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业 养殖业 饲养业 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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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饲养业 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1096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11-02 字体: 【大】 【中】 【小】 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四业”经营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91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财税200430号)等有关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十一月二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1-30 字体: 【大】 【中】 【小】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公告如下:一、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一)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

3、,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关于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计算补税问题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企业缴费部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按以下规定计算税款:(一)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二)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首先应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

4、个人适用税率,然后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计算个人实际应补缴税款。1.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计算公式: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上式工资合计数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2.职工个人应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合计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上式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3.企业应补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数计算公式:企业应补扣缴税额=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特此公告。国家

5、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打印】 【关闭窗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1-17 字体: 【大】 【中】 【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二、个人因办理提前

6、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三、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88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9-27 字体: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7、(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现对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

8、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六、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租

9、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七、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按照建保201087号文件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八、上述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有关内容加以完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 国税发201054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

10、0-05-31 字体: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也日益突出。为强化税收征管,充分发挥税收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的管理和监控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工作思路,夯实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基础。(一)摸清本地区高收入者的税源分布状况各地要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源摸底工作,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

11、收入来源特点,重点监控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人群,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完善税收征管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二)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1.要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部署和要求,并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纳入税务机关工作考核体系。税务总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考评和通报相关情况。2.要督促扣缴义务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规定,实行全

12、员全额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促使其提高申报质量,特别是要求其如实申报支付工薪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劳务报酬所得等)、非本单位员工的支付信息和未达到费用扣除标准的支付信息。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三)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是加强高收入者征管的重要措施。各地税务机关要健全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优化申报流程,将自行纳税申报作为日常征管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通过对高收入者税源分布状况的掌握、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的

13、审核比对,以及加强与工商、房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证券机构等部门的协作和信息共享,进一步促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要注重提高自行纳税申报数据质量。采取切实措施,促使纳税人申报其不同形式的所有来源所得,不断提高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未扣缴税款或扣缴不足的,要督促纳税人补缴税款;纳税人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少缴税款的,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四)积极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没有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和推广面较小的地区,省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工作力度,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和要求,确保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到所有实行明细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已经全面推广应用个

14、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的地区,要按照要求,尽快将个人所得税明细数据向税务总局集中。二、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管理。1.加强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管理。要加强与证券机构的联系,主动掌握本地区上市公司和即将上市公司的股东构成情况,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2.加强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征收管理。要继续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作,探索建立自然人股权变更登记的税收前置措施或以其他方式及时获取股权转让信息。对平价或低价转让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规定,依法核定计税依据。3.加强房屋转让所得征收管理。要切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继续做好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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