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会财务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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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渔会财务处理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4-03-31【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渔会财务处理办法第 1 条 本办法依渔会法第五十一条之二订定。第 2 条 渔会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会计年度。第 3 条 渔会会计基础采权责发生制。第 4 条 会计期间内所耗支出应以所获得之收入为适当之配合。第 5 条 会计方法之采用,于各会计期间均应一致,如有变更应说明并分析其差异金额。第 6 条 渔会会计报告除依本办法统一规定外,其对内会计报告由各该渔会视其事业实际需要编报之。第 7 条 会计报告按渔会各类事业会计分别独立之规定应为部门别及综合之编造。第 8 条 会计报告应根据会

2、计纪录核实编造,并正确表示财务状况及事业损益或经费所入所出过程。第 9 条 会计报告分左列二类:一静态会计报告:表示一定期日之财务状况。二动态会计报告:表示一定期间之财务变动及营运经过情形。前项静态及动态会计报告遇有比较之必要时应分别分析比较。第 10 条 静态会计报告按其事实需要分别编造左列各表:一资产负债表。二现金给存及行库存透日报表。三证券结存表。四票据结存表。五存货盘存表。六原物料盘存表。七在产品盘存表。八固定资产明细表。九其他资产负债各科目明细表。第 11 条 动态会计报告按其事实需要分别编造左列各表:一事业损益及经费所入所出计算表。二各项收入及所入明细表。三各项支出及所出明细表。四

3、固定资产增减明细表。五盈亏拨补表。第 12 条 会计报告之编造规定如左:一日报:(一) 现金结存及行库存透日报表。 (根据现金日记簿及行库存透明细纪录编造)(二) 库存现金表 (供信用部门专用) 。(三) 日计表 (各事业部门应按日编造) 。二月报:(一) 资产负债表。(二) 事业损益及经费所入所出计算表。三年报 (决算报告) :(一) 资产负债表。(二) 事业损益及经费所入所出计算表。(三) 固定资产明细表。(四) 固定资产增减明细表。(五) 证券结存表。(六) 票据结存表。(七) 存货盘存表。(八) 原物料盘存表。(九) 在产品盘存表。(一) 其他资产负债各科目明细表。(一一) 各项收入及

4、所入明细表。(一二) 各项支出及所出明细表。(一三) 盈亏拨补表 (根据各类事业之盈余或亏损依照渔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编造) 。第 13 条 会计报告编造期限规定如左:一日报:除金融事业部门应于当日编造外,其余于次日上午编造完竣。二月报:于次月五日前编造完竣。三年报:于次年二月底以前编造完竣。年报经会员 (代表) 大会议决通过后七日内报请主管机关备查,并送上级渔会参考。第 14 条 会计报告应由总干事及主办会计人员签章。其为各类事业者并应由各该事业主管、主办人员及会计人员签章。第 15 条 会计报告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应予更正:一未根据帐簿编制者。二内容与帐簿所载不符者。三未依规定程式编制或内容显有

5、错误者。四缮写计算错误不依规定更正者。五未经规定人员签章者。六其他与法令规定不合者。第 16 条 渔会会计科目分类如左:一资产、负债、净值类:适用于各类事业。二事业损益类:适用于经济事业、金融事业。三经费所入所出类:适用于服务事业。第 17 条 渔会会计科目采二级分类三级编号,其三级编号第一级为“大类”,第二级为“中类”,第三级为“总分类帐会计科目”。前项三级编号之科目与用人费用明细子目之分类编号及名称,非依程序核定不得任意变更。但为业务扩充需要,得专案报请中央主管机关会商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增设之。第 18 条 会计科目名称统一规定如左:一资产、负债、净值之总分类帐会计科目如附表一。二经济事

6、业收入及支出之总分类帐会计科目如附表二。三金融事业收入及支出之总分类帐会计科目如附表三。四服务事业所入及所出之总分类帐会计科目如附表四。五事业损益类费用支出明细分类帐会计子目如附表五。六经费所入所出类所出之明细分类帐会计子目如附表六,细目如附表七。七资产负债类之明细分类帐会计子目、细目,如附表八。第 19 条 (删除)第 20 条 会计簿籍分左列三类:一序时帐簿:以事项发生之时序为主而纪录之帐簿。二分类帐簿:以事项归属之会计科目为主而纪录之帐簿。三备查簿:为处理事务便于查考需要而为记录之簿籍,属于备忘登记性质,纪录总分类帐及明细分类帐所未能详载之事项。第 21 条 (删除)第 22 条 (删除

7、)第 23 条 (删除)第 24 条 (删除)第 25 条 总分类帐簿采用订本式,其他各种帐簿得采用订本式、活页卡或卡片式。订本式帐簿应顺序编列页数,不得撕毁,启用时:一帐页之前,须贴印“启用帐簿日期表”填明渔会名称、帐簿名称及册数、帐簿总页数、启用日期等项,并由主管人员及主办会计人员签名盖章。二帐页之后,须贴印“经管本帐簿人员一览表”由经管帐簿人员签名或盖章。遇有人员更调时,应由原经管人员及接管人员分别注明交出或接管日期,并签名或盖章。活页帐簿开始记载时:一每页应由记帐员及主办会计人员盖章。二每户所用之帐页,应各编页数目为起讫。三活页帐簿之簿壳面页,应粘贴该帐簿名称及渔会名称,并附“启用帐簿

8、日期表”,“经管本帐簿人员一览表”。卡片帐得不用帐夹,但须装箱保管。其处理方法与活页帐同。年度结束应将用讫帐卡装订成册及电脑存媒体送交各部门会计人员管理。第 26 条 (删除)第 27 条 会计帐簿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应予更正:一日记簿及明细分类帐之登记未经根据合于规定之记帐凭证者。二总分类帐之过入未经根据合于规定之记帐凭证或科目日结单者。三帐簿记载之内容与记帐凭证或日计 (报) 表,科目日结单不符者。四记载缮写计算错误者。五其他与规定不合者。第 28 条 渔会会计凭证分左列二类:一原始凭证:证明事项之经过,而为造具记帐凭证所根据之凭证。二记帐凭证:证明处理会计事项人员之责任,而为记帐所根据之凭证

9、。第 29 条 原始凭证分左列各种:一现金、票据及证券之收付移转单据。二用人费用支给之表单收据。三各项费用开支及购置财物、货品之发票收据及证明凭单。四财物请领、供给、移转、处置及保管之有关凭证。五买卖、借贷及承揽等契约之有关凭据。六财物处分及毁损或灭失之有关凭据。七折旧、呆帐、摊提及摊销之有关计算表据。八各项放款及其偿还之有关凭据。九各项存款及其提款之有关凭据。一成本计算之凭据。一一盈亏处理之书据。一二法案、决议、命令、批示及其他可资证明各项会计事项发生经过之有关凭据。一三其他书表凭证单据。前项各种凭证之附属书类视为各该凭证之一部。原始凭证之格式内容,已有规定者应依其规定,习惯上有一定程式者应

10、依习惯程式,其余得视事实需要自行设计,如能代替记帐凭证者应具备记帐凭证之形式要件规定。第 30 条 记帐凭证分为左列各种:一现金收入传票。二现金支出传票。三转帐收入传票。四转帐支出传票。前项各种记帐凭证以颜色区分之,并应依科目别汇总编制科目日结单凭以过入总分类帐。第一项传票于经济、服务事业部门得依实际需要采用复式传票。第 31 条 各种传票应记载之事项如左:一年月日。二会计科目。三摘要。四金额。五有关原始凭证种类、张数、号数及日期。六传票号码。七其他备查要点。第 32 条 各种传票非经左列各款人员签章不生效力;但实际上无该款人员者从缺。一总干事或其授权人。二主办会计人员或其授权人。三单位主管人

11、员及单位会计人员或主办人员。四关系现金、存放款、票据及证券出纳、保管、移转事项之主办出纳人员。五关系财物增减、保管、移转事项之主办业务人员。六制票人员。七登记人员。前项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人员已于原始凭证上为负责之表示者传票上得不签章。第 33 条 原始凭证之格式合于记帐凭证之需要得代替记帐凭证,各种传票应依科目别汇总编制科目日结单,凭以过入总分类帐。第 34 条 原始凭证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编制记帐凭证:一收入计算及条件与规定不合者。二支出性质或其计算及条件与规定不合者。三收支显与事实经过不符者。四书据数字计算错误者。五形式未具备或手续不全者。六其他与规定不合者。整理结算及决算转列帐目事项得迳制记帐凭证,并应附具计算书表。第 35 条 记帐凭证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据以记帐:一根据不合规定之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者。二记帐凭证内容与原始凭证不符者。三规定应记载事项未具备或记载简略不能表达会计事项之真实情事者。四会计科目与事项内容性质不合者。五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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