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休假制度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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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人员请休假制度为规范考勤纪律,根据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关于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上级对假期及待遇的规定和精神,结合局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局在编工作人员)。一、政策规定的各类假期局工作人员的假期包括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看护假、哺乳假、节育假、探亲假及丧假等。法定节假日是指国务院规定放假的节日,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休假。全国放假的节日有:元旦、春节、清明节、端午节、国际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等七大节日以及双休日。二、带薪年休假享受年休假是工作人员的基本权利。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每年可享受带薪休

2、假(以下简称年休假)。(一)年休假假期1.工作人员工作连续工作满1年(已转正定级)未满10年,年休假5天;2.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二)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工作年限满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个月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个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个月以上的

3、。 5.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再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的。 6.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1、2、3、4、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则不能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三)从局以外单位调入人员,当年其在原单位已休年休假天数累计计算。三、探亲假工作满一年的在职工作人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或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是指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在80公里以上。“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在80公

4、里以上”三个休假条件必须同时符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是按照当前交通部门提供的客运汽车作为交通工具进行衡量。 (一)探亲假假期 1.未婚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2.已婚人员在新婚满一年后,每年给予一方探视异地分居配偶假一次,假期为30天。若一方享受了探亲假,另一方不再享受。 3.已婚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与配偶异地分居,距离在80公里以上,通过现有客运可以在公休日抵达,但因配偶工作关系无法团聚的,如边防、现役军人,

5、需在周六日长期工作等特殊行业,配偶单位出具证明(证明探视对象的工种、基本情况;探视对象与本人的关系,探视对象在过去一年未享受一年一度探视异地分居配偶假;探视对象因工作长期在公休假日上班,无法与配偶团聚;出具证明单位的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经局批准,每年可享受30天的假期。 工作人员申请探望配偶或父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书面申请(写明探视对象的姓名、与本人的关系、是否长期居住在外地而无法在公休假日团聚,探视对象为配偶的还须声明对方本年度未享受探亲假;探视对象有单位的,写上其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的联系电话,无单位的写上居住地村、居委会的联系电话); 2、探视对象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 (二)探亲

6、假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工作人员长大且现由工作人员供养的亲属。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且符合享受探望父母假期待遇规定的,可在每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望父母或岳父母、公婆。 (四)父母和配偶在同一居住地的,不得同时享受探望父母假期和探望配偶假期。 (五)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不得分段安排;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给予路程假2天。上述期限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六)探亲路费报销由人事教育科和财务科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4、 婚假 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婚假5天;实行晚婚者(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结

7、婚假期为15天;再婚者,结婚假为5天;再婚夫妻初婚一方达到晚婚年龄的,享受晚婚假。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给予路程假2天,车旅费用自理。 五、产假 (一)职工按规定参加婚育学校学习、孕(环)情检查,可给予相应假期。 (二)正常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实行晚育的(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产假15天;按计生政策办理并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增加产假35天;剖腹产的,增加产假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

8、)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且产假期满后上班的,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休产假须提供以下材料:1、结婚证复印件;2、子女准生证复印件;3、子女出生证复印件;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5、出院证明复印件。其中,出生证复印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可以酌情后补。六、看护假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男职工,在子女出生后三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须提供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复印件

9、。男工作人员的配偶施行人工流产手术的,可以享受1天的看护假;施行结扎手术的,可以享受3天的看护假;经批准施行引产手术的,可以享受5天的看护假。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手术证明。七、节育假工作人员接受节育手术的,自手术之日起,凭手术证明按照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3天。(二)按规定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三)输精管结扎的,休息10天;输卵管结扎的,休息30天;符合再生育条件,实行输卵(精)管复通术的,休息14天。(四)施行皮下埋植术的,休息3天;(五)怀孕2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30天;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的,

10、休息45天。 (六)施行其他节育手术的,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的,按施行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八、丧假 工作人员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的,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工作人员配偶的父母死亡的,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以给予5天的丧事假。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给予路程假2天,车旅费用自理。 九、病假、事假 (一)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公负伤须于工作时间前往治疗的,提交区、县级以上正规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或病休建议书可申请病假。如情况紧急,可以中途或事后补回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但必须事先口头向本单位负责人请假。 (二)工作人员因私事须于

11、工作时间亲往处理的,可申请事假。工作人员在已休完带薪年休假后因情况特殊,需要请假的,应事先办妥有关手续,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请假。如确因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先请假和办理手续的,应电话向领导请假,并在假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十、请休假审批权限 (一)局一般工作人员休(请)假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各单位现职副科级干部休(请)假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送人教科审核后,呈分管局长批准。 (三)各单位负责人请假,由人教科签署意见,经分管局长审核后,呈主要领导批准。 (四)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含年休假、婚假、节育假、看护假、丧假、探亲假)或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在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各类津贴、补贴全额发给。超出规定假期,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抵充年休假,超出年休假天数按病、事假规定执行;哺乳假、病假、事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规定执行。 (五)凡涉及一般公休假、补休假以外的各类休假,必须在休假前提交所有材料。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者出具虚假材料、隐瞒实际情况取得休假的(如父母、配偶已经同住却申请探视父母假、配偶假,已登记的干部隐瞒婚姻状况休未婚干部探视父母假、平常在公休日经常团聚又申请探视配偶假的),按旷工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扣除旷工期间岗位津贴,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十一、本制度由局人教科负责解释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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