充分保证商品交易的简便与快捷。商法对交易迅捷的促进,主要体现在:交易定型化、短期时效、权利证券化,行为要式性等。 四、强化商事组织原则商事组织关系的存续和稳定发展,是现代商事交易活动得以正常进行的前提和基础。商法中的强化商事组织原则主要体现在:商主体财产维护规则;避免企业

3、解体的风险回避规则;商主体承担有限责任的制度;最大限度分散风险的规则。五、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商事交易贵在迅捷,但亦需安全。各国商法通过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以维护交易安全。 (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第三节 商法的体系和渊源一、商法的体系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由若干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商事法律制度组成的系统结构。在我国,一般认为商法体系主要包括:商主体、商行为、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和海商法。二、商法的渊源(一)国外商法渊源的概况商法的渊源多元化,不同国家认识不同。主要包括:各

4、国的国内商事制定法、商事习惯法、商事判例、商事自治法、国际商事条约和公约、国际商事惯例、一般法律原则和法理。(二)我国商法的渊源主要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商事自治规则。第四节 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一)联系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1)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2)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3)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二)民法与商法的区别立法价值取向不同;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适用主体不同;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同。二

5、、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1)商法和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不同。(2)商法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内容不同。(3)商法和经济法的作用内容和作用基点不同。(4)商法和经济法的法律性质和法律理念不同。 三、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联系:商法本身即含有行政法的成分;商法中规定了诸多行政处罚条款。区别:两者分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在法律归属上不同;行政法的命令与服从的调整方法亦不得与商法的调整方法相混淆或代替。第五节 商法的产生与发展一、商法的起源二、欧洲早期商事立法三、现代商法的发展第二章 商主体第一节 商主体概述一、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一)商主体的概念商主体在传统商法中又称为“商人”。是指依据商法的规定,

6、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二)商主体的特征n1、商主体的拟制性。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体现为投资者不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而是由法律赋予其一个拟制的资格或身份从事商行为。n2、商主体的营利性。商主体具有营利目的并在客观上实施了经营活动。n3、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法律授权为前提。二、商主体的立法规制原则n(一)客观主义原则n又称实质主义原则,商主体的确立根据其所从事的是否属于商事行为。1807年法国商法典首创。 n(二)主观主义原则n又称形式主义原则,确定商事主体主要着眼于商事主体本身的法律要求及其行为形式,以商业登记作为和从事商行为作为商人的

7、共同条件。1897年德国商法典为代表。n(三)折衷主义原则 n 确定商主体时,同时将商人概念和商行为概念作为其基础,既注意商行为的客观性质,强调商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又强调商人概念的独立存在价值。日本商法典为代表。三、商主体的分类n(一)商个人、商合伙与商法人n根据商主体的组织形态所做的分类n(二)法定商人与注册商人n根据商主体是否注册登记为要件而作的分类n(三)大商人与小商人n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概念,以经营规模为划分标准n(四)固定商人和拟制商人n根据商主体的法律和事实状态所做的区分第二节 商法人n一、概念与特征n 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

8、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n商法人的特征:(1)法人性;(2)营利性;(3)经营的自主性;(4)承担有限责任。二、商法人的分类n外国商法中,商法人主要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n在我国,根据现行经济组织形态,主要有国有商法人、集体商法人、私营商法人、联营商法人、股份制商法人、外商投资商法人等。第三节 商合伙一、概念和特征商合伙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商合伙的特征:(1)人数的复合性。商合伙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是依法登记设立的经营性主体

9、。n(2)组织的人合性。商合伙是典型的人合性商主体,合伙人之间的信任与信赖是维持商合伙存续和发展的基础,合伙人之间通过合伙契约确定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n(3)财产的共有性。商合伙是某种财产的集合,在合伙人间形成财产共有关系。n(4)经营的共同性。商合伙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共同经营关系。n(5)责任的连带性。商合伙是某种连带责任主体。n二、商合伙的法律地位n立法上,一种以法国、日本为代表,不仅确认商合伙的主体资格,而且将商合伙的具体形式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赋予独立法人资格;另一种是德国和英美法系国家,只承认其主体资格,不承认法人地位。n三、商合伙的分类n(一)个人合伙n(二)合伙型联营n(三)合伙

10、企业第四节 商个人n 一、商个人的概念和特征商个人,又称商个体、商自然人、个体商人,是指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个体。商个人的特征:n(1)身份的多重性n(2)资格的适法性n(3)形式的多样性n(4)行为的营利性n(5)责任的无限性二、商个人的分类n在我国,商个人主要表现为三种:(1)个体工商户;(2)个人独资企业;(3)私营独资企业。第五节 商中间人n一、商中间人概述n是从事间接商行为或中介商行为,但与直接从事生产和销售的商主体在经营方式、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以及政府对其所实施的管制方式、税收方式上都存在明显的差异的一类商主体,称其为商中间人。二、商中间人的类

11、型n(一)代理商为特定商人或其营业活动提供代理或中介服务的独立的商事经营者。n(二)居间商为了获取佣金而从事契约缔结促成活动的独立营业主体。n(三)行纪商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此作为职业性经营的商主体。第六节 商辅助人n一、概念及特征n商辅助人,又称为商使用人,是指受商主体委托或雇佣,辅助商主体进行经营活动的人。n商辅助人本身不是商人,不是独立对外的法律关系主体。商辅助人的特征:n(1)商辅助人与商主体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或委任关系。n(2)商辅助人拥有营业的对外代理权。n(3)商辅助人与商主体间的关系具有复合性,即既是雇佣关系,又是代理关系。二、经理(经理人)n经理人是

12、指接受商人委托而为商人进行商务管理及经营的人。经理的权限称为经理权,经理权来源于商人的直接授权,是以民法上的代理权为基础,但其又有特殊性。n(1)经理权来源于商人的直接授权,并非法律规定,是典型的直接代理人,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商行为。n(2)经理人的主要职责是对内管理商人的日常经营活动,对外全权代理商人处理各类业务。n(3)经理人在行使权利时,其签名应与商号同时使用,以示与个人区别。n(4)经理人应尽职尽责,谨慎履行职责,维护商人利益,不得谋私利;因失职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三、代办人n代办人是受商人委托,在一定处所或一定地区内,以商人名义办理其事务之一部或全部的人。n代办人享有的代办权

13、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代理权,但与经理权相比有明显的差异。(参见教材)第三章 商行为第一节 商行为概述一、商行为的概念商行为又称为“商业行为”,它是大陆法民商法中特有的概念。 按照大陆法系学者的一般认识,商行为是指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而从事的各种表意行为。 二、商行为的特征 (一)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行为。 (二)商行为是经营性行为。 (三)商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 (四)商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 三、商行为的分类 (一)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 (二)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 (三)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 第二节 一般商行为 一、一般商行为概述 二、商法上的物权行为 三、商法上的债权行为第三

14、节 特殊商行为一、特殊商行为概述特殊商行为是与一般商行为相比较而言的一个概念,是指交易中具有个性的,并受商法中特别规则所调整的商行为。二、特殊商行为的种类特殊商行为所涉及的范围很广,具体而言包括商事买卖、商事代理、商事居间、商事行纪、商事信托、商事期货、商事银行交易、商事证券交易、商事票据、商事保险、商事信用等内容。第四章 商事登记第一节 概述一、商事登记的概念与特征商事登记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的,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申请,主管机关依法审查核准并予以登记公告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商事登记的法律特征:(1)商事登记是法律行为。其基本目的在于为商事活动的参加人设立、变

15、更或者终止商事主体资格谋求法律确认。(2)商事登记是公法性质的行为。从本质上讲,它是国家为了提高交易效率和维护交易安全,而利用公权力对商事活动进行的必要干预。(3)商事登记是要式法律行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法定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定要求将法定事项在法定主管机构办理。二、商事登记的意义l(一)确认商主体从事营业活动的合法性,维护其合法权益l(二)公示商主体的营业信息l(三)方便交易相对人识别商主体信用状况,提高交易效率,维护交易安全l(四)实现国家对商主体的监管三、商事登记法的体例l商事登记法是规范商事登记行为,确定商事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内容、登记程序等事项,调整商事登记关系的法律规范。l各国商事登记法的体例,可归纳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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