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18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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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来文件汇编 WW18 船载航行数据仪管理规定 第 1/3 页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管理规定(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事局制定颁布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国家对船舶的安全管理,提高 对水上交通事故 查明原 因、判明责任的执法水平,更好地保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规范我国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 的使用管理,促 进我国水上安全管理工作与国际接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国际海事组织()号决议案, 及有关船舶检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船舶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以下简称)是一种以安全并可恢 复的方式, 实时记录保存有关船舶发

2、生事故前后一段时间内的船舶位置、 动态、物理状况、 命令和操纵手段等有关信息的仪器。的最 终记录信息数据是主管机关及有关方面调查、处理事故的客观证据。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籍沿海航行船舶,以及进入中国沿海港口水 域的外国籍船舶。我国长江、内河航行船舶的相关规定另行发布,在此之前可以参照本 规 定 执行。以下船舶不强制执行本规则: 渔业船舶; 公务船艇; 港内作业船舶; 运动船艇; 军用船舶; 本规定第五条之下限的船舶。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本规定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直属 海事局是对船舶安装和使用监督执行的海事主管机关。各直属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 派出机构负责对船舶安装使用的监督核查。授

3、权中国船级社负责 我国产品设备 的检验发证。第二章一 般 规 定第五条中国籍沿海航行船舶应按下列规定的时间要求安装一台符合本 规定标准的装置:(一) 及以上客位的客船于年月日前完成;但琼州海峡、渤海湾 航行的客船于年月日前完成。(二) 总吨及以上油 轮、液化气船和散装化学品船,于年月日前完成 。(三) 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于年月日前完成。(四) 内河船舶需要进入沿海水域的, 应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款 的要求执行。第六条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及进入我国沿海港口水域的外国籍船舶的 安 装时间和适用标准在国际公约生效前按照国际海事组织(以下简称)有关大会决议和 ()号决议案的标准安装

4、,国际相关公约生效后按公约执行。第七条本规定要求安装的船舶,如因特殊原因要求推迟安装时 间的, 应以书面形式向主管机关申报。经主管机关核实批准并出具 证明(证明格式见附录 1 )后,方可推迟安装的时间,但推 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个月。第八条本规定要求安装的船舶,在规定安装时间之后的个月 内报废或永久性停止营运,凭中国船级社检验核定证明文件副本, 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可以 免除安装。第九条沿海各负责对船载安装使用监督管理的海事主管机关, 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配备最终记录介质的信息数据再现设备,做好人员培训和设 备调试等准备工作。第十条年月日起沿海各海事主管机关应按规定对 到港船 舶进行的检查和数据

5、核查备份工作,数据备份应至少存档个月备查,并按季度将检 查情况报告上级主管机关。第十一条中国籍沿海航行船舶安装使用的产品必须符合中 华人 民共和国海事局颁布的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技术条件和检验程序的有关要求 。外来文件汇编 WW18 船载航行数据仪管理规定 第 2/3 页第十二条船舶的记录数据必须满足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有关 标 准或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技术条件和检验程序规定的各类信息获取、存 储要求,并能在 专用设备上再现。第十三条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的各种数据,只能由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直属海事局提取使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数据再现、变 更或删除。第三章实 施 要 求第十

6、四条各海事主管机关应将辖区内符合本规定安装船舶的 “ 船舶登记”和“船舶操纵”相关数据和信息,按附录的要求收集统计,并于安装前天 内,将预安装船舶的资料提供给主管机关指定的生产安装责任方。第十五条船舶安装使用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损坏;未经主管机 关许可,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移动位置或改变其用途。第十六条船舶安装后,因发生船舶买卖等需要更改船名、船东 或其他船舶技术数据的, 应提前向船籍港海事主管机关申报核实批准,由生产安装责 任方按规定完成原固化数据的更改和器件更换工作。第十七条船舶及其经营人、管理人或有关 单位和个人有正当理由需要 获得的再现数据的, 应提出书面申请,船籍港海事主管机

7、关按 规定经批准后方能提供 ;但在任何情况下必须留存正本备查。第十八条船舶安装后,船上工作人员应对该设备及系统进行保 管和维护,可指定 专人负责监视其运作情况,并及时将情况记 入航海日志,如 发现异常 应立即向所在或就近港口的海事主管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现设备 异常工作的时间 、地点、可能原因、海况、天气情况等。船舶进入第一港口时书面报海事主管机关签证备查 。第十九条船舶发生意外事故之后的小 时内,船长或指定人员必须将 的存储器的连线脱离装置拉脱,并及时将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同 时尽一切可能向 主管机关报告。确需弃船时,船 长必须将的最终介质或存储器携带离船,并尽快上交 就近港口的海事

8、主管机关。第二十条船舶、人员如发现或拾 获标有字样的仪器或器件,应 及时交给海事主管机关存查,以便及时解读有关信息数据。第二十一条船舶安装的应是有效质量的装置,如在使用 中因质量问题影响了记录数据,主管机关在海事调查处理中将不予采纳,并 应责成各有关方 全面调查其质量原因。第四章生产安装要求第二十二条我国装置的研制和生产技术质量标准不得低于本 规 定的最低标准要求,生 产单位和安装人员应对产品安装使用后的质量负责,按要求做好 跟踪维护和终身保修的工作,确保的可靠、持久和正常运行。第二十三条我国产品的研制和生产应作至少个月以上的实船 效用试验,并通 过省级或部级科学成果鉴定,由主管机关确认 后,

9、按本 规定要求进行产品检 验。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获得相应产品证书方可装船, 产品安装使用后应 结合船舶 检验时间进行年度检验。第二十四条安装必须由主管机关认可的专业安装队伍和人 员进 行专业化安装。安装 调试开通完毕后,应由主管机关或授权的海事主管部 门验收并签发船 舶证书(证书的格式见附录)。第二十五条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技术条件和检验 程序 为我国目前产品生产和检验的标准技术条件和检验程序。在 进一步完善后将纳入我国 的 船检规范中实施。国际航行船舶的产品生产和检验标准按的( )号决议案的“ 推荐标准”实施,国际相关公约生效后, 应符合国际公约的有关要求。第二十六条对于

10、安装在客滚船、油船、液化气船上的,其数据 存储的最终记录介质要有防火要求。第二十七条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应当是独立的完全自动的系统 。在 安装和使用各过程中均不得影响船舶的正常航行和安全操作。即使系统出现故障,也 不能妨害船舶原有设备的正常运作。第五章管 理 责 任第二十八条船舶所有人、经营 人或者雇佣人员,有下列行 为 之一的, 对违法船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来文件汇编 WW18 船载航行数据仪管理规定 第 3/3 页 在本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装的; 运作发生异常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未按规定将监视运作情况记入航海日志的; 违反本规定变更或者改动 记录数据的; 阻挠主管机关按本规定行

11、政执法检查或故意为难者。第二十九条生产安装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违法单位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可追究责任人由此产生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产品生产不符合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技 术条件和检验程序或未经主管 机关确认; 产品未能取得主管机关授权的检验机构签发的产品合格证书,违反本规定擅自装船; 违反本规定,不对船上产品的维护保修; 其他违法、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导致了影响船舶安装和使用效果。第三十条船舶检验机构在检验产品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 违法单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予以处罚:必要时,取消其检验产品的资格,并可追 究责任人由此产生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未经主管机关授权,违反

12、规定给予产品签发检验合格证书; 未经检验或者降低标准检验,违反本规定签发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的; 无正当理由不按本规定执行,不予或拖延产品检验或签发检验合格证书工作; 第三十一条海事主管机关的行政执法和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违法行 政者,由主管机关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主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三条主管机关对违反本规定行为实施的处罚,并不免除当事人 按规定的要求立即纠正违规行为的责任,也不免除当事人应 当承担的其他行政和法律责 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于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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