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工商网络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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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基层工商网络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随着科技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网络市场也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其社会经济价值不断得到人们的认可网络市场的高效、便捷、低交易成本的竞争优势不断促进网络经济的发展网络交易不断深入我们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通过互联网进行企业形象宣传、产品展示的公司越来越多社会的网络化趋势也越来越明显网络商务行为渐趋活跃然而随之而来的违法经营现象也日渐猖獗。我局针对辖区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网络市场监管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这一段时间的网络监管工作也给我们诸多的工作感悟同时希望这能对我们今后的网络监管工作有所启迪。一、 我局网络监管现状 尤溪县作为一个经济发展比较依靠传统经济的山区网络市场的发展给当地的

2、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为企业带来无数的商机但作为传统经济的延伸和拓展网络市场同样是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今年来我局加强了辖区网络市场监管通过一段时间的尝试我局共督促辖区企业进行网络主体登记备案 28 户立案查处 4 起进行行政指导 2 起在网络市场监管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在进行网络主体登记备案的 28 户中的 22 户也或多或少存在一些违法行为但鉴于其行为较为轻微造成的社会影响不大我局遵循教育与处罚并重原则对轻微违法行为通过行政告诫形式提醒其改正。从我局在网络案件查处实践和网络主体备案中网站巡查所发现的网络经营违法行为情况来看网络经营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 一利用网络进行虚假宣传。主要表现为一

3、些企业虚构事实对自己企业的规模、技术水平、市场覆盖面及其所生产的产品情况进行夸大虚假的宣传以及设计、制作虚假宣传或提供媒体网络平台以我局查处的 A 厂一案为例 A 厂在网络上宣称的是台湾某集团公司合资创建的企业年营业额人民币 5000万元/年-1 亿元/年工人人数 101-200 人研发部门人 5-10 人月产量 800 吨等等经查证均与事实不符为虚假宣传。而 B 网络公司设计、制作网站发布 A 厂的上述虚假广告其行为属于为虚假宣传提供便利。二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和无照经营。主要表现为一些企业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或者超越其经营范围而在网上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如我县一家网站建设商在未经工商机关核

4、准的情况下从事网络技术服务、网络广告制作发布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网络广告设计、制作、发布服务并直接在自己网站上提供广告链接和广告信息。据了解目前我县没有一家企业或个人拥有“网络广告”经营的合法资格大多数从事网络广告业务的单位或个人都处在一种打“擦边球”的状态。三侵犯企业名称、字号专用权和商标专用权。主要表现为一些单位或个人未经企业名称、字号专用权和商标专用权所有人允许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字号和商标侵犯他人的企业名称、字号专用权和商标专用权。如在淘宝网等网络购物网站上一些企业或个人冒用知名企业名称或伪称是知名企业分公司、办事处等机构声称由该企业生产厂家直接供货或是以所谓“外贸订单”的名义销售侵犯

5、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四侵犯消费者权益。主要表现在一些网络销售者在和消费者进行交易时提供格式合同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且在出现问题的时候常常推卸责任甚至一走了之使得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受到侵害。如笔者曾接到过一位消费者投诉他在网上购买了一台“3G 手机”要求货到付款可是物流公司送货到手的时候要求他先付款再收货在他付款收货后发现所谓“3G 手机”实际上是一个手机模型这个时候他再去联系销售者已经联系不上遂拨打 12315 进行投诉可是由于难以找到现实中的经营者导致该名消费者想要退货退款或是请求赔偿的要求难以实现。而且即使找到了该名网上经营者由于网上购物的跨地区性甚至跨国性管辖权的确定以

6、及相关法律的适用也都将是非常棘手的问题。五非法销售违禁、走私物品。主要表现为一些网上销售者利用网络交易的自由性、虚拟性和隐蔽性非法销售国家规定限制或禁止生产、购买、运输、持有的违禁商品甚至走私物品。如 2007 年中国矿业大学学生铊中毒事件中投毒者常某就是通过网络从云南省购得铊而在我县一些网站上甚至有涉性保险品和涉性药品等违禁物品的销售广告。二、网络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2008 年 7 月国务院关于工商总局新的“三定”方案中明确赋予国家工商总局行使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职责。这几年虽然工商部门已经在逐步介入监管网络市场和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但是由于网络市场存在的虚拟性、跨地域

7、性、隐匿性、易转移性等特点造成工商监管管辖权责不明、监管手段滞后、调查取证困难、执法依据欠缺等诸多难题这就导致了网络市场监管的缺失以及网络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的猖獗。在这里笔者认为造成网络监管难题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统一有效的监管机制。目前尽管国家工商总局即将推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方案但是我国的网络经济发展的总体依旧没有出台对于网络经济的发展缺乏一个站在全局高度的指导体系和监管机制。虽然各地工商部门已经从自身辖区的具体情况出发制定了一些规范网络市场运行的监管方案并在网络经济违法行为查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网络经营主体资格备案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8、但是由于各地的工商部门各自为政没有形成统一有效、内外联动的监管机制不仅与其他监管部门的缺乏联动在工商系统内部也缺乏互联互通以致网络市场秩序依然还是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监管各环节严重脱节、无法形成合力。特别是对一些跨地区的网络经济违法行为的查处依然存在问题无论是管辖权的确认、跨地区取证和执行问题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规章制度可以遵循。这就导致基层工商部门在执法中往往遇到“拦路虎”即违法行为难以从域名、IP 地址、电话号码、银行账户等线索来找到违法经营主体。二缺乏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近年来网络市场在我国迅速发展然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或修改已经严重的滞后这是工商部门进行网络市场监管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在

9、网络方面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等一系列与网络有关的法规和规章然而我国现有的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仅仅停留在网络的建设、运营、域名注册、网络安全等网络发展初期的层面上在适用于网络市场交易方面的立法几乎是一片空白。在市场监管方面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对于网络市场监管来说则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在执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上存在较大问题。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规定“为无照经营提供场地方便的也可以进行处罚”而网络上无照经营比比皆是那么为这些无照经营者提供网络空间的网络服务商是否可以参

10、照处理呢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在网络市场监管中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没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各方的权利及义务和违法行为相应的处罚措施基层工商部门在进行网络市场监管时常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状况。三违法成本低而执法成本高。由于在网络进行经营行为不需要传统的营业场所无需店面、仓库无需缴纳租金和税款甚至只要一台接入互联网的电脑就可以进行网络违法经营行为。而且由于网络的隐蔽性和易删改性当事人很容易对网络电子数据进行修改、破坏、删除执法人员很难进行查处即使被查处到了往往也因为取证、执行困难等方面的因素受到的处罚比较轻他们只要将网站内容改头换面甚至不用更改换一个网站换一个 IP 就可以继续进行网络违法经营行为所花费的

11、仅仅是几分钟的时间。其违法成本相对其的可能收益来说微不足道。然而我们工商部门在进行网络监管时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网络市场监管主要依靠工商执法人员使用网络进行巡查监管这既对工商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对硬件提出了相应的需求。网络监管需要新的网络监管设备和人员力量的投入这就对所一级的基层单位提出了严峻的考验。首先网络市场监管需要一定的网络监管设备其次现在基层工作人员的日常巡查任务已经相当繁重如果将网络监管纳入各所的日常监管任务中去无疑将大大加强基层所执法人员的工作负担最后网络监管也对执法人员的电脑操作水平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监管工作在当前情况下并非是人人都能胜任的还需要执法人员进一步提高电

12、脑操作水平和网络监管相关技能及软件的培训。而且在查处违法行为的时候执法人员往往需要和电信局、公安局等部门联合执法有时候甚至需要跨地区执法这就造成了执法成本较高的情况。极低的违法成本使得违法行为当事人肆无忌惮而受执法成本的制约所能查处的违法行为只占到一小部分这就使得那些不法分子更加的猖獗。三、对策 一制定总体构建统一有效联动的监管框架。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国家网络经济发展的总体对于网络经济的发展进行统一的指导加强各个监管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由多个行政部门综合治理形成网络市场监管合力。加强工商、公安、电信等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合作形成对网络监管的综合协调处理机制。通过网络市场准

13、入登记备案、日常巡查监管、执法办案、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手段形成统一有效联动的一体化监管体系环环相扣、关关严查从而对网络市场进行有效监管。二制定必要的专门法律尽快修改和补充现有法律。国家应当以电子商务、网络传媒等网络基本服务领域为立法重点就网络监管尽快颁布必要的专门法律如上海目前正在制定上海市电子商务条例同时应对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补充和修改如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应将其内涵和外延扩大至网络市场经营行为范畴或增加相关条目或对原有条目进行修改使网络经营行为违法行为的查处同样适用于这些法律法规让相关行政部门进行监管执法时能够有法可依。三加快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网络经营行为主体自律。不管

14、是网络内还是网络外不管是有形市场还是无形市场对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的需求都是一致的。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而言当前应着力推进三项工作一是以年检制度改革为契机以联合年检为抓手加快建设企业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并将网络经营行为情况作为信用信息采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二是将“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向网络市场拓展对网络经营行为者进行信用分级管理促进网络经营者自律。三是大力推进“第三方征信”工作为从事中介服务、生产信用产品的的资信公司尤其是国际知名资信公司的市场准人提供方便让其在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而我国却迟迟没有相关的组织介入这一领域我们认为在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起步的阶段广告行业自律组织应乘势介入以网络广告评

15、价为切入点从行业自律规范入手担负起相应的责任为构建我国信用体系尽一份分内之责。着网络经济的持续发展,工商日常监管的触角将不可避免延伸到以淘宝网、京东网为代表的电商上来。与日新月异的网络经济相比,传统工商执法的局限性也日益突出。如何利用好网络信息技术,丰富工商部门执法监管手段,以在当前网络经济大浪潮中经受住考验,成为目前我们研究的一个重点方向。本文以淘宝网为例,结合工商执法的实际经验,尝试摸索出一套对于网络电商监管的可行性模式,为今后进一步规范网络经营环境提供一定参考。 一、确立淘宝网为研究对象的原因 目前较为主流的网购平台主要有淘宝网(含天猫商场, 以下相同)、京东商城、亚马逊等,占据着全国

16、90%以上的网络购物市场份额,将淘宝网作为研究对象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一是市场占有率高。网购平台以 B2C、C2C 为主要模式,根据慧慧网(网易旗下提供商品比价、返现等服务的综合性网站)在 2013 年 3月发布的数据显示,2013 年 3 月,B2C 流量占比 34%,C2C 占 66%。C2C 中,淘宝依然以霸主姿态稳居第一,占据 97.5%的份额。B2C 流量排名中,天猫第一,占有 38.5%的份额。尽管受到京东商城、苏宁易购等电商的分流,目前淘宝网依然是目前最大的网购平台,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二是规范提升空间大。淘宝网以 C2C 起家,大量的卖家属于私人卖家,不具备经注册核准的经营场所、营业执照等传统商业模式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尽管后期有实体卖家的加入和天猫商城 B2C 模式的诞生,其本质上依然是以 C2C 为主。以天猫为例,仅需提供相应的企业资质认证、保证金等,即可成为天猫卖家。淘宝的这种销售模式,虽然通过建立天猫商城等方式加强了对卖家的监督,但实际上所销售的商品依然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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